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两次抗诉的“连环雇凶杀人案”
2019-07-24王健
本社记者 王健
法院两次判决无罪,检察院两次抗诉,历时长达5年之久,5次开庭审理。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这起“连环雇凶杀人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9年6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对覃如祥、奚桂全、莫旭东、韩建生、韩桂生、凌为四(均为化名)等六名被告人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审理。由于六名被告人再一次集体翻供,案情至今扑朔迷离。
“雇凶杀人案”情节曲折离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勾勒出这起“雇凶杀人案”的大致轮廓:
覃如祥的杀人动机,源于一场民间的经济纠纷。
2012年8月,覃如祥与何照明(化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参股广西桂盛房地产公司(下简称“桂盛公司”)及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大自然公司”)。2013年,大自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魏严(化名)因合作开发房地产产生纠纷而对桂盛公司及大自然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青秀区检察院指控,覃如祥因担心其投资参股桂盛公司、大自然公司亏损,出价200万元,指使奚桂全雇用杀手去杀害魏严。同时还将魏严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了奚桂全。
奚桂全收到钱后没有动手,他扣下了100万元,然后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这笔生意转包给莫旭东。
2014年4月,莫旭东找到刑满释放人员韩建生,交给他27万元,并交给他一部存有魏严照片的白色手机、一张写有车牌号码的纸条及一张魏严的黑白照片(这张照片后来被警方从韩建生处扣押),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付50万元。
韩建生也没打算自己动手,他以20万元现金转包给堂兄、同样是刑满释放人员的韩桂生。韩桂生也不打算自己动手,又以10万元的价格介绍给曾经的狱友凌为四。
就这样,这桩“生意”被转手四次,经过层层转包后,“雇凶杀人”酬金从200万元缩水至10万元。
此时,凌为四虽然表面上答应,但也已经猜到这桩生意肯定被层层抽成,心中不快。于是,他决定最后“邀请”魏严配合他演一场戏。
当年4月28日,凌为四打电话给魏严,双方约定在南宁市锦春路一家咖啡厅见面。凌为四让魏严查看了白色手机(该手机后来被鉴定曾经向13768121038的手机号发送“如果是要50到100万这样应该是容易要。如果要完难度就大”的内容)内存有的魏严照片,并当面告诉魏严,有人出资10万元要他将其杀害,并让魏严配合拍一张被捆绑的照片,用于向上家交差,他可以帮魏严把这个人找出来。
最终,魏严按照凌为四的要求,把纸巾塞到自己嘴里,将手背到椅子后。凌为四拍下照片后,叮嘱魏严把手机关掉,出去躲一阵子。魏严一切照做。但是凌为四却没有兑现承诺,没有向魏严透露雇用他的上家的任何消息,魏严拿着凌为四交给他的白色手机报了警。
经过侦查,凌为四首先落网。通过对凌为四的审讯,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依次将韩桂生、韩建生、莫旭东、奚桂全抓获。11月18日,覃如祥到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投案。凌为四、韩桂生、韩建生、莫旭东、奚桂全、覃如祥等六人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雇凶杀人”的全部经过。
青秀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韩桂生、韩建生、莫旭东、奚桂全、覃如祥等五人的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尽管青秀区检察院认为这起“雇凶杀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2016年5月,青秀区法院在审理后还是宣告韩桂生、韩建生、莫旭东、奚桂全、覃如祥等五人无罪,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予以释放。
一审无罪判决引发质疑
青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韩建生、莫旭东、奚桂全等三人在一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韩桂生辩解称,其“接到的信息是让其将被害人控制、绑架,没有说到要杀害被害人”。覃如祥则当庭翻供,称其“被公安机关刑讯,所作供述不属实”“与魏严间并无利害关系,无杀害魏严的动机,与魏严素不相识,没有魏的相关个人信息可提供他人”。
青秀区法院经过审理,排除了检察机关提供的物证白色手机、覃如祥与何照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覃如祥在公安机关的四次有罪供述中的三次有罪以及韩桂生的一次有罪供述等证据,以这些证据合法性存疑为由,不作为审查案件事实的证据。
青秀区法院认为物证白色手机的收集程序有瑕疵,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检验或鉴定确认无删改、增加情形;覃如祥与何照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协议等均为复印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的说明,无法与原件核对,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覃如祥在公安机关的三次有罪供述,由于公诉机关没有举证同步录音录像,且其中第一次系外提后所供述,“在案没有与外提事由相一致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外提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的合理怀疑;韩桂生在被讯问时有被打断、提示讯问的情形,讯问合法性存疑。
最终,青秀区法院以韩桂生、韩建生、莫旭东、奚桂全、覃如祥等被告人的供述、凌为四的讯问笔录之间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证明五被告人雇凶杀人的待证事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五名被告人无罪。
青秀区法院的无罪判决书甫一宣布,便在法学界引发了巨大争议。
有学者直言不讳地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需要排除的是非法证据,并非排除涉案的所有证据,更不能将证据之间的细微差异视为相互矛盾而不予采纳。程序正义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不能罪及无辜,也不能放纵犯罪。
