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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农村残疾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研究

2019-07-23张燕丛宏彬

祖国 2019年13期
关键词:养老服务

张燕 丛宏彬

摘要:福利多元主义是一种研究社会政策的新的理论研究范式,其主张打破政府垄断,倡导由多个主体共同提供社会福利。农村残疾老年人兼具老年和残疾的双重特点,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针对我国农村残疾人的特点以及当前养老面临的问题,多元化的供给主体的需要显得更为迫切。各供给主体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扬长避短,相互补充,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的最优配置、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从而使农村残疾人更好地老有所养。

关键词:福利多元主义   农村残疾人   养老服务   供給主体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西方国家遵循贝弗里奇报告中的社会政策范式, 纷纷建立起惠及全民的福利国家制度。1948年,英国宣布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这表明世界社会福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该制度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福利项目,使英国出现了经济繁荣、政治安定的局面。直到20世纪70年代, 石油危机的爆发和滞涨危机的出现,将这福利泡沫击破, 也点燃了政治危机的导火索,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批判福利国家制度。因此, 福利多元主义便出现了。

学术界普遍认为福利多元主义的提法最早来自于1978年英国的《沃尔芬德的未来报告》, 报告中把社会组织纳入到社会福利的供给主体范围中。福利多元主义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研究范式, 其政策主张主要是针对福利国家危机而提出福利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即在福利多元组合的背景下, 福利供给模式由国家全面供给转变为由多个责任体供给模式。

农村残疾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拥有老年和残疾的双重特点,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农村残疾人致残原因、残疾程度的异质性以及需求的多样化,要求其养老服务更具有专业性以及针对性。在福利多元视角下,多元主体供给成为解决途径。它能更好地满足残疾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使农村残疾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目标。

一、农村残疾老年人的特点

(一)致残原因与残疾程度导致农村残疾老年人的异质性

老年期以后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多种老年慢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病等发病率提高而致残,属于自然衰老而导致的残疾,表现为听力、肢体以及精神等不同种类的残疾。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农村残疾老年人口各残疾类别中,所占比例由高到低排列为听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和多重残疾、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言语残疾。在诸多致残因素中,听力、肢体、视力和多重残疾成为农村残疾老年人当中最普遍的四种残疾类型。因老致残是老年残疾的主要原因。农村残疾老年人的异质性特点除了致残原因导致外,残疾程度也是很重要的方面。按照国际上残疾等级划分口径,残疾等级中的极重度、重度、中度和轻度对应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关数据显示,在农村残疾老年人中,主要以中、轻度残疾为主。根据致残原因和残疾程度的差别,农村残疾老年人个体存在显著差异。

(二)农村残疾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类的需求是分层次的,首先是最低层次的“生理的需求”,只有当最低层次的需求被满足后,寻求更次层次的需求的动机才会进一步显现。对于农村残疾人来说,兼具老年和残疾,他们在生活中自理能力不足,其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在家庭中很难得到有效满足,具有不充分性。对于另一类特殊群体,即独居的农村残疾空巢老人,他们要么与子女分隔两地,要么没有子女,在物质保障方面,他们的经济收入来源几乎断绝,家庭的保障功能也减弱了,难以保证日常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精神慰藉方面,他们无法得到来自家庭的心理疏导以及关爱,这导致他们不仅在饱受身体上的残疾,精神上也备受煎熬。基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得出,生存是人的最低层次的需求,当生存都成问题的情况下,谈何其他更高层次的需求。农村残疾人的养老服务既有养老需求,也有残疾方面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需求既有区别但是又联系密切。一般情况下,农村残疾老年人的残疾会强化对养老中生活照料、经济支持以及心理沟通等方面的需求。

二、农村残疾老年人养老面临的问题

(一)收入水平较低,养老保险参保率较低。

农村残疾老年人大多呈现出老年、残疾与疾病的特点,他们的经济收入来源基本断绝,很容易出现“因残致贫”、“因病致贫”。而且目前,我国相当部分的农村地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落后,这导致农村残疾人对政府宣传的养老政策存在接收障碍,对该项制度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导致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率较低。

