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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

2019-07-26

新传奇 2019年21期
关键词:龙哥行凶界限

预知有人意图伤害你,随身防身武器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勇敢地拿刀自我防卫;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自卫;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要“完善有关正当防卫司法解释,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近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者注意到,新华社受权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相较于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相比,有49处修改。

周强在回顾2018年主要工作时指出,最高法院“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此次新华社发布的报告除保留上述内容外,在2019年工作安排中还指出,要“完善有关正当防卫司法解释,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在全国两会期间曾表示,目前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门槛过高。一般认为,正当防卫成立,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这五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还要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在这样的多重条件限定下,正当防卫的认定似乎显得相当严格。”

此前,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一文。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媒体报道,最高检长文的重点内容如下文所示:

预知有人意图伤害你,随身防身武器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以最常见的医患纠纷为例。

假设医生A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兑现威胁,对A进行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擊伤甚至击毙。

这种情况下在以往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最高检在本篇长文中表达的意见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则A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勇敢地拿刀自我防卫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无辜路人B,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对等,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还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自卫

这个案例很经典,就是去年发生的江苏昆山于海明夺刀砍死案。

当时龙哥拿着刀威胁要砍于海明,刀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眼疾手快把龙哥丢弃的刀捡起砍回去,龙哥撒腿就跑,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乱刀击杀。

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换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觉得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说明,江湖人A拿着砍山刀堵在门口威胁B,说要弄死B,并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划,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的肌肤。也许这时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吓唬吓唬B,并没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夺下A的刀把A砍翻,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今后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在长文末尾,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孙谦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不过他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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