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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益条件下粮食类家庭农场产生并存续的原因分析

2019-07-30陈金兰胡继连

江西农业学报 2019年7期
关键词:壁垒农场收益

陈金兰,胡继连

(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1 研究背景

粮食自古以来就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无农不稳,无粮则乱”,特别是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保证粮食自给安全不论是对本国还是国际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在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条件下粮价运行平稳,从而导致农户种植粮食获得的收益不断下降,进而致使农村耕地撂荒、兼业化生产现象普遍,降低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保证粮食供给安全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资料显示,从2007~2016年,我国三大主粮的平均成本从0.72万元/hm2上升为1.64万元/hm2,平均净收益却由0.28万元/hm2下降为-0.12万元/hm2(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与2007年相比,2016年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43.26%)。罗丹等[1]调查得出样本户种植粮食的成本利润率虽然可以高达120.7%,但绝对收益仅为0.63万元/hm2。范成方等[2]利用1998~2010年数据将粮食与其他作物相比,发现单位面积收益中油料作物是粮食的1.33倍,蔬菜是其15倍,苹果为13倍,“粮经”比较收益低导致了农户存在“弃粮从经”的激励。二三产业产值增长快于农业也给粮食播种产生了负面影响,大量农户选择兼业生产,从而出现“粗放种粮、少种粮、抛荒不种粮”的现象[3]。由此可见,虽然粮食生产实现12连增,但潜在的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却使粮食生产面临巨大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同农业生产条件变化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其中家庭农场不仅实现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而且使传统农民独立出来成为“职业农民”[4],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形式[5-7]。然而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相比不仅规模扩大,而且它的成立还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一个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企业[8],因而它是以经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9]。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农场从事粮食生产的收益显著低于其他经营范围。对山东省家庭农场的调研得出,2016年从事种养结合、经济作物种植、一三产融合以及纯养殖的农场每户纯收益分别为粮食种植农场的1.87倍、2.25倍、2.57倍、7.19倍。但是,即便“粮经(畜)”比较收益低,仍有大量农场在流转土地后选择粮食种植。粮食生产收益低甚至为负收益的背景下,为何仍有农户选择组建家庭农场从事粮食生产?“粮经”比较收益低,为何不改变经营范围?既然仍有大量家庭农场加持粮食生产,那么如何才能保证这部分农场更好的生存下去?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分析,能够在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过程中,为稳定家庭农场粮食种植的积极性提供理论依据,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数据来源与说明

本文所用的家庭农场数据来源于2018年1~2月对山东省家庭农场的调查,该调查由老师带队,研究生参与,全部为实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较高。此次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该省家庭农场特别是粮食种植农场的经营情况,以保证粮食生产和促进农场经营。调查涉及全省16个地级市,以问卷发放和访谈的形式进行,问卷设计主要涵盖了农场主家庭特征、农场基础条件、成本收益情况、贷款及保险情况几部分。本次调查共发放收回问卷300份,有效问卷291份,问卷有效率为97%。另外部分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等官方资料。因此,总体来看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较高。

如表1所示,此次调查的291个家庭农场中,涵盖山东省16个地市,共涉及粮食类农场70家,经济作物类农场56家,纯养殖农场5家,种养结合农场39家,一三产业融合农场121家,分别占总样本量的24.05%、19.24%、0.02%、13.4%、41.58%,平均成立年限分别为5.37、5.37、7.75、6.91、5.77年。其中纯养殖类农场因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相对样本数量较少,但所获样本基本情况差距不大,仍具有一定代表性。调查结果显示,在政策导向的作用下,5类家庭农场的成立时间相差不大,由于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往年的成本收益数据获取较难,因此本文所涉及到的家庭农场信息以2016年为例。

