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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2019-07-23郑浩然

祖国 2019年13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规范

郑浩然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应运而生,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对于用户信息、使用习惯的收集及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环境都为网络用户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想要应对这些挑战,仅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网络监管体制是不足的,更需要从国家、互联网企业、个人等多个层面协同入手,从而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利。

关键词:大数据   个人隐私   互联网

一、大数据和个人隐私的相关概念

(一)大数据

大数据,即Big-Data,指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规模、多样化、具有较高的借鉴与使用价值的数据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高速的交互的一种现象。[1]大数据的产生伴随着的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准入门槛的降低和智能终端的普遍化,并也因此越来越多地应用在人们的生活当中。

(二)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公民一项独特的、神圣且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指的是公民在生活中存在的、不想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个人通信信息、家庭住址等个人空间信息和医疗状况与健康情况等个人身体信息。

二、大数据下个人隐私权侵犯的来源

(一)运营商

在大数据背景下,运营商出于优化服务的目的,对于用户的信息进行后台收集,从而达到推送的内容符合用户平常浏览习惯、程序的使用符合用户使用习惯,提高用户对于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从而扩大适用人群、推广自身产品。虽然其初衷是好的,但是往往会涉及到用户的搜索记录、个人信息、快递信息等个人比较隐私的数据的泄露。与此同时,互联网应用的多样化和互联网本身较低的准入门槛导致用户对于互联网缺少相关的认知,在此基础上的信息收集往往难以被用户所知晓。当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被不法分子通过特殊手段恶意利用,就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生活、工作等隐私的保护,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利。

(二)用户本身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移动终端逐渐普及与社交网络平台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用户越来越愿意在公共平台上分享自身的日常行为、生活经历,并获得他人的关注。对于用户来说,其对于个人隐私信息是否被收集缺乏认知,反而更愿意以此种方式获得充分的社会关注和知名度,成为走红于网络的“红人”。这种“满足感”获得的同时,用户的隐私信息也被其以合法且主动的方式公开散播,从而加大了对于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难度。[2]

同时,作为隐私保护主体,当前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并不足够清晰。即便是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大部分用户并不会追责到底,或根本未发现自身权益已被侵犯。此外,在用户隐私受到侵犯时,难以找到专门机构来处理此类事件,从而导致维权困难甚至被迫放弃维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上对个人隐私进行不当侵犯的行为。

(三)网络信息不法需求

在大数据下,信息数据交易市场存在较大的供求矛盾,由此驱使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技术盗取网站、论坛等平台的内部用户信。[3]而当这些用户数据泄漏后,大多进入了“信息黑市”中,并进而促进了信息的再次传播。虽然数据库受到黑客攻击而产生泄露的情况并不常见,但其危害更大,影响程度更深,对用户信息造成的再次甚至多次传播也更加严重。

三、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

(一)国家法律与规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隐私,我国在近些年来逐渐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2017年的十九大会议上,“人格权”被写入了报告,说明在如今的互联网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等隐私的保护问题越发严峻。而早在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我国便规定了电信网络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年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更是对互联网的用户信息安全做了规定,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对于隐私权适用空间做出扩展,将网络信息安全作为重点加以规定。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更是意味着网络安全已经上升到我国国家安全战略水平。2017年,《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其中就包含了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公共数据资源安全开放等方面的案例,更在“网络信息安全”这一章节中对个人隐私保护做出详细阐述,为个人与组织维护权利提供了法律武器。[4]

(二)企业对行业规范的营造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组织,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是其必须的义务。目前,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都已制定关于用户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应的企业规范,对其收集信息的方式、信息的内容与形式、最终用途等做出了解释,同时对用户的管理信息权利做出了詳细规范,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做出相应保证并也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但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众多小型企业由于数量众多以及外部监管难度的增加使其自身并不会制定或较好的遵守相应规范。与此同时,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也使得新的企业、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以往旧的规范也容易出现不适应的可能。换而言之,如何使由众多大企业制定的行业规范得到普遍认可与良好落实、如何使这种规范的完善形成体制化仍需努力。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由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起的隐私条款评审结果发布会上,BAT等十二家互联网企业共同签署了《个人信息保护倡议书》,这一举动,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形成行业规范与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有重大意义。

