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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钱不能拖欠,拖欠或许会被判刑

2019-07-15颜梅生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9年6期
关键词:吕某数额较大林某

颜梅生

欠债不还,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司空见惯。但许多人并不知道,有四种钱却是万万不能拖欠的,否则,或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 面对法院判令自己归还肖女士50万元借款,刘某明明有履行能力可就是拒不履行,也拒绝报告财产,甚至经法院拘留后仍我行我素。2018年11月17日,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

【点评】 刘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指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刘某就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拘留后仍我行我素,无疑难辞其咎。

借款不还,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 林某是一名赌徒。2018年7月2日,林某驾驶租来的奔驰小车,蓄意“偶遇”多年未见的王女士,寻机借款20万元,并以小车质押。林某转身在赌场挥霍一空后,便逃之夭夭,去向不明。

【点评】 林某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也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林某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借款后转身挥霍一空、随即逃匿、数额巨大等,明显与之吻合。

信用卡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 虽一贯游手好闲,但吕某不愿过清贫生活。2018年5月,吕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尽管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但他却透支3万余元。面对银行催收,吕某先后改变联系方式、住所乃至逃匿。

【点评】 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吕某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无疑当属其列。

拖欠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 因老板杨某拒不支付5万余元工资,5名员工不得不于2018年11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虽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杨某却无动于衷,甚至还长时间与劳动监察部门玩起了“躲猫猫”。

【点评】 杨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指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则表明“数额较大”是指:(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杨某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仍无动于衷,甚至玩起了“躲猫猫”,自然罪责难逃。

特别提示:本栏目点评属律师或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意见,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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