表1 2016年不同经营范围农场的成本收益情况

注:“一三产融合”包括种植兼休闲、养殖兼休闲、种养兼休闲。

3 粮食净收益低的条件下开办家庭农场的原因分析

3.1 “理性经济人”特征与规模收益

在生产者行为的分析中,经济学家经常假设厂商总是试图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或最小亏损),虽然实际上追求最大经济利润并不是厂商从事生产活动的唯一动机,但从长期来看,厂商的活动很接近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家庭农场作为农产品生产者,农业部对其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的成立也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它是农业企业性质的经营主体[10-11]。传统的小农户与家庭农场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于生产目的的不同,前者进行粮食生产的首要目的是满足家庭需求,而后才将少量剩余用于市场交易,而后者生产的目的就是商品化经营,产品主要用于市场交换。从调研的70家粮食类样本农场来看,2016年平均收益为0.65万元/hm2,明显高于同期全省平均-0.06万元/hm2的单位粮食种植水平(因山东省多为小麦玉米两季作物种植方式,因此,以小麦玉米为代表,单位净利润记为两者之和,小麦为0.14万元/hm2、玉米为-0.02万元/hm2);家庭农场平均收益为26.44万元/户,而全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为4.34万元/户(2016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954.1元/人,户均人数为3.11人)。家庭农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无论是产前还是产后都与市场有着紧密的联系,机械化能够大幅减少高昂的劳动力成本,大量物质资料的购买和产品销售减少了交易成本,能够获得市场优惠,响应政府政策的条件下能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等。在这些优势条件下,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相应会获得较高的收益,体现出规模经营的优势。从上述数据来看,组建家庭农场进行粮食生产的单位收益显著高于平均水平;就单个农户总收入来看,农场规模的扩大使收入也显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因此,由于农户“理性经济人”的特征,高于全省农村户均收入水平的条件诱使农户开办家庭农场。

3.2 政策导向与路径依赖

新制度经济学批判地吸收了“经济人”的假设,为其赋予了新的含义,该理论用“有限理性”来代替“完全理性”,认为经济主体除追求自身财富利益的最大化以外,还追求非财富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人”的行为决策其实是一个目标函数集合。政策、心理需求、社会责任等都会成为影响“经济人”决策的重要因素。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为了一定的目的,往往会利用政策法规的形式对生产领域进行干扰,例如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对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耕地使用范围做了规定,仅能从事粮食生产。为了响应中央推进土地流转、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证粮食供给安全的政策要求,粮食主产区政府积极引导当地“能人”开办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的各项补贴对农户也具有一定激励引导作用。政策对土地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的鼓励,引导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生产市场,许多从事二三产业的原著农村能人回到农村流转大量土地发展农业生产,其中不乏成立家庭农场发展粮食生产的行为。另外,农场主在选择经营范围时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现象,他们表示,自己从年轻时就开始种植粮食,祖祖辈辈也都从事粮食种植,农村人口普遍存在“农村人始终要种地”的思想,即便是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劳动力,大部分依然认为自己年纪大了之后还要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在政策的鼓励引导下,其中一部分劳动力选择提前回归农村,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家庭农场的特点成为他们最为合适的选择。缺乏对其他经济作物(牲畜)的种植(养殖)经验技术,多年形成的种植粮食的习惯与经验成为影响他们选择粮食生产行为决策的重要因素。

4 “粮经(殖)”比较收益低的条件下坚持粮食生产的原因分析

根据产业组织学理论,市场结构是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基础,市场行为取决于市场结构,而市场行为又决定市场绩效;市场绩效受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的双重限制,是反映产业资源配置优劣的最终评估标志。根据企业进入退出壁垒行业的难易程度,如图1所示,可以划分为4种类型的行业,用A、B、C、D表示,E表示进入壁垒,R表示退出壁垒。根据市场结构特征与市场绩效特征表现,A行业为低进入壁垒与高退出壁垒,相对应的是高风险与低收益;B行业为高进入壁垒与高退出壁垒,对应高风险与高收益;C行业为低进入壁垒与低退出壁垒,对应低风险与低收益;D行业为低收益高进入壁垒与低退出壁垒,对应低风险却能获得高收益,例如政府下属的企业运营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面临的进入退出壁垒的强度不同,也可以细分为16种行业。家庭农场进入粮食生产行业后发现该行业的经济利润并不是最好,但又未及时退出,可能是因为存在退出壁垒阻碍。

图1 不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

4.1 土地流转形成退出壁垒

若图1表示农业领域不同经营方式,对普通农户来说,我国的农村耕地制度保证每个具有村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口都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基本不会有进入壁垒,退出时除放弃粮食生产所带来的收益外,也基本不会存在其他损失,基本上处于C3所代表的行业。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规范,流转合同的签订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合同中对土地流转期限的限定(政府规定不能低于5年)成为家庭农场退出经营的壁垒。另外,各地根据原有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为进一步保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划定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在政策上限制了耕地的用途。因此,在新出台政策的制约下,粮食生产功能区农场即便收益相对较低,也难以改变经营范围。

4.2 沉淀成本形成退出壁垒

沉淀成本是指一项投资无法通过转移或销售得到完全补偿的那部分成本。它是一种历史成本,是现有决策无法控制的,但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人的行为和决策。在某个行业中,若该行业的沉没成本过大,就会成为遏制新竞争者进入的壁垒,同理也是行业内生产者的退出壁垒。因此,退出时固定投资无法收回,那么沉淀成本就会成为影响农场主决策行为的重要因素。粮食类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生产过程主要依靠机械作业来实现,农场经营投入的大量机械设备大多具有专用性;若考虑资产折旧问题,农场的成立时间也较短,平均成立年限为5.37年,且机械多为资金积累后的再投资。因此,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较少。农场主若要变更经营范围,则要再投资,就要面临较大的沉没成本,这就降低了对农场退出粮食生产的激励。

