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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视域下小组工作方法对残疾儿童的影响研究

2019-07-16李颖李金爽米文辉起若梅

青年时代 2019年17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残疾

李颖 李金爽 米文辉 起若梅

摘 要:残疾儿童是残疾人群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聋哑儿童又在残疾儿童中占比最大。儿童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受到社会各个层面的关注与投入,残疾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则更需要得到各界人士的重点关心和照顾。因此,本文重点对聋哑儿童的现状与身心成长的普遍状况进行探讨,同时,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对小组工作方法在聋哑儿童群体中的运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残疾;聋哑儿童;小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

一、残疾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于“残疾人”的定义为: “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毫无疑问,残疾儿童是残疾人群体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之一,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于残疾人定义中的基本要素,但是由于以上定义无法基于将残疾儿童这一群体清晰明确地界定出来,所以这个描述还是不够充分完整的。那么我们应该将残疾儿童这一人群划分在哪一个年龄段之内呢?我们可以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中清楚地看到,“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界定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一般“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以上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另外,《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4条规定,“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综上所述,我们最终可以为残疾儿童这一群体下这样一个定义——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6—14周岁儿童。

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强调残疾这一概念的“社会模式”,即对残疾的“社会—情境”( social-contextual) 理解。残疾是 “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残疾人权利公约》),这一概念就强调了残疾人作为一个个体所需要面对的问题不应该包括残疾本身,要想使得所有人均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就必须将整个社会和环境调整到一个合适的状态,这就是与个人模式概念相对的社会模式概念。

二、中国聋哑儿童相关概述

(一)聋哑儿童现状

聋哑儿童即普遍意义上的听障儿童,他们的听觉能力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和损失,听不清或者完全听不见周围环境的声音,且绝大部分听障儿童会同时存在语言功能的丧失,所以我们一般统称这一群体为聋哑儿童。

根据社会调查显示,我国听力语言残疾居视力残疾、肢残、智残等五大残疾之首,为2057万人,约占中国人口总数1.67%,14 岁以下的聋儿有 171万,其中7岁以下儿童约为80万人,学龄前儿童又占7岁以下儿童人数中的74万,并且我国聋哑症的发病率约为2‰,按年均人口出生率计算,连同出生后2—3岁的婴幼儿,每年总的群体达5700万,听损伤的发病人数约为17万。同时我国每年有2000万新生儿出生,就有约3万听力损害的新生儿诞生在这个世界上。

很大一部分聋哑儿童因为先天丧失听力或在成长过程中尚未具有听觉功能,所以他们在生活、学习、成长、社交等各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阻碍和困难,不仅生活质量低于正常儿童,同时他们的学习能力、社交能力、认知能力和心理成长状况均低于同年齡段的正常儿童。

(二)聋哑儿童的特点

1.聋哑儿童的认知特点

记忆是人脑对经验的反映,是人反复感知一定的客观事物,借以形成巩固联系的识记过程。视觉和听觉是人类接受外界信息的主要渠道,而听障儿童的视觉感知在其认知世界及心理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听力障碍的儿童视觉补偿是相当强的,聋儿在信息处理上具有选择性的技巧,更加依赖于视觉信息,视觉鉴别和对刺激的视觉记忆能力较强,由于生理补偿,他们的视觉记忆和想象力有可能高于一般儿童。尽管听障儿童存在着视觉补偿能力的现象,但是并不能代替听力障碍所造成的缺陷,所以聋儿对外界事物的理解还是存在明显的困难,这也会影响认知的发展。

2.聋哑儿童的思维特点

由于思维与语言的关系密切,所以,听力残疾人的思维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思维对语言的依赖程度。听障儿童没有语言系统也能够进行逻辑思维,但是掌握语言系统(手势语言)对于他们解决问题或完成学习任务有极大的帮助。

有的学者把正常儿童思维的发展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直觉行动思维、具体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听障儿童的思维发展也大体经历了这三个阶段。有些实验研究表明,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听障儿童并不比同龄正常儿童落后,只有第三个阶段显出落后,因为第三个阶段的思维与掌握抽象概括语言关系更为密切。听障儿童比正常儿童更为缺少功能变通的能力,他们往往囿于工具或材料固有用途的观念而限制了个人的思考能力。这说明听障儿童思维概括程度较低,很难看出物体之间更为“一般”的共同因素,与正常儿童相比,他们对于解决这样的课题更显出畏难情绪和缺乏积极性。

总的来说,听力缺陷对思维的影响,只是发展速度缓慢和水平较低,并没有思维逻辑上的混乱,因此不存在思维障碍。

3.聋哑儿童的人格行为特点

(1)对事物的认识较正常儿童更为浅显

对于正常儿童来说,他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是通过视觉、听觉和语言输出来完成的,但是聋哑儿童由于缺失听觉方面的正常功能,他们对自己身处的外界环境所带来的知识不能够很好地去理解和消化,对大部分事物的认识也只能停留在表面,因此很难以一个正常人的思维去思考,无法辨别社会事物中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从一件事物中体会到更深层次的情感表达。

