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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血亲关系无法解除

2019-07-19郑卫东

当代工人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人遗产

郑卫东

编辑:本期是有关登报声明脱离父(母)子关系的案例,这种声明对继承权有无影响?法律是如何界定这种行为的?

律师: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两种血亲关系,一种是自然血亲,另一种是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基于父母结合,因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血脉亲情。这种自然血亲关系只能因父母或子女一方的死亡而消亡,任何法律程序或其他人为方式都无法割断这种血脉亲情关系。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规定其具有與自然血亲相同的地位。如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因抚养关系等,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与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

拟制血亲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终止。如《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做了明确规定;对如何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本期案例中,李父、李母登报声明与李占杰脱离父(母)子关系,但他们与李占杰系自然血亲,依上所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无法解除这种关系,登报声明也不例外,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编辑:本期案例还涉及继承权的问题,请结合本期案例简单谈谈有关继承的相关规定。

律师: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亡故之后的财产,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继承财产的份额全部取决于被继承人的意志,法律并不加以干涉。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继承的份额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并不取决于被继承人的意志。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因此,法定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没有为身后财产留下遗嘱。本期案例中,因李占杰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对他的遗产应当以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李父李母依法应当是李占杰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李父李母的登报声明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同时也没有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表示,因此谢娟仅以李父李母与李占杰脱离了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父李母分割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的房屋和存款由李父、李母、谢娟平均分割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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