4.3 社会约束

在社会约束方面,首先,从事粮食生产相比其他经营范围的农场来说对土地的需求量更大,面临的交易对象更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来进行谈判签约等,签约的过程也是对乡亲父老许诺的过程。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它所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特征使契约的遵守率更高。一旦违约,不仅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还会付出高昂的“信誉成本”。其次,家庭农场在流转土地后,部分农民(主要为劳动禀赋较低的老年或妇女劳动力)会成为失业者,家庭农场因此而承担起尽可能提供工作岗位的社会责任。因此,在“信誉”与社会责任的影响下,对家庭农场退出粮食生产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家庭农场从事粮食生产与普通农户相比存在较高的进入退出壁垒,但也是能够克服的,在面临风险的同时收益也要较高。由于粮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农产品,它的生产及销售都会受到政策保护,因此面临的风险与其他农产品相比较低,相应收益也较低。在图1中,由于各农场所拥有的资源禀赋不同,进入退出粮食生产行业面临的壁垒也不同,但基本上都处于A4、B3、C2、D1所组成的区域。

4.4 其他经营范围存在进入壁垒

生产者行为理论的基本假设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考虑他所面临的技术约束和成本约束。技术约束可以用生产集的概念来分析,它表示在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投入和产出的组合,并通过生产函数给出与既定生产要素相对应的最大产量。在生产集内,所有的投入都能获得相应产出,即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另外,农场主不仅是农产品的生产者,还是生产资料的消费者,他的购买行为会受到预算的约束。不管其偏好如何,他所选择的生产资料组合的价值不能超过他的支付能力。因此,农场主在选择从事何种生产活动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条件的约束,还必须要考虑在他现有的条件下对土地、劳动力、资金及其他生产资料组合的支付能力,即经济约束(成本约束)。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也会发生变化,在既定的产出水平条件下,为了获得最高收益或最小投入成本,往往农场主还要利用要素替代改变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

表1中所示的总成本仅为2016年不同经营范围的家庭农场平均投入的资金(包括地租、雇工工资、机械、设施建设等资金投入),其中投入资金最少的为粮食类农场85.56万元/个,其次为种植业中的经济作物类189.63万元/户,然后是种养结合类218.94万元/户,一三产业融合类304.01万元/户,最后是资金投入量最大的纯养殖业农场384.25万元/户。由此可见,几种不同经营范围的农场相比,从事粮食种植的农场对资金的要求相对较低,除地租和农业机械购买的资金需求量较大外(政府对农机具购买补贴还能降低资金需求),其余生产资料的资金需求相对较小。而其他类型的农场,例如设施农业或者养殖业,前期设施建设或种苗购买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资金拥有量的要求较高。另外,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业“用工荒”现象也开始出现。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使粮食生产基本可以实现全程机械化,机械替代劳动力,劳动力需求较少,“用工荒”在粮食生产领域影响较小,而其他类型农场需要的劳动力较多。因此,在成本制约以及节省劳动力的诱因下,资金不足或劳动力缺乏成为部分农场主进入其他经营范围的壁垒,更适合坚持成本较低的粮食生产。

4.5 风险偏好选择的结果

不同的管理者或投资者因其自身有限理性和所处风险环境的不同,面对信息不对称性的经营决策,他们对风险会持有不同的态度。根据他们选择的不同,可以分为风险偏好者、风险中立者和风险规避者。风险偏好者喜欢追求风险,对波动较大的收益胜过稳定的收益,在预期收益相同时,喜欢选择风险较大的投资,因为他们认为这会带来更高的收益,即喜欢挑战高风险以期获得高收益。风险规避者对风险采取回避的态度,在预期收益相同的条件下,喜欢投资稳妥的项目。而风险中立者处于风险偏好与规避之间,既不主动追求风险,也不回避风险,根据收益的大小而不是风险的大小作出投资决策。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过程,因此,农业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而自然条件是变化无常的;另外,农业生产的特性使得农产品短期内供给弹性比较小,难以实现供需均衡[12]。因此,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活动不仅会面临自然风险,还会面临市场风险、融资风险及内部经营风险等[13]。图2为近年来粮食、部分经济作物以及生猪价格的变化趋势,其中生猪价格的坐标为右坐标,其他农产品为左坐标。从图2可以看出粮食的平均价格逐年平稳上升,变化幅度较小,2015~2016年主要因国家对玉米生产结构调整而略有下降。而其他农产品,无论是蔬菜水果,还是畜产品,价格波动都比较大,受市场影响较大。主要是因为粮食是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活必需品,难以被其他商品所代替,是一种刚性需求产品。因此,为保证社会稳定与人类生存发展,粮食的生产与销售一般都受到政府保护,面临的市场风向比较小;对于自然风险来说,针对粮食的农业保险产品更为普遍,且多地为保证粮食生产安全,政府承担了粮食保险的保费,进一步提高了农户进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户为了防范农业生产中面临的风险,明显倾向于加大控制风险的投入,与普通农户相比,大规模的农户倾向于风险规避的程度更高[14]。根据调查分析得出,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主多为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对农民来说,他们是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原始的资本积累就较少,一旦从事农场经营,农业就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家庭责任意识不容许他们从事高风险的经济活动。因此,即便粮食收益低于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他们也更愿意选择风险较小的粮食经营。

