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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整治工程现状及安全防护

2019-07-15王艳丽

绿色科技 2019年12期
关键词:铀矿核工业危险源

王艳丽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广东 广州 510800)

1 引言

铀是核工业最重要的原料,因此发展核工业第一步做的工作就是铀矿地质勘探。我国军工铀矿地质勘探工作从20世纪50年代在广西富钟县花山发现第一块铀矿石拉开序幕,核工业人经过50多年的艰苦奋斗,为国家在铀矿资源方面取得许多重大突破及贡献的同时,也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破坏。铀矿退役整治矿山不但具有其他矿种退役(复垦)矿山所存在的普遍问题,还具有放射性核素半衰周期较长的特殊性,而且放射性废弃物数量巨大,分布范围极其广泛,且均地处开放环境,威胁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生态环境越来越重视,相关政策法规也连续出台,有以下几点。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发〔2010〕46号)2011年6月公布后,陆续各省市区颁布了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法设立了禁止开发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区)。

(2)2012年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做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总体部署。

(3)2016年初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对江河源头及378个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实施严格保护,推进青藏高原、黄土高原等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核心地区生态修复治理”重大工程。2016年5月底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需要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将在2020年前完成划定。

(4)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

2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整治工作现状

铀矿资源在多种领域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同时,其生产过程产生庞大数量的废弃物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世界各国在初期对退役整治工作认识不够,未对其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有效地处理、处置和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如美国由于未对铀冶矿设施产生的废弃物采取处理措施,在1959~1979年之间总共发生环保事故12宗[4],不仅给生态环境造成二次破坏,也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在20世纪70年代纷纷在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整治工程上给予高度重视,不惜投入重金到此项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中。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也开始对全国大范围的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实施逐步退役整治,该项工作承办单位为中国核工业地质局,具体实施单位为中国核工业地质局下属各地质大队。在“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期间,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华南和东北放射性矿产地质管理办公室(即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辽宁省地矿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地质办下属各地质大队同时对自身工作区的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开展调查工作,并在此期间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部分矿(床)点进行退役整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环境效应,消除了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原有的辐射影响对周边环境的伤害。截至目前,“十二五”退役整治工作最后的竣工验收阶段也进入尾声,其治理范围包括广西、陕西、川渝、江西、东北、湖南、华南、云贵、甘肃、新疆、浙皖、鄂豫等12个地区,共治理铀矿床(点)127个、治理坑(井)口1426个、清挖覆盖废(矿)石310万t,治理废石堆653个,对探槽、浅井、剥土进行了地表恢复,对被污染道路、农田、河滩、河沟进行了清污治理等等。

从“八五”至“十二五”国家对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整治投入力度不大增大,可以看出在不断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工作同样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3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15848-2009、《铀矿地质设施退役辐射环境安全规程》EJ913-1994、《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23727-2009、《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6-1993、《铀矿冶废石、尾矿土质覆盖厚度及降低氡析出率的计算方法》EJ/T1128-2001等是退役整治工程应遵循的法律依据。

4 退役标准和管理限值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整治的最终目标是消除铀矿石对周边环境的辐射影响,世界各国由于各自政策因素不同,退役控制限值也存在一定差异[5]。我国根据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深度不同和实用方式不同而确定其管理限值,大部分设施退役深度为有限制使用。

以华南地区“十二五”为例:公众年有效剂量管理目标值为0.5 mSv/a;职业照射剂量管理目标值为5 mSv/a;地表氡析出率的管理限值为0.74 Bq/m2·s;地表水体中放射性核素的管理限值在距排放口下游最近饮用水取水点水中天然铀浓度小于0.05 mg/L,水中226Ra浓度小于1.1 Bq/ L,土壤中226Ra残留量的管理限值,对226Ra的最高比活度要求为任何平均100 m2范围内,土层中平均值不高于0.18 Bq/g;对于移走废石堆后的土地,按照0.56 Bq/g控制;γ辐射辐射剂量率控制值,对于达到无限制开放使用深度的场址,其治理后的γ辐射剂量率按照接近当地本底值进行控制;对于达到有限制开放使用深度的场址或设施,其治理后的γ辐射剂量率按照“本底值+17.4×10-8Gy/h”进行控制。相关监测分析仪器与方法见表1。

