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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水器装置引发600万元侵权纠纷

2019-07-16

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9年4期
关键词:卢卡斯最高人民法院专利

刮水器是机动车上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零件,而因小小的汽车雨刮连接器是否侵权,几家公司争执不休:专利权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向法院起诉索赔600万元,而另一方却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敲响“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汽车刮水器的连接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上诉案件。据悉,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正式成立以来,公开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侵权?刮水器装置引发600萬元官司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下称“瓦莱奥公司”)是一家法国公司,也是名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专利号为ZL200610160549.2)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专利说明书中显示,该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种把连接器固定在刮水器刷体的一个部件上的装置,所述装置可以把连接器锁定在安装位置,并且可以把任何类型的刮水器安装在一标准的臂和一标准的连接器上。通俗来讲,是一个使刮水器高速摆动时不易脱落的连接装置。

因认为原审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富可公司”)以及卢卡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强生产的若干型号雨刮器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瓦莱奥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三被告侵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暂计600万元。

此外,瓦莱奥公司还提出了临时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均表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争议很大,同时称原告瓦莱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并认为法院没有因涉案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中止诉讼,没有拖延时间,故瓦莱奥公司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三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先行判决申请。

一审:引入先行判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而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且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争议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因为侵权和赔偿事实查明难,而导致审理耗时较长。悬而未决的裁判不但会扩大权利人的损失,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在该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引入了先行判决机制,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2019年1月22日,一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据此,法院依法先行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一审:引入先行判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

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瓦莱奥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此次庭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罗东川担任审判长,5名合议庭成员里,4名是法学博士,1名是理学硕士。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是从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并允许当事人对一审的部分判决单独提出上诉。

“过去,技术性案件一般都是在知识产权法院和有关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只有申请再审和再审才到最高法院。”罗东川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这些案件可以不经过地方高院而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这是我们诉讼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变化”。

此案庭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二是对于被上诉人关于责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的临时禁令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争议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刮水器臂与连接器之间为连接关系,连接器与部件之间为铰接关系,但刮水器与部件之间没有连接关系,并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商业上完全可以使用于非标准的刮水器臂和非标准的连接器这一使用环境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答辩认为:关于连接和铰接,涉案专利清楚地记载了刮水器臂和刮水器刷体之间是通过连接器这一单独的部件来进行连接和铰接的,涉案专利从未要求两者之间进行直接接触。同时,被上诉人还请求法庭考虑其在一审的保全申请作出保全裁定。

经过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合议庭评议认为,涉案专利先后经历了两次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均维持专利有效。到目前为止,瓦莱奥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有效,应该予以保护。

“在被诉侵权产品当中即使增加了技术特征,有不同的技术效果,但法庭认为仍然使用利用了专利发明的技术贡献。”合议庭特别指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专利权利相关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比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多,并不意味着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多出的技术特征即使有一定的效果,但法庭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还是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保护的是发明创造,是技术方案。

在有关诉中保全方面,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法院的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是两项不同的制度,有着各自的价值,特别是在判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还没有生效时,临时禁令有着强制执行的效果,对专利权人有更强的保护效果。

但考虑到该案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对该案实体问题可以作出当庭宣判,已经没有必要作出临时禁令,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合议庭最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该案有关侵权赔偿的部分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据《成都商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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