这起“雇凶杀人案”还引起了陈光中、陈兴良、卞建林、陈卫东、阮齐林等5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的关注。
他们联名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青秀区法院错误地运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不应当排除的证据进行了排除。专家指出,法院以讯问没有录音录像为由排除口供,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于物证的排除,尤其是对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物证排除,刑诉法规定的非法排除规则的适用是很谨慎的物证的稀缺性、客观性等特点,立法精神对于物证基本不予排除。而且法院仅仅以没有见证人签名为由就排除了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物证,直接与规定相冲突。
专家一致认为,这起“雇凶杀人案”的现有证据已经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足以认定5名被告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案件被抗诉发回重审
2016年5月3日,魏严向青秀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三天后,青秀区检察院向青秀区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这起“雇凶杀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青秀区检察院的理由如下:
一是违法排除合法证据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覃如祥实施了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覃如祥被提外出指认现场送回看守所时,看守所的体检表显示体检正常,身上没有伤痕。警方对覃如祥的讯问时间一次最长为6小时,两次之间的间隔已逾8小时,不存在疲劳审讯。另外,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外,在讯问过程中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瑕疵证据经过补正仍然可以成为合法证据,涉案的关键物证白色手机提取时未制作提取笔录确有瑕疵,但其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检验或鉴定,经过补充鉴定已确认无删改、增加。
二是错误否定证据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四名被告人从侦查到庭审阶段均承认加害被害人。另一被告人覃如祥虽在庭审中翻供,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五人的供述环环相扣,且与在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青秀区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南宁市中级法院延期审理两次,最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2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中,青秀区检察院指控追加凌为四犯故意杀人罪。出乎意料的是,当着合议庭三位法官的面,六名被告人均当庭翻供。一审中当庭认罪的奚桂全这次改口称其“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作”;莫旭东辩称其“由于身体原因未看过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奚桂全是让他找魏严出来”。至于原一审认罪的理由,两人出奇地一致,均称“是律师的辩护策略,为得到从轻处理”。
韩建生和韩桂生两堂兄弟在法庭上的翻供也不谋而合。两人均称“上家”“要求自己去找人,不是杀人”。当检察官问韩桂生:“你被扣押的钱包里的照片哪里来的?”韩桂生回答说是“自己捡的”。“照片上的人是谁?”韩桂生竟然说是他舅舅,旁听席一片哗然。
凌为四翻供称,韩桂生让其“去抓魏严,且只交给其手机,没有给10万元”。对于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凌为四竟然说是魏严和公安机关让他“配合”,说成是“杀人”。
由于覃如祥、奚桂全及其辩护人称其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作,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青秀区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决定对覃如祥的四次有罪供述、奚桂全的两次有罪供述及自述材料、物证手机及手机内存储的电子数据等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在2017年12月22日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审中,法庭依覃如祥的辩护人的申请,传唤了覃如祥同监室的覃某、韦某两名证人出庭。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法庭调查的程序,应当是先讯问覃如祥相关的事实,而后再对两名证人进行询问。但是法庭改变正常的审理程序,直接当着被告人覃如祥的面,对两名证人进行询问。
被害人魏严的代理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发现这一问题,当庭提出质疑,但是未得到法庭的采纳。
“在未讯问被告人覃如祥的情况下,直接询问证人,导致对被告人覃如祥的讯问没有价值。在覃如祥听取并参与了对证人覃某、韦某的询问程序后,覃如祥有机会对其供述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裁减,对覃如祥的讯问已失去意义。”张启明律师后来在抗诉申请书中说。
重审法院再次作出无罪判决
覃某、韦某的证人证言后来成了青秀区法院排除覃如祥的第一次有罪供述的重要理由之一。
青秀区法院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覃如祥同监室人员覃某、韦某均出庭佐证覃如祥被外提回所后嘴唇、手腕有伤痕,检察机关未能举证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青秀区法院排除覃如祥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理由还有:覃如祥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之前,曾于2014年11月20日零时5分至23时50分,被外提出看守所,该外提的合法性存疑。侦查人员当庭说明此次外提覃如祥出看守所的目的是去“指认作案地点”,与检察机关出具的呈请提出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起赃的工作报告书记载的“辨认罪犯、罪证及起赃”的外提内容不一致。在覃如祥未作出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即被外提“指认作案地点”不具有合理性,侦查人员亦不能对此次外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青秀区法院认为在外提合法性存疑的前提下,覃如祥回看守所45分钟后即作出有罪供述,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次供述收集的合法性。
