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服务型政府内涵
2019-07-15初颖
摘要: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一次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高级研究班的结业式中首次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概念。近年来,我国逐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人民群众也产生了“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权力的执行需要人民监管”的共识,显然,想要攻克我国政府现阶段在行政工作上存在的弊病,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剂良方,并且它必将成为我国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于“赋予服务型政府怎样的内涵”这一问题,理论研究人员与实践部门人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深入了解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深刻把握其与管制型政府根本上的不同,为政治改革的实现提供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管制型政府 综合性 服务性 法治
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定义
目前被学界广泛认可、使用的服务型政府的定义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
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是综合性的:其一,就执政理念而言,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是以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期实现人民“获得感”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合理权益;其二,从运行机制上说,服务型政府只能在法律和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和提供服务,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行政;其三,就管理方式而言,服务型政府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采取了现代、有效的管理方法,让人民群众接收到高效、人性、便捷的服务,增进人民幸福感;其四,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有效政府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后四者是前者的必然要求,前者是后四者的综合表现。有限政府是指政府合理放权,管好“有限的”“该管的”,而向市场、企业、社会分权,中央向地方各级政府分权,激发地方积极性。责任政府是指政府必须热切关注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诉求,及时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切实承担起人民权力的执行者所担负的责任。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有效政府则是指一个有较高的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和创新能力的政府。
二、服务型政府的特性
竞争力。服务型政府具有较强大的核心竞争力,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相辅相成,因此建成服务型政府会使我国政府行政更加权责分明、工作更加高效、人民满意度更高。有利于我国政府的自身发展、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政府自身竞争力。
负责。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民主的政府,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公民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管理国家事务、行使自身权力。政府应当充分尊重人民意愿,严格坚持对人民负责,才能使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群策群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服务性。政府有管理与服务两大职能,服务型政府必须为全社会所有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任何政府只有在提供了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时,才有力地证明了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合法性。有学者提出:“处理问题应遵循‘公民—市场—社会—政府的顺序,公民自己能解决的由公民自己解决;公民不能自己解决的,可以交给市场;市场不能解决而通过社会能解决的,由社会解决;最终社会也解决不了的,才由政府出面进行全面管理和提供充分的服务。”[2]实践证明:奉行无所不能的政府最终必然是失败的政府,政府只有“有所不为”,才能更好地集中精力“有所为”。
法治。服务型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习近平主席提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要追究”。建立服务型政府,核心是政府尊重宪法精神,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只有这样,才能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做到有法必依,获得人民的认可。
三、与管制型政府的区别
服务型政府是对传统管制型政府的全面转型,是管制型政府的对立面,两者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管理哲学,其差异体现在:
(一)政民关系方面
服务型政府舍弃了传统上腐朽的了官本位思想,秉持公民本位理念。既然政府的身份是人民的“服务者”政府官员是“人民公仆”,就要求各级行政人员和人民大众改变中国几千年来官僚制内传统的“官重民轻”、“官顯民微”心态,而确立人民群众对于国家绝对的主导位置。各级官员应摆正自身位置,明白自己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用在人民、人民拥有监管的权力,维护权力赋予者的利益。相比之下,管制型政府的初衷也许也是让国家富强、社会安定、人民幸福,但由于“经济上有计划经济的制约,思想上有封建色彩的观念影响,政治上有对党的领导的机械理解,加之英雄史观对我们思维的长期禁锢”[3],国家行政权力已经脱离了人民大众,远离实际民生,而渐渐成为控制、禁锢社会的一面墙,人民感到参与管理国家遥不可及,政府也渐渐的从服务者演化为主导者、决策者。因此,服务型政府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它首先明确了截然不同的政民关系,这是它之所以民主的一大重要前提,也是它与服务型政府根本不同之处。
(二)公民权利方面
服务型政府强调让民做主,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管制型政府模式中,权力一元化,从中央向地方、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牢牢把控着对社会的指挥权。人民面对这样一个高度集权的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基本被剥夺,参政热情下降,而政府实际上因为工作量过大而应接不暇、无法恰当的处理所有事务。但在服务型政府中,首先确定了公民权力的首要位置,因而政府适当放权,让人民充分参与到国家事务中。它实现了人民权利的真正复归,坚持让民做主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
(三)治理方式方面
管制型政府体现的是人治,又称“贤人政治”,在传统的儒家思想下,主要依靠执政者个人的素养治理国家,这种模式缺乏权力的横向制衡,从而容易滋生独裁与专制。服务型政府体现的是法治,这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从而把权力放到制度的笼子里,阳光行使权力。但要强调,国家实行法治并不是不需要人的力量,实际上,任何制度、任何举措都需要人来执行,但是每个经手国家权力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是否实行法治,管制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又一重要不同。
(四)政府职能方面
政府有宏观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在管制型政府模式下,政府以计划指令、行政管制为主要手段,职能无限扩张,政府常常管的过多。而在服务型政府模式下,政府干预的是有限的,更多的要注意的是要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政府主要是做市场和个人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的事情。例如,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就不能交给市场和公民管理;而投资较大而收益回报较慢的修建高铁、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工作,市场和个人一般也不愿去承担,政府责无旁贷。服务型政府摈弃了“管得住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旧思维,而践行“良好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才是好政府”的新理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对社会的管理。政府的服务也分为直接与间接两方面,直接的服务是我们一般情况下所看到政府采取行动增加人民福利,如修建基础设施、增加国民收入等;间接的服务则是政府采取的管理或管制行为,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化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保护公民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刘熙瑞教授等人提出:“服务型政府决不是放任自流的政府,更不是软政府。其管制职能的实现,也是公民权利本身的要求”[3]。由此可见,服务型政府,正是平衡好管理与服务两者关系、真正为人民利益履行职能的政府。
参考文献:
[1]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07).
[2]张富军,王燕,陈鸿辉.浅析服务型政府的特征[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7,(08):56-57.
[3]刘熙瑞,段龙飞.服务型政府:本质及其理论基础[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05):25-29.
(作者简介:初颖,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 本科生,进行管理学、社会学、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等方向的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