表1 退役整治工程监测分析仪器与方法

5 安全防护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整治是一项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公益项目,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终通过恢复治理以达到合理的公众辐射剂量,从而保障公众安全。但在设施退役治理期间,也应采取有效、有力地措施来保障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1 安全危害因素分析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整治工程不仅具有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也具有其特殊性。通过甄别分析,本项目存在与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类似的一些可能的危险源,主要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息。但由于特殊性,也具有一般建筑项目工程所不具有的危险源,主要为辐射危害,有如下一些。

(1)放射性粉尘。在废(矿)石、坑(井)口清挖或回填废石、污染道路清挖和回填、废(矿)石堆整平和覆盖、剥土的清挖或覆盖施工过程中都会会产生放射性粉尘,粉尘中含有铀、镭等放射性核素,会对作业工人造成吸入内照射。

(2)氡及其子体。废(矿)石堆和坑(井)口释放出氡及其子体,易通过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对作业人员产生吸入内照射。

(3)γ外照射。废(矿)石堆等现场的γ辐射剂量率普遍高于当地本底水平,具有一定的危害,现场工作人员或多或少均会受到一定的γ外照射。

(4)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在退役治理的作业过程中,存在放射性物质附着在人体衣物、机械设备、材料、周边植物、和地面上,产生放射性的表面污染,由于表面污染容易脱落,对工作人员既会产生吸入和食入的内照射危害,也存在外照射的危害。

5.2 安全防护措施

(1)针对常见的危险源,在安全危险源识别、评估的基础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出具体的安全技术、安全防护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针对常见的高处、临边作业等危险场所、部位,以及冬期、雨期、高温天气等危险期间应采用防护设备、设施等安全措施。

(3)针对常见的重大危险源,如物体打击、坍塌、触电、中毒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应建议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抢救、疏散和应急灯措施;项目部应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等。

(4)针对本项目特有的危险源,项目部应采取特殊手段:①对于放射性粉尘的防护:施工人员应穿戴防辐射工作服、安全帽,手套、佩戴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施工场地地表应进行固化处理,减少扬尘;施工作业时,采取湿式作业,且避开高风速天气;合理安排单日工作时长,且应保持在6 h以内。②对于氡及其子体的防护:施工人员应穿戴防辐射工作服、安全帽,手套、佩戴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对于氡浓度较高的坑(井)口,应采用通风措施以降低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在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尽量避免在下风向作业;合理安排单日工作时长,且应保持在6 h以内。③对于γ辐射的防护:施工人员应穿戴防辐射工作服、安全帽,手套、佩戴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合理安排单日工作时长,且应保持在6 h以内。④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的防护:施工人员应穿戴防辐射工作服、安全帽,手套、佩戴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经常对防护装备、机械设备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整洁。⑤在辐射作业场所不得进食、吸烟和存放食品,防止产生内辐射伤害。对于长期在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加强个人的防护,进行个人内、外照射剂量监测,并记录在案,出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并处理。

5.3 后期监护措施

退役治理工程在竣工之时,应树立警示牌,警示当地民众及过往公众,防止受到人为因素破坏。退役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应对封闭矿井、覆盖层、废石场、尾矿(渣)库坝体和排洪等有限制开放设施的安全稳定性与有效性进行长期监护[6]。在现有的已竣工铀矿地质勘探设施监护过程中,由于存在监管政策的不健全,监管资金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部分退役设施出现损毁,而无法得到修补,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破坏。大部分退役设施产生损毁的原因主要有:自然灾害、人为因素。而其中自然灾害产生的破坏力更为巨大,在极端的恶劣天气下,甚至可能对退役设施产生毁灭性的损毁,这在雨水充足的南方发生的概率发生率更高。

6 结语

人类在接受大自然馈赠的丰富铀资源同时,起初却不知回报。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健全,使得退役整治工作产生一定时期的延迟性,导致许多勘探设施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给公众健康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世界各国在吸取历史教训后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弥补过失,我国也在20世纪80年代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200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从而强有力地推动了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整治这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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