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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志书中的随文附录
——以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为例

2019-07-12李玉平

广西地方志 2019年1期
关键词:天河区荔湾区黄埔区

李玉平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东 广州 510055)

录,又称附录,是地方志的体裁之一,为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志书设附录最早可追溯至北宋朱长文编撰的《吴郡图经续记》,但彼时无“附录”之名,直至清末才出现。自宋代至民国,旧志“附录”有纪遗、杂录、杂览、杂记、摭遗、别录、摭谈、丛记、外记、丛谈、丛志、丛考、杂纂、杂缀、杂志、杂辨、拾补、拾余、归余、丛录等多种名称,其内容一般包括志余珍补、民间传说、古今趣话、重要考辨、异闻轶事、存疑待考等①《方志百科全书》编纂委员会.方志百科全书[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7年1月:252.。新编地方志大多设附录,内容杂庑,形式不一。根据“录”在志书中的位置,有观点将其细分为三种类型:志首录、志中录、志末录,志首录即目录;志中录包括人名录、动物名录、植物名录等各种名录以及篇、章、节、目之后设置的附录;志末录为全志之附录。②周慧.论志书的附录[J].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8期:49.目录是否属于“录”体裁,笔者不敢苟同,但其包括志中录、志末录是无可置疑的,有些研究又分别将其称为篇章节附、志尾附。志中录或篇章节附即本文要论及的随文附录。

新编地方志中,随文附录的设置非常普遍。以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③第一轮区县志书包括《越秀区志》《东山区志》《海珠区志》《番禺县志》《荔湾区志》《天河区志》《白云区志》《黄埔区志》《芳村区志》《花县志》《从化县志》《增城县志》12部志书;第二轮区县志书包括《越秀区志(1991—2005)》《东山区志(1991—2005)》《海珠区志(1991—2000)》《番禺市志(1992—2000)》《荔湾区志(1991—2005)》《天河区志(1991—2000)》《白云区志(1996—2000)》《黄埔区志(1991—2000)》《芳村区志(1991—2005)》《花都市志(1993—2000)》《从化市志(1979—2004)》《增城市志(1994—2005)》12部志书。为例,24部志书中19部设随文附录。由于附录是志书的附属内容,承编单位在编修过程中普遍不够重视,导致附录的名称和内容都比较随意。与之相对应的是,方志界对随文附录的研究也不多,专题研究随文附录的文章几乎没有,部分是包含在志尾附录中顺带分析的,还有不少文章在研究志书附录时,仅指志末附录,未将随文附录作为志书附录的组成部分。为规范随文附录的编辑,笔者以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为例,对其随文附录展开分析,以期对第三轮志书的编修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随文附录的名称与数量

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中随文附录的名称有三种,分别是附、附记、附录。

首轮12部区(县)志书均设有随文附录,共125篇,其中“附”102篇,占比81.6%,《花县志》《天河区志》《越秀区志》《芳村区志》4部志书的随文附录均为“附”;“附录”21篇,占比16.8%;“附记”2篇,占比1.6%。

第二轮12部区(县)志书中《天河区志(1991—2000)》等7部志书设随文附录,共34篇,其中“附”17篇,占比50%;“附录”14篇,占比41.2%;附记3篇,占比8.8%。《白云区志(1996—2000)》等5部志书没有随文附录。

从以上可以看出,自第一轮志书到第二轮志书,随文附录的数量大幅下降。而名称方面,“附”逐渐减少,“附录”逐渐较多,“附记”小幅增长。附、附录、附记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需从其释义进行分析。

关于“附”:《辞海》解释为“随带、附带”。①夏征农.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上海辞海出版社.2010年4月:538.

关于“附录”:《辞海》解释为“图书中的一种辅助性文字。附于图书正文后面、与正文没有直接关系或虽与正文内容有关但不适宜放入正文的各种材料。包括对正文内容有所增补的文章、文件、图表、书目、大事记、译名对照表等”。②夏征农.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上海辞海出版社.2010年4月:538.《中国方志大辞典》对志书附录有专门的释义,即“附录是附于志书以原原本本保存地方文献和珍贵资料的汇录”。③《中国方志大辞典》编辑委员会.中国方志大辞典[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97-98页.

