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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和行动法规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2019-07-14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19年10期
关键词:军警维和安理会

95795部队 广西 桂林 541003

随着我国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热点问题方面承担越来越多的安全责任,我国军警维和行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也逐步受到重视。

1 强化法规制度顶层设计

1.1 夯实参与维和行动的法律基础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加以补充完善。在当前国际政治军事局势下,我们可以对《兵役法》中军人的职责,《国防法》中关于军事力量的使用问题上,做一些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以赋予军警参与维和行动的明确地位,从而为军警维和能力建设打下坚实法律基础。

1.2 制定参与维和行动的原则规范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从实践中发展起来,至今仍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鉴于此,制定维和行动的原则规范,主要应从我军警参与维和行动的原则立场、维和行动的工作规范、正确处理维和行动中的各种关系三方面着手,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国法律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军警的原则规范,使之具备权威性、国际性和通用性,为我军在维和行动中正确处理对外关系提供准则和依据。

1.3 完善维和能力建设的规章制度 目前,我军警现行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都没有涉及到维和行动能力的建设及使用问题。制定维和条例或补充完善现行各类条例、法规、大纲和规章制度,作为部队和警察生成维和行动能力的重要环节,必须加以重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要考虑如何与现行各类规章制度相协调,必须遵循联合国统一规范要求。

2 完善法规制度运行机制

一要建立维和指挥机制。建立一个层次最高的维和指挥中心全面负责我国维和行动的组织指挥;各领域建立响应部门,具体负责维和力量的建设和指挥;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维和力量的训练和管理工作。二要建立预警评估机制。要在维和指挥中心建立战略研究部门和能力评估部门,改变过去那种有维和需求时,才开始组建维和力量的被动、临时的状态。三要建立长效建设机制。确保维和行动能力长期规范化建设,提高我国军警维和待命机制的级别,使军队和警察的维和行动能力达到实践需要的水平。

3 理顺各类法规之间关系

一是要以现行法规制度体系为基础。维和法规制度体系,既不能那脱离现有法规制度体系另搞一套,又要坚持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必须在现行法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拓展性建设。二是要发挥两者间的互动作用。维和法规制度建设与现有法规制度体系不是相互对立和冲突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维和法规制度建设要使两个法规体系有效融合。三是要把握维和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心。维和理论研究要抓主要矛盾,确立工作重点。维和法规制度建设的前提是要完善维和行动的法律保障,核心是确立维和行动原则。

4 加强法规制度学习实践

4.1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第六章规定了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办法,即:“任何发生争端之当事国,在争端将继续存在以及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第七章规定:安理会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临时办法”,并规定“当安理会认为规定(非武力)之方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4.2 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的决议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授权实施的,安理会决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迄今为止,实施维和行动的决议大都是由联合国秘书长向安理会提出建议,经过安理会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在安理会受到制约无法作出决议的特殊情况下,授权实施维和行动的决议也可由联合国大会直接作出。联大作出的有关维和行动的决议符合宪章的宗旨与原则,更具有权威性,更应作为实施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

4.3 区域性国际组织作出的决议或安排 近年来,随着维和行动地位的提高,区域组织或次区域组织参与维和行动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它们不仅参与联合国授权的维和行动,而且还根据本区域组织作出的决议或安排组织实施自己的维和行动。虽然从国际上看区域组织或区域安排的权威性逊于联合国,但如果其组织实施的维和行动没有超出本组织或本地区规定的范围,有利于维护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其合法性也不容置疑。

4.4 双边条约、协议或东道国的邀请文件 目前,联合国在维和特派团派出之前与东道国签订《特派团地位协议》或《维和部队地位协议》,这已成为联合国启动维和行动的首要工作。此外,东道国也可采取多种形式邀请国际社会在其领土上部署维和力量。例如2003年澳大利亚等南太平洋国家在所罗门群岛实施的维和行动收到了所罗门群岛政府的邀请并得到其议会的批准。

4.5 我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 我国维和行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如其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2012年3月,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军委又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条例(试行)》,对我军警参加维和行动的人员、任务、指挥关系、派遣与回撤、教育与训练、管理与保障、奖励与处分进行了规范,使我国军警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了可靠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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