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成功办理首例单位犯罪认罪认罚案
2019-07-26
方圆 2019年13期
未经许可假冒某知名电气公司委托授权,花200元伪造该公司公章等资料,与客户签订248万余元增补买卖合同。近日,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罰金55万元;被告单位镇江博浦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25万元。
经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博浦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未经朋润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名)许可,假冒其委托授权,花费200元伪造该公司公章、授权函等资料,以博浦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华友安装工程集团(化名)签订实际货值人民币248万余元的“朋润”牌母线槽增补买卖合同。
2019年3月,该案移送至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李某辩护律师提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与被告人实际假冒的非同一类问题,提交三份辩护意见做无罪辩护。因该问题涉及罪与非罪,承办人亲自走访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使用地勘验调查,赴市场监管局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对注册商标分类意见,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向国家商标局就该问题发函查询核实,为案件定性提供依据。后李某提出认罪认罚申请,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属于全市首次认定单位犯罪认罪认罚,承办人在与法官、嫌疑人及律师全面沟通下,最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当场缴纳100万罚金。广陵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获法院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文/吕敬美 朱敏 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