关于“附记”:《辞海》《中国方志大辞典》均没有专门的词条释义。但百度百科解释为“附记为附带记述,亦指在正文外附带的记述。”从该释义看,很难将“附录”与“附记”区分开来。鉴于两者的相似性和模糊性,《中国方志大辞典》在“附录”词条后特意指出“附录”与“附记”的不同:“附录”为原文照录,“附记”为编撰者之言。④《中国方志大辞典》编辑委员会.中国方志大辞典[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98页.

根据以上释义,“附”只是一种动作,其意很广,与不同事物组词后有不同意思,如附件、附奏、附录、附记等,一切附件皆可称“附”。因此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中,以“附”为名的志书比例最高,不仅广州地区如此,国内其他地方也存在类似情况,《地方志书附件存在问题浅见》一文指出,不少二轮志书中,一个“附”字之下尽收各类附件。⑤张凤雨.地方志书附件存在问题浅见[J].广西地方志.2013年第4期:15-16.

从《中国方志大辞典》的解释来看,“附录”与“附记”之间有着较为严格的区别,但实际运用情况却差强人意,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就未遵循该原则,如《黄埔区志》的“主要桥梁介绍”,《东山区志》的“知名私营企业何植记鞋店简介”等均称“附录”,却不是原文照录,而属编纂者之言,理应称“附记”。同为记地名由来,也有不同称法,如《天河区志(1991—2000)》中的“天河区名称的由来”称“附记”,《增城市志(1994~2005)》中的“县名由来”称“附录”,可见随文附录的名称比较随意、混乱。

除了名称混乱外,随文附录的标题是否在全志目录中出现也很随意,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中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附录标题全部出现在目录中,如《芳村区志》《海珠区志》;第二种是部分附录标题在目录中出现,如《越秀区志》共7处附录,3处在目录中出现;《增城县志》共13处附录,3处在目录出现;第三种是附录标题均不在目录中出现,如《花县志》《天河区志》等。

二、随文附录的形式和格式

(一)随文附录的形式

广州两轮区(县)志书的随文附录从形式上看,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表格类。如《天河区志》的附录(附录为随文附录的简称,包括附、附录、附记三种形式,下文同)“天河地区历代进士名录表”“天河地区历代举人名录表”属表格。二是文件类。如《黄埔区志》的附录“黄埔区爱国卫生运动‘七五’计划(节录)”、《天河区志》的附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保护古树告示”,《花县志》的附录“广东番花同盟会入会志愿书和誓词”“民国13年(1924)花县农民协会制订的《会员须知》原文”等均属文件类。三是文章类。这类所占篇幅最多。如《番禺县志》的附录“珠江商场”、《海珠区志》的附录“海心中心简介”等。此类附录中还包括兼有文字介绍和表格的,如《花县志》的附录“百岁老人”,先文字介绍第二次至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的百岁老人数量,再列“花县百岁老人表”;《增城县志》的附录“姓氏村庄开居简况”,先综合介绍79姓363个村庄开居简况,后列表“增城县部分村庄开居简况”。

(二)随文附录的格式

大多数随文附录都有标题,只有极少数未列标题,如《黄埔区志》第二十一篇“文化”的附录直接用两个序号指出:(1)1989年、1990年,黄埔区广播电视局连续两年被广州电视台评为新闻工作先进单位;(2)1989—1990年,黄埔区广播电视局连续获奖的新闻稿(后按年份依次列出)。此处一个附录包含两项内容,但这并非志书附录不设标题的缘故,如《白云区志》第二十五篇“教育”后设2个附录“一驻区的其他中专技工学校”“二白云区范围的大专院校”,均设标题,并注明顺序。其他志书中也存在一个附录包含多项内容的情况,一般都列出标题。

广州两轮区(县)志书随文附录的格式也比较随意,有些“附”“附录”“附记”与标题排一行,有些分成两行。有顶格写“附”“附录”“附记”,也有空两格写,还有居中写。有些标题空两格写,有些居中写。以附录为例,其格式大致可分为下表中几种。

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中随文附录的格式

有些志书自始至终采用一种格式,如《天河区志》均采用上表中序号1的格式,也有一本志书中多种格式并存的,如《海珠区志》同时采用上表中序号1和序号2的格式;《黄埔区志》采用上表中序号1、序号2、序号5的格式。

三、随文附录的层次和内容

(一)随文附录的层次

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随文附录主要包括篇(编)下附录、章下附录、节下附录、目下附录、子目下附录、大事记附录、人物附录七种:

一是篇(编)下附录。如《东山区志》第三编“经济”的附录“农业”,《花都市志(1993—2000)》第六篇“农业”的附录“花都军民抗击‘5·8’洪灾”。

二是章下附录。如《从化县志》第二十三篇“群众团体”第五章“商联”的附录“县商会简介”,《番禺县志》第二十五编“居民方言”第四章“居民生活”的附录“外地民工”。

三是节下附录。如《荔湾区志》第五编“文化”第二章“科技”第四节“科技成果”的附录“成果选介”,《越秀区志》第六编“商业”第二章“行业”第四节“名师”的附录“名师”。

四是目下附录。如《黄埔区志》第二十二篇“文物名胜”第一章“文物”第五节“石刻塑像”下设目“南海神广利王庙碑”的附录“《南海神广利王庙碑》原文”,《荔湾区志》第五编“文化”第五章“文化艺术”第二节“文学艺术”下设目“文学创作”的附录“历代文人诗文选”。

五是子目下设附。如《从化县志》第二十九篇“医疗卫生”第二章“医疗”第三节“西药医疗”下设目“临床科”子目“外科”的附录“高位断肢再植简介”。

六是人物附录。一类是人物单设但不称篇,其后有附录的,如《花都市志(1993—2000)》的“人物人物传”后设2个附录“补遗人物”和“《花县志》(1995年版)立传人物人录”。另一类是人物设篇后设附录的,如《白云区志》第三十一篇“人物”后设3个附录:“一革命烈士芳名录附录”“二禺北抗日阵亡将士名录”“三禺北抗日阵亡将士姓名里居表”,这个亦可归为篇(编)下附录。

七是大事记附录。如《天河区志》大事记下设附录“1991—1995年天河区主要经济指标;《东山区志》大事记设附录,补充收录该志记述下限1995年后的两年1996年和1997年的大事记。

总体而言,章下附录、节下附录、目下附录所占比例最多,篇(编)下附录、子目下附录占比不多,大事记附录、人物附录占比最少,仅为上文列举的几例。

(二)随文附录的内容

从记述标题来看,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的随文附录标题多为简介、选介,如《黄埔区志》的附录“广州长洲针织厂简介”“二十三项工程简介”,《白云区志》的附录“农业科技成果选介”“工业科技成果选介”等。《荔湾区志》的附录“基督教堂选介”“历史文献选介”等。

从记述主题来看,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随文附录的记述主题存在不少共性内容:(1)三民主义青年团。在4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花县志》《增城县志》《番禺县志》《从化县志》。(2)日军暴行。在4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花县志》的“日军暴行录”、《天河区志》的“日军屠杀天河地区百姓的罪行”、《荔湾区志》的“历史上荔湾地区受到的重大空袭事件选记”、《从化县志》的“日军在从化的暴行”。(3)汪伪政权机构。在3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花县志》的“汪伪花县政府”、《增城县志》的“汪伪政权机构”、《番禺县志》的“汪伪国民党”。(4)百岁老人。在2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花县志》的“百岁老人”、《增城县志》的“百岁老人简介”。(5)重大交通事故。在2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番禺县志》《花县志》。(6)历代文人诗文选。在2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荔湾区志》《从化县志》。(7)楹联选录。在2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从化县志》的“楹联选录”、《番禺市志(1992—2000)》的“番禺部分著名楹联选录”(8)地名由来。在2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天河区志(1991—2000)》的“天河区名称的由来”、《增城市志(1994—2005)》的“县名由来”。(9)古树名木。在2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天河区志》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保护古树告示”、《花都市志(1993—2000)》的“古树名木”。(10)美食。在2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番禺县志》的“番禺美食”、《荔湾区志》的“西关风味小食”。(11)前志人物及人物补遗。在2部志书中出现,分别为《花都市志(1993—2000)》的“补遗人物”“《花县志》(1995年版)立传人物人录”、《增城市志》的“前志《人物传》补遗”“前志《人物传》补记”“前志入传人物名表”。