青秀区法院虽然排除了覃如祥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但是认为其余证据不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排除。
2018年5月3日上午,青秀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对覃如祥、奚桂全、莫旭东、韩建生、韩桂生、凌为四等六名被告人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审理。庭审现场再次出现戏剧化的一幕。
张启明律师发现,证人奚某、刘某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竟然被法院允许旁听庭审。他当即向法庭提出。证人奚某、刘某才被带出法庭。当天下午的庭审中,就有被告人的辩护人荒唐地提出,要求证人奚某出庭重新作证,遭到张启明律师反对。
“证人直接参加庭审,了解全案的证据情况,加之奚某与奚桂全二人是姐弟关系,使得奚某的证言失去进一步核实的可能性,证人证言遭到‘污染’。”张启明律师说。
在青秀区法院对被告人、被害人各方旁听人数额定、两次查验身份证的情况下,证人奚某、刘某是如何进入庭审现场的,张启明律师百思不得其解。
经过长达近两年的重审,青秀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判决覃如祥、奚桂全、莫旭东、韩建生、韩桂生、凌为四等六名被告人无罪。
检察机关第二次提出抗诉
青秀区法院在重审判决书中,这样阐述再次作出无罪判决的理由:
第一,六被告人关于作案目的的前后供述不一。除公诉机关未提交的六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内容不明确外,自侦查阶段到原一审庭审、再到重审庭审,虽然被告入奚桂全、莫旭东、韩建生、韩桂生在原一审庭审中表示认罪但莫旭东一直稳定地供述或辩解作案的目的是“找”或“绑架”而非“杀害”被害人魏严,韩桂生在侦查阶段讯问录音录像的内容、原一审庭审、重审庭审的供述均辩解是“绑人”而非“杀人”,被告人覃如祥、奚桂全、韩建生、凌为四既作无罪供述,亦作有罪供述,存在前后不一或前后反复的情况。
第二,六被告人关于作案目的的有罪供述相互矛盾。莫旭东、韩桂生在有罪供述中供认作案目的是“抓”或“绑”而非“杀”魏严,覃如祥、奚桂全、韩建生、凌为四的有罪供述则供认是“杀”被害人,在上、下家被告人之间系单线联系的前提下,指控第三顺位的莫旭东、第五顺位的韩桂生的供述均不能与上、下家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六被告人的供述链条呈现断裂状态。
针对青秀区法院的重审判决,青秀区检察院又一次提起抗诉。南宁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遂支持抗诉。
南宁市检察院在《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中说,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
南宁市检察院认为,从这起“连环雇凶杀人案”六原审被告人到案经过来看,被害人报案后,侦查机关首先抓获了该雇凶杀人链条尾端的受雇者凌为四,再根据各到案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先后抓获了韩桂生、莫旭东、韩建生、奚桂全,最后才锁定原审被告人覃如祥。一审判决也对除覃如祥第一次有罪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再结合本案特点,六原审被告人之间均为单线联系,其供述只可能证明其本人及上、下家的行为。而本案中,先后到案的上、下家之间的有罪供述是能够相互印证的,虽然在第三顺位的莫旭东的有罪供述称作案目的是“绑架”,在莫旭东的行为除其本人供述外,还有上家奚桂全、下家韩建生予以证明,在其接收及向下传导指令均为杀人的情况下,莫旭东的作案目的显然是“杀人”而非“绑架”,且侦查机关对其“绑架”目的的供述亦如实进行记录,从侧面反映了侦查机关没有为了刻意追求证据间的一致性而违反规定收集证据。同时,侦查机关根据奚桂全、覃如祥的供述,还找到二人分别提及的证人奚某、苏某、黄某,三人所作证言也与奚、覃二人供述相印证。因此,在案六原审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属于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形。
六原审被告人在重审庭审中,对庭前有罪供述均有不同程度的否认,但南宁市检察院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认为,经一审判决评判认定覃如祥的三次有罪供述、奚桂全的二次有罪供述及自述材料、韩建生的二次有罪供述及自述材料、韩桂生的三次有罪供述,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且有讯问录音录像予以佐证。因此,上述四人的翻供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莫旭东称其并未看过侦査机关的讯间笔录,但这些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当庭供述除奚桂全曾给予其钱款、材料以外,内容基本一致,且与奚桂全、韩建生供述相矛盾,莫旭东部分翻供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凌为四翻供称韩桂生只是让其去“抓”而非“杀”,其是在魏严的要求下说成雇佣杀人,且侦查入员也承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才配合供述为“杀人”,但凌为四在案的讯问笔录证明,其从广东省四会监狱刑满释放又因本案被逮捕后,在侦査机关以及看守所仍有多份有罪供述,此时凌为四已然知道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作出了与之前供述内容一致的有罪供述,且有被害人魏严陈述,证人许某、刘某的证言及录音等证据相印证,凌为四所称“因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说出真相”的当庭翻供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审査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青秀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作案目的是“杀害”被害人魏严证据不足,而青秀区检察院以及南宁市检察院则认为应当采信六原审被告人庭前供述,认定六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
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南宁市中级法院最终作出裁决。但是,由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庭审翻供后口供的采信规则的不同理解,这起“连环雇凶杀人案”必将成为庭审翻供后口供的采信规则适用的典型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