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价值再探析
2019-07-23翟笑轩
翟笑轩
摘要:在中国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西方法律文化制度被大量引进,但出现了种种不兼容现象,因为特定法治成长必须根植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为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国流传至今的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儒家法律思想,使其在此构建过程中彰显应有的独特价值和发挥更大的社会主流精神重要支撑点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内涵及法治含义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辩证地对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影响做了系统分析,最后探析总结了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实践价值。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内涵 中国法治社会构建 儒家法律思想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当代价值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思想瑰宝,儒家法律思想特别是当中的“礼法合治”文化历经两千多年时期而日久弥新,当今阶段中国共产党“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治国理政方针的推行可以说是对相关儒家法律思想精髓的继承和发展,它就是一个鲜活的现实例子。儒家法律思想能够在中国长期历史沉淀中流传至今证明其具备较高的本土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并且长久以来它对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潜在影响力。在中西文化交流日盛而不平衡、中西法律文化异质对撞加剧而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式微的当代时代背景下以及在努力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重新审视甚至挖掘儒家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首先对儒家法律思想基本概念作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产生的各种影响,在最后提出了应当辩证地审视儒家法律思想,充分发掘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现实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内涵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产生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之际。伴随着当时私学的兴起和讲学之风的出现,产生了诸子百家、百家争鸣的多样文化竞相繁荣的气象。据近人考究,儒家渊源于“儒”[1]。而“儒”最早出现在殷商时期,指称一切方术之士,其名称最初见于《论语》。后来儒的观念发生了变化,由广义的方术之士缩小为狭义的仲尼之徒。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涵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与儒家思想的历史渊源由来已久,历代王朝都毫无例外地把“三纲五常”列为德治的主要内容,这使儒家法律思想得到长久的发展。其主要内涵如下:第一,儒家法律思想主要通过建立封建礼教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从而稳定社会秩序,教化民众;第二:儒家法律思想地位等级观念浓重;第三,儒家法律思想价值中的集体色彩远重于个人色彩;第四,儒家法律思想重视道德;第五,儒家法律思想注重民生。
二、法治含义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内涵
(一)法治的含义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阐述法治概念的第一人,他觉得法治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获得广泛的遵守;第二层是获得遵守的法律本身就是良法[2]。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有法治的实质性和形式上的两层含义:前者注重体现法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后者强调法律程序、法律可操作性、法律治理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有国内观点认为现代法治概念不仅包括守法、良法两个形式要素,还应当包含限权和民主两个实质要素,真正的法治当中以上因子缺一不可[3]。
(二)當代中国法治社会内涵解构
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在新时代下本质是一种社会管控方式。具体而言,它的实施前提是人民民主,价值标尺是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根基是确保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人民权利,最终目标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法治社会。其中公平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美德、一种优秀品质,是衡量人类文明的价值尺度,也是对政治、法律道德领域中的是非、善恶、应当或不应当作出的判断标准[4]。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影响
(一)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正面影响
1.儒家德治思想是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构建的良性补充
第一,儒家德治思想中的“为政以德”要求推行仁政,宽厚待民。我国在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借鉴这点。我国是以维护好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的社会主义国家,构建当代法治国家自始至终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确保人民利益不受损失。二,儒家德治思想“尊贤使能”主张就是要将品德高尚、才能出众的人选拔出来为国家效力,我国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也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人才的领导干部队伍。第三,儒家德治思想中的“德主刑辅”强调了道德在国家治理机制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两种特点各异、功能互补的社会管控模式,我们应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在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德治与法治相互契合、各司其职的现实合理性。
2.儒家民本思想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提供了传统思想基础
儒家民本思想为当代“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传统思想基础。第一,从传统的“以民为本”衍生到当代的“以人为本”,两者都有为社会大众谋福利的共同价值取向。第二,社会治理方式由儒家法律思想追求“明君治国”到创设当代法治社会“服务型政府”,既是从古代到现代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在一脉相承基础上的文化传承和创新。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消极影响