(二)养老供养主体单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在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一直以来是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但是对于农村残疾人来说,家庭式的养老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第一,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能提供的大多为基础物质保障,对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存在忽略现象,这种情况会使农村残疾人陷入身体与心理的双重残疾当中,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健康;第二,部分特殊农村残疾老年人没有配偶与子女,那么他们就将丧失来自家庭方面的养老保障。

(三)自理能力较差,自养能力不足。

由于残疾与老年,导致农村残疾老年人自养存在障碍。在农村,虽有保基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是因为残疾而产生的康复却十分高昂,这往往导致其望而却步,使其自理能力长期处于较差状态,不能得到有效提升,自养能力也因此受限。

(四)社保支持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较低。

在我国目前的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体系中,新农保是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保障水平比较低;在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与五保制度难以赶上物价水平,保障水平也有限;除此之外,缺乏具有特殊性的社会保障支持体系,现有的普惠性的社会保障支持远远不能满足当下众多农村残疾人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选择

(一)家庭

家庭养老为非正式照料方式。在农村,家庭养老一直都是养老服务最主要的供给主体。家庭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使他们在熟悉的环境中获得来自家人的照料和关怀,同时“全面二孩”政策开放带来的新变化,将使家人给予残疾老人足够的精神慰藉,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支持,使其身心愉悦。因此,必须强化大众的家庭观念,重視家庭的保障功能。

(二)市场主体

市场具有竞争性,以货币为交换媒介。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是市场中最重要市场经营主体,也是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主体。企业可以为农村残疾老年人提供各种养老服务,如适合农村残疾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还可以提供各种适合农村残疾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娱的产品,如老年服装、食品、美容、康复辅具、保健器械等,能更好满足农村残疾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总之,市场主体为农村残疾老年人提供了更高层次,更具特色、个性的服务和产品。

(三)政府

政府应在农村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政府应该建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挂钩的低保、五保的增长机制,使农村残疾人的养老水平维持在一定水平,不致落于贫困境地;其次,政府主导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应该发挥保基本的作用,对于因为家庭贫困而缴不起保费的农村残疾老年人,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使该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社区组织

人是群体动物,集体精神也是我国的传统价值取向。社区组织在农村残疾人养老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农村残疾老年人在熟悉的社区环境里,一方面,社区组织可以提供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还可以为农村残疾老年人提供交流沟通的机会;另一方面,社区组织建立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或依托社区附近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家政服务中心等,可以为农村残疾老年人提供基本照顾和一部分心理咨询,有利于农村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由家庭、邻里到整个社区,这种互助式和非正式型的供给主体是未来养老服务应重点开发和整合的资源,应激发其潜力和活力,使其成为养老服务发展的不竭源泉。

(五)民间社会

民间社会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和自愿机构,由于其具有的公益性和自愿性,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空缺。这些组织和机构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和老人的照护需求,在不同情况下作出相应的快速的调整,为农村残疾老年人提供诸如扶贫救济、助医助残、助孤安老等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弥补官办养老机构的不足,使老年残疾人的养老服务更具针对性和及时性,能更好地推动农村残疾老人照护体系的发展。最后,民间社会能广泛地调动起民众参与到养老服务队伍中来,使尊老、爱老以及敬老风气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使农村残疾人更好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目标。

参考文献:

[1]Rose, R., “Common Goals but Different Roles: the State's Contribution to the Welfare Mix”, R. Rose and R. Shiratori, eds., The Welfare State East and West,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13-39.

[2]许琳,王蓓,张晖.关于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现状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6,(05):97-105.

[3]施巍巍,罗新录.我国养老服务政策的演变与国家角色的定位———福利多元主义视角[J].理论探讨,2014,(02):169-172.

[4]彭华民.西方社会孤立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25.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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