图2 部分农产品价格走势

5 促进粮食类家庭农场更好发展的对策建议

保障粮食生产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那么首先就要保障粮食生产者的收入,增加对粮食生产的保护。

5.1 警惕不良工商资本下乡,规范土地流转市场

粮食类家庭农场规模较大,需要流转大量土地,而地租水平对粮食生产成本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流转、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许多工商企业意识到农业未来发展的潜力,大量工商资本涌入农地市场,无形中不断推高了农村土地的价格。这给真正要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增加了压力,特别是土地投入较大的粮食生产行业,成本大幅增加。因此,政府应当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保障土地价格在市场交易中正常变动。其次,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对地租的补贴,减少资金对农场发展的约束。另外,发挥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桥梁”作用,降低流转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2 乡村振兴背景下,推进人才振兴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习主席指出“要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地区,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村人才外流。毋庸置疑,要实现乡村振兴,必然离不开人才建设。首先,应做好现有的愿意留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人才培育。加强对农民知识技术的培训,培养新兴职业农民,增强其对新技术的接受能力,降低技术对粮食生产现代化的制约。调查中发现,农场主知识水平高、技术学习应用能力较强的农场,现代化特征更明显,科技含量更高,相应的粮食产量、质量更高,合作观念更强,粮食销售渠道的稳定性和获得市场优惠的优势比较明显。另外,吸引优秀人才回到或进入农业产业领域。要吸引人才回(下)乡,必须做到政策激励和市场激励相结合。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乡村生活环境,缩小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要努力按照人才对社会的贡献,提供相应酬劳。

5.3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细化保险赔偿标准

农业生产天然依赖自然条件的特性使其无法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的风险。而现有的农业保险针对粮食生产的大多为自然灾害险,且补偿条件比较严格,大多在绝产或全部倒伏条件下才能获得赔偿,同时经常出现获得的保金远远低于保费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粮食生产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农业保险机构应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改进赔付标准,提高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农场的种植收益。

5.4 增加补贴力度,改进补贴方式

粮食生产带来了较大的正外部性。从生态环境方面看,大规模的粮食种植所带来的农业景观、二氧化碳吸收、氧气排放、水土保持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持等更强;从社会层面看,为社会稳定、保证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等具有重要作用。其次,粮食生产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更小,主要表现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上: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明显低于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薄膜基本不使用,相应的化肥袋子、农药瓶、薄膜等废弃物的排放也较少;随着秸秆还田的普及,也将原来成为废弃物的秸秆变废为肥,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对空气、土壤、水都产生了污染,给周围农户造成了严重的负外部性。因此,粮食生产产生了大量的正外部性以及显著较少的负外部性,更应获得社会补贴与保护。

现有的农业机械补贴方式是农户先自行购买,再依据发票等一些证明材料到农机局报销获得补贴。此种补贴方式农户首先仍要拥有购买机械的全部资金,难以有效体现减轻农户购买机械压力的效果。为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粮食补贴也开始向种粮大户和粮食类家庭农场倾斜,除已经合并的1800元/hm2的粮食“三项补贴”外,3.33 hm2以上额外补贴900元/hm2,13.33 hm2封顶,最高获得1.2万元的补贴。对家庭农场来说,所获得的这些补贴与每年的巨大资本投入相比杯水车薪。为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出现了“小户合,大户拆”的现象,增加了政策落实与监督的成本。另外,“粮经(畜)”低比较收益,家庭农场选择粮食种植面临较大的机会成本。因此,无论是从粮食生产所带来的外部性方面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都应增加对粮食生产的补贴力度;为节约交易成本,应改进某些项目的补贴方式,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例如在棉花领域,已经开始准备试行由直接向农户补贴资金转为直接补贴社会化服务。提供一定的机械服务、耕地保护服务等,不仅可以避免套取政策补贴的现象发生,还能够降低家庭农场增加机械投入的资金制约,也有利于耕地保护,对促进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发展或许会有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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