作为一种一体两面的传统法律文化,儒家法律思想也存在对法治社会发展不利的消极影响,比如群体至上论下的个体权益的被漠视、阶层不等论阻碍了地位均权的现代社会公民意识、性善论容易造成当代法治社会正常构建进程的滞后不前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法治社会构建的伟大实践中善于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四、儒家法律思想于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当代价值
近代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谈到:归属于文化层次范畴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既非硬生生的文字,也非口口相传的观念,它是人们心中对法律最高的信仰;它会由于人们信仰的坚定而获得力量,当其它的法律要退出历史长河时,这些规范和制度会永远的流传下来,并且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这使得我们的传统思想成为民族创新的来源之一[5]。
毋庸置疑,虽然儒家法律思想中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但我们也应明晰认识到,历经数千年历史沉淀的儒家法律思想中推崇德治和以民为本的优秀因素没有丧失其当代实践价值。重视并挖掘儒家法律思想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实践价值,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一)以道德教育为先导抓手,强化犯罪社会防范前置与配套机制建设
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犯罪社会防范前置与配套机制主张在千年之前的社会是非常先进的一种思想。面对当前新旧转型紧要阶段种种复杂社会现象,道德教育实践意义更加凸显,它在缓解法治空压力、为当代法治建设塑造良性环境方面应当发挥更大作为。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礼乐政刑,综合为治”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很多法律关系的调整手段不止于后期的法律手段,道德与行政手段也在前期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调节处理作用,法律的单打独斗不能够解决大千世界中的一切问题。
(二)强调人才的贤能选拔标准,推崇“人治”与“法治”的统一性
与神权统治相比较的视角来看,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具有巨大历史进步性,尤其是贤能治国的推行开创了历史上延续数千年的吏治制度,是当时中华民族文化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一个贡献性因素。目前我国法治构建尚处在法制基本健全的逐步完善阶段,要实现法治的严格实施和有效监督,必须将各级公务员的选拔与任用提高到一个助推法治社会构建的新高度,将“德才兼备”的官员及人才选拔标准作为一个整体,首先强调并落实公务人员个体道德修养与综合素质的一致性。而推崇“人治”与“法治”的统一性启示就是要突出发挥法治社会构建进程中人的主观积极能动性作用,因为一个人的良心、正义感、责任感、荣誉感等道德观念与其法治观念及社会司法问题息息相关。
(三)提倡刑罚俭省,推动公正和谐
儒家谨狱恤刑主张是“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思想在定罪判刑领域中的具体化应用,表明其对普通人的价值珍视、对司法公正与和谐无讼的价值求索,并且对当代司法制度建设具有一定参照价值。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的宽宏场景上来看,这是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促进刑事政策人文科学化的必由之途。比如对于经济犯罪,应充分考虑犯罪的起因、主观动机、退换的赃款和追缴情况,可以针对这种经济犯罪采取特定处罚手段,如职业禁入等。这样的举措有利于鼓励犯罪人协助追缴涉案款项,减少案件经济损失,实现刑罚经济效益最大化。在量刑方面各级法院法官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此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也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它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一方面强调法治不为过,另一方面也要牢记如下的告诫意义,“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做出最佳选择的尝试”[6]。
(四)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确立
儒家思想的义利观主张望利顾义,见利弃义不可取,这里面的义的首要意义即是对别人的权益不可构成损害。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德建设滞后,社会风气严重滑坡、内耗严重、争斗有余而友信不足的的社会状况,人人责无旁贷,强力弘扬众多优秀传统美德的普遍回归,明辨利义之争的实质与后果,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自觉处理好利与义的内在关系,努力做到“先义后利”、“义以生利”、“以义制利”,逐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国家层面上应当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引导人们积极进取,向上向善;对于诚信欺诈现象,要建立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并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确保市场环境公开、公正、透明。
五、结语
从对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内在价值和外在功效的研究可以看到,儒家法律文化虽然有其局限性,但是其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内在价值是不可忽视的,以儒家法律思想精华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透射出来的崇仁修德、以民为本等治国、安民、修行相关的人文理念是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传统根基所在。根据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实践情况,应充分发掘、发挥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式法治社会构建的积极导向和道德保障作用。其中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思想体系吸收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有益成分,以儒家法律思想为首要传统思想基因的道德建设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环节,以矫枉过正和维护正常社会伦理秩序为首要目标的以德治国是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充分必要辅助手段。
参考文献:
[1]太炎.国故论衡·原儒[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80.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71.
[3]张娟.儒家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辽宁:辽宁师范大学,2017.
[4]王曉青.习近平对公平正义思想的理论创新[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6,(01):21.
[5]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3.
[6][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8.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实验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