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道德义务何以可能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解读
2019-07-13贵州大学550000
(贵州大学 550000)
一、康德道德哲学概述
1.康德哲学的意义
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非常重要的哲学家。所有通向哲学之路的人都要经过一座桥,这座桥的名字就叫做伊曼纽尔·康德。康德的哲学颠倒了传统的认识论,在哲学史上发起了一场伟大的“哥白尼革命”。
康德哲学是在应对近代西方哲学危机的基础上产生的。首先,经验论和唯理论的论争都走向了死胡同,二者都不能为知识体系提供可靠的基础,都不能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使得理性所应有的合法权利受到动摇,人类知识大厦摇摇欲坠。其次,启蒙理性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兑现它所承诺的将使人类从愚昧无知的状态中解救出来,走向没有任何束缚的自由王国,反而走向了它的反面,使人们陷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人也逐渐走向异化。人和人类社会统统变得物质化、自然化了,人们被因果律和机械论所钳制,意味着其独特的价值、意义与尊严都有坍塌的危险。康德深切意识到了哲学危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坚定认为理性困境只能通过重建形而上学的方式来解决。基于此,康德在其批判哲学体系中使人类理性走向真正的合理性,力挽近代哲学之狂澜,最终化解了近代哲学的危机。
作为哲学史上不可绕过的关键人物,康德思想的精髓不仅仅体现在认识论和本体论的批判和建构中,同时也体现在其深刻的道德哲学理论中。
2.康德哲学的总问题——人是什么
康德哲学的总问题是“人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又可以分解为三个小问题,分别是“人可以认识什么”、“人应该做什么”、“人做了他应该做的,他可以希望什么”。其中,第一个问题是《纯粹理性批判》做力解决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包括《实践理性批判》在内的整个道德哲学要探讨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要解决的问题。康德哲学对“人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在于“人是一种有限的理性存在物”,即“人的双重存在”。
3.道德哲学关于人是什么问题的探讨和回答
康德对人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依然是通过对“有限理性”这一核心概念的界定来展开的。只是在道德领域,也就是在实践领域,康德探讨的是“有限的实践理性能力”对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在他看来,人的理性想要超越自身的有限性而达到自由境界,这对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道德形而上学就源自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它在知识领域中虽然是无法证实的,但在实践理性的道德领域中却是非常有用的。在实践领域,人的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就体现在人的行为同时受到感性欲望的影响。如何处理实践领域中人的理性与感性的关系,这是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
二、作为义务的道德——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
1.什么是道德义务
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只能来源于善良意志;善良意志的体现就是义务。出于义务的行为就是不为了满足个人目的而做出的行动,并不因为它所期望的事物而善。由此,康德引出了关于“义务”的三条原理:“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义务去增进自己的幸福,并且正是这样,他的行为才首次有了真正的道德价值”;“一个出于义务的行动,其道德价值不在于它所应当借此来实现的意图,而在于它据以被决定的准则”;“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其中,最后一条原理对义务的描述强调了必然性这一点。必然性就包括或者说直接表明了义务的强制性,以道德法则为根据,排除一切出于爱好动机而产生的行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出于道德自己对自己的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就是人的道德义务。
2.义务产生的条件——人的双重性存在
道德法则是一种定言命令,对人而言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从何而来?康德认为,义务产生的条件是人感性和理性的双重存在。一方面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超验性,行为的动机是出于纯粹理性的命令,要求人们遵守道德法则,出于义务而行动;另一方面,人又是感性的存在,行动的动机不会那么纯粹,会受到各种感性欲望和爱好的影响,受这些欲求能力影响的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不一定能够按照理性的要求行事。人处于理性与感性的对立矛盾中,既要遵循理性的要求,又摆脱不了感性的欲望。
3.敬重感——沟通本体自我与现象自我的道德情感
道德的行为不只是要合于义务,而必须是出于义务,而义务又是出于对法则的敬重。康德认为,敬重感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是一种特殊的道德情感。首先,敬重是沟通本体自我和现象自我的情感。任何行为的发生都需要一个充足的动机,道德行为更是如此。其次,敬重是道德动机的运行机制,人们内心的敬重感是使道德律得以运作的特殊情感。敬重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消极的,道德律作为行为准则,其作用往往是抑制性的,是通过抑制人的感性欲望而达到道德的目的的,而这种抑制为人带来的多数都是压抑的,甚至是痛苦的体验。在敬重感的不断激励下,人意识到了作为理性本体存在者的崇高和伟大,敬重成为人完善自身人性的动机。
三、义务与道德法则
1.行为要符合道德法则的要求
康德从“人的双重性存在”出发,表明在人的感性存在和理性存在中,最终是由理性来规定人的本质的。在他看来,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道德是偶然的、有条件的,人们尊重道德律,将其作为我们行为的原则,判断是非的标准。只有我们遵守这一道德法则,我们才能创造出一个有尊严有价值的社会,才能创造出目的王国。道德法则从根本上来说是自由的,理性自己立法,并遵守自己的法则。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这里最重要的是普遍二字。法则必须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此法则也必须是先验的,不能掺杂任何的经验内容。所以,道德法则就具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即“普遍立法形式”。
2.动机要出于对法则的敬重
道德法则都完全先天地起源于理性,它绝不能来自于任何经验性的、偶然的知识。命令本身就是目的,与其他的目的无关,这才能够作为真正的道德法则。要使自己的行为具有道德性,就应该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但是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可能完全出于不同的动机,这是我们无论怎样分析都无法确定的。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不是外在的强制,而是内在的尊重。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行为符合法则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行为的动机也要出于对法则的敬重。只有出于而不仅是符合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没有任何的欲望和目的,只依赖行为所遵循的道德律,只有这样的行为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四、义务的基础——自由
1.解释道德义务的钥匙——自由
康德认为,自由概念是解释道德义务的钥匙。道德义务能使得自由意志总是把准则自身视作普遍法则,那么这种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中,积极的自由概念提供了这个答案。康德不设任何前提,直接将理性运用到行为上,就形成了道德法则。人是自由的、理性的,所以人就是有道德的。道德成为人的义务,是人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上升过程,人应当为自己立法,为自己的道德意志立法。道德法则现实地规定着意志,是义务的客观动机,内心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义务的主观动机。
2.义务的根源——人的自然道德倾向
意志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爱好上的强制结合着服从法则的意识,而义务是将道德法则加于有限理性者自身的一种责任。康德认为这是不可以加以证明的,因为自由是属于自在之物的,不属于现象,而自在之物是不可知的,它是一种虽然不可知,但却应当相信的东西。那就是,宇宙万物都有一种合目的性,人类之所以能够生存于这个世界就是因为这个世界给我们提供了我们所需要的手段。
五、结语
道德问题是人类需要永恒关注的主题,本文从康德义务论的角度对康德道德哲学进行了解读,人先天具有的道德义务,源自于一种抽象的本质和先验的根据。今天,在人们生活的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中,道德标准逐渐滑坡,人们的心中已经没有多少真正敬畏和信仰的东西存在,康德的道德义务论重新建立了人的价值规范,不仅具有纯粹的学术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