(三)政府部门的监管与问责

由于商业活动的自发性以及企业的盈利性,可以预见的是仅仅依靠企业自律来对于用户个人隐私进行相应的规范保护是不够的,政府对其监管必不可少。一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对各互联网企业进行规范与监管是合理合法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需要对当前存在的“信息黑市”灰色地带,坚决依法取缔。

四、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

(一)国家政府层面

互联网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大数据也在不断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所面临的可能被侵犯的情况势必会越来越多。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我国应该继续加强对与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调整。例如可以设置、完善对个人隐私专门的立法规定与完善隐私法的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前的预防管理制度与之后追责制度的完善等。加大对现有监管追责体制的完善,同时加强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宣传,保证当公民个人隐私受侵犯时,能够寻找到相关部门或机构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用户维权时出现无法可依、无处可寻的情况。再次,针对现在存在的数据市场中用户个人隐私的现状,要依法打击和取缔数据黑市、加大对企业的监察力度等等。最后,要加强信息科技的研究力度,完善网络实名制的相关使用,通过技术进步来解决追责困难与身份难以溯源、对个人信息的加密方法不够完善等问题。

(二)企业层面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社会责任感。首先,企业需要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在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保证下,法律是对用户信息安全最根本的保障。同时,遵守国家法律也是企业树立行业规范的基本与前提。在企业的运营中,只有其自身形成自我规范,才能有效地保护用户数据及隐私。[5]除此之外,企业应积极提升自身科技水平,无论是加密技术、保存技术还是防火墙技术,从而避免由于外部原因导致的用户信息泄露,达到有效地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目的。

(三)用户层面

大众网络的主要用户群体,是大数据下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对象。虽然其人数众多,但往往在网络上作为单个行为体,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不能知晓或力量较弱、维权意识不足而放弃维护自身隐私权。因此,只有互联网与大数据背景下的所有网络用户自觉地提高个人的隐私保护、监督、维权意识,才能有效将事前风险——即侵权发生的风险与事后风险——即隐私权遭受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例如当用户使用诸如WIFI密码破解软件、盗版软件的时候,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破解”这一行为,他人及自身的隐私权均有可能伴随着这种行为被不法分子通过WiFi盗取。[2]因此,一方面,用户应注意养成良好的互联网使用习惯,不要随意使用陌生软件和破解类软件、在使用软件时注意其所要求的权限等、浏览完网页后注意清除浏览记录等,同时培养权利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权;另一方面,也要时刻保护好自身的隐私权利免收外在侵犯,在社交平台中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防止自身信息外泄,了解互联网维权方式和渠道,敢于维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整个互联网用户群体中每个个人的隐私权利不被侵犯。

值得一提的是,黑客也是互联网中一个特殊的用户群体。与一般用户不同,黑客有着比较高超的网络技术,存在以主动的方式侵犯其他网络主体的权益的可能性,其中就包括了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对侵犯他人隐私的黑客,应一方面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网络用户群体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养网络用户遵纪守法的意识,避免这种因自身利益或个人喜好而去侵犯他人合法隐私权益的行为。

五、结语

诚然,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发展为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提出的挑战愈来愈大,我们迫切需要塑造一个积极、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因此,国家法律的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管、企业自身的规范与用户个人保护意识的提升对于有效保护用户数据等隐私缺一不可。政府与企业在使大数据最大地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也要更好地保证公民的隐私权益;而用户在享受大数据所带来的便利时,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只有在各方的努力与共同作用下,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才能够得到保障,我国有关信息数據层面的发展也就能够因此走向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从而让互联网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为公民生活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牛晨晨,周畅,张昪.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隐私保护研究[J].西安航空学院学报,2017,(01):73-76.

[2]李金霏.浅谈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可能性[J].商,2016,(04):209-210.

[3]张铭茁.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隐私保护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8,(18):152-153.

[4]边防.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隐私保护[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7,(03):125-127.

[5]姚梦晓,殷小丽.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路径探析[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8,(14):77-79.

(作者单位:长沙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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