(2)消极自卑的情绪

作为一个感官,“听”是人类接收外界情感与信息的重要途径,而聋哑儿童日常接触的同龄人依旧是正常儿童居多。儿童这一群体情感较为丰富,表达能力也在日渐成长,在他们交流相处的过程中,聋哑儿童会逐渐感觉力不从心,发现自己的与众不同,也无法真正融入到正常儿童的互动当中,这样的情况一直延续无法解决,最终就会使聋哑儿童产生自卑的心理,情绪也会向消极的方向发展,甚至会因为情绪不能得到很好的疏导而最终导致人格和心态的扭曲。

(3)在情感上无法与人积极互动

虽然社会各界对包括聋哑儿童在内的残疾儿童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与关爱,但由于聋哑儿童的生理缺陷,阻碍了他们与外界情感沟通的重要渠道,在很少与他人进行情感互动的情况下,会使他们认为来自社会爱心人士的帮助理所当然,不懂得回报和感恩。另一方面,这种长时间的特殊关爱,也会加重聋哑儿童的自卑情绪。因此,由于各种原因的掺杂导致聋哑儿童在情感方面趋于冷漠。

三、小组工作概述

人类是群体性动物,人在群体中生活,而且通过群体达到发展和改变的目的。人类生活离不开小组,我们每个人都有参加小组并与他人合作的经验,有在小组中与别人分享和成长的体会,小组工作正是基于在群体中与他人互动,发挥个人潜能,达到改变的目的。

《现代汉语词典》对小组的定义是:“为工作、学习上的方便而组成的小集体。”《全英大百科全书》对小组的定义是:“一群彼此有关系的人。”《商务辞典》对小组的定义是:“一群人有常规接触和经常性互动,彼此影响,产生友情,团结合作,实现共同目标。”而小组工作是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之一,它在小组工作者的带领下,通过组员间的相互支持、充分互动和分享,激发组员的能力和潜能,改善组员的态度、行为,提升他们的社会功能性,解决个人、群体、社会和社区问题,促进个人、小组和社区的成长和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公平、公正发展。因此,小组工作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小组工作是由工作员与组员一起组成一个关系体系,并出现多层次的互动,通过互动,培育小组的凝聚力,激发组员的潜能,学习应对策略,提升能力。

第二,小组工作有明确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工作员会通过有目的的过程,引导组员积极参与,促成目标的实现。

第三,小组工作既是过程,有时促进组员改变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小组具有互助性,组员之间会产生有效的积极互动,组员的利他性、自我价值感会被充分调动起来,从而产生互助,而互助会成为组员应对生活难题的主要动力来源。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小组工作方法完全适用于聋哑儿童这一弱势群体,并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聋哑儿童学习、社交、实践等方面的能力,改善生活质量。

四、使用于聋哑儿童群体的小组工作类型及其影响

(一)教育小组

用小组的方式帮助聋哑儿童学习与自己的生活相关的新知识与技巧。例如,有聋哑儿童的家庭会受到亲子关系、教育方式等问题的困扰,这样的教育小组可以帮助聋哑儿童或其父母了解相关问题的知识和信息,从而提升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满足情感需求。

(二)成长小组

通过聋哑儿童之间的互动,促使他们在思想上、情感和行为等方面觉醒和反思,从而不断获得成长,其重点在于通过对聋哑儿童人际关系、价值观、感觉等方面的内容的探讨,帮助聋哑儿童发现、发觉自己的潜能,促进个人的正常发展。

(三)支持小组

聋哑儿童常常会拥有相同的经验或面临相同的问题,通过小组分享,聋哑儿童可以了解他人的遭遇,逐渐产生相似感,进而发展出组员间的一致性,培养同舟共济的感受,彼此之间相互支持。

(四)社会化小组

社会化小组的主要目标就是协助组员发展社会接受的行为和态度,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小组内容包括社交技巧培训、提升自信心等。聋哑儿童基本上有相同的需求,在游戏、角色扮演等活动中,聋哑儿童之间建立关系,学习与人沟通和互动。

(五)意识提升小组

意识提升小组的目标是提升聋哑儿童的个人意识。聋哑儿童积极参与体验式活动,从中了解自己和他人的感受、态度和行为,增强对自我、社会和环境的理解,提高行动能力,促进改变。

参考文献:

[1]朱丽雯.浅析中国残疾儿童福利制度[J].法制博览,2019(10):175-176.

[2]刘雪斌.我国残疾儿童个性化教育权利的保障:限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考察[J].人权,2017(04):34-45.

[3]孫旭.探析聋哑儿童的人格行为特点与特殊教育[J].赤子(上中旬),2016(1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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