从随文附录与正文的关系看,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的随文附录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随文附录为正文内容的深化,即正文中有提及,但囿于结构,没法深入展开,于是设附录,正文与附录是点面结合的关系。如《荔湾区志》的附录“住宅小区简介”,正文中提到“至1990年底,已先后建成侨苑新村、广雅新村、周门新村、天宝住宅小区等现代化住宅小区”,附录则以条目体的形式对侨苑新村、广雅新村、周门新村、天宝群楼住宅小区进行介绍。还有一种是解释,如《花县志》的附录“埋(凑会)”,正文中仅提及埋会、凑会,该附录对埋(凑会)进行解释说明。另外一类随文附录与正文互为补充,即正文未提及,以附录形式进行介绍,与正文形成互补关系。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特色内容补记。如《芳村区志》设附录“观赏鱼”,由于养殖观赏鱼在芳村有较长历史,不少花农以此为业。但“观赏鱼”不好另设章节,就在与其有关联的“盆景”章后设附录。《白云区志》设附录“江高体系”,是由于白云区江高镇首创的“江高模式”被誉为中国农业产业化的样板和方向,《人民日报》曾刊文报道,特设附录介绍。(2)消失内容补记。如《东山区志》设附录“农业”,介绍明清时期至20世纪80年代东山地区农业基本情况,但至80年代末,东山地区已无农业用地,全部城市化,故农业采取附录形式记载。《增城市志(1994—2005)》设“已废止的广府旧风俗”“已废止的客家旧风俗”“已失传的客家行嫁歌拾遗”“已废止的畲族旧风俗”4个附录,对消失的风俗进行介绍。(3)重大事故补记。如《荔湾区志》的“人民防空”节后设附录“历史上荔湾地区受到的重大空袭事件选记”,对广州沦陷前日军对荔湾地区的狂轰滥炸、1950年“3·3”轰炸两件事进行补充介绍,而该节下设人民防空教育等三个目,未涉及此项内容。《花县志》的附录“重大水灾”“重大交通事故”、《天河区志》的附录“死亡事故案两例”均属此类情况。(4)不同性质内容补记。如《东山区志》的附录“侵略日军”、《增城县志》的附录“日本军用证券”、《增城县志》的附录“汪伪政权机构”、《天河区志》的附录“伪联防队”均为此类情况。(5)前志内容补遗。如《增城市志(1994—2005)》的附录“前志著作目录与诗词文联选补遗”等。

从篇幅来看,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中随文附录的字数差别很大。有的随文附录的字数比正文只少一些,如《东山区志》的附录“侵略日军”仅少117个字。有的跟正文字数一样多,写法也一致,如《越秀区志(1991—2005)》中设10节介绍现存的10个行政街,并在相应的行政街后以附录的形式介绍1999年广州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被合并的9个行政街,19个行政街的写法一样,均设“地理人口”“人文”“经济特色”“街道管理和社区服务”四个目,所占篇幅差不多。还有一些随文附录的字数远超正文。如《越秀区志》的“民族构成”节的内容很少,但其附录“越秀区回族和满族简介”却分成“回族”、“满族”两目分别介绍该民族的来源、职业、饮食习俗、文字语言、教育、服饰、婚姻、丧葬、民族节日等,内容非常丰富。

四、关于随文附录的几点思考

结合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中随文附录的情况,根据2008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笔者对随文附录的编辑提出几点思考意见,以期对第三轮志书编修有所借鉴。

(一)规范随文附录的名称和格式,随文附录的标题以不入目录为宜

对随文附录常用的“附”“附录”“附记”三个名称规范使用。“附”的意义太过于宏大和抽象,尽量不使用。在使用“附录”和“附记”名称时,严格遵守其定义,附录为原文照录,附记为编者所言。

关于随文附录的格式,原则上每个附录均需注明标题。格式上是否分两行或顶格、空两格、居中排版可不做统一要求,美观清晰即可,但同一本志书的随文附录格式前后需保持一致。

由于附录与概述、大事记一样在内容和文体上有别于分志,所以一般认为,随文附录与概述、大事记不入分志序列,即随文附录的标题不入目录。所以《芳村区志》《海珠区志》《越秀区志》《东山区志》《增城县志》《番禺县志》《白云区志》的随文附录入编目录属不合理,尤其是后5部志书,部分附录入目录,部分不入,就更随意了。

(二)合理设置随文附录,宜纳入正文的不设附录,避免收录过滥

随文附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设置不当,收录过多过滥。一是把专记误当随文附录。《花都市志(1994—2005)》的附录“花都市机场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下设“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政策、实施计划”“征地、拆迁”“安置区建设”“搬迁、安置”五个目,详细介绍了花都市机场征地、拆迁、安置的全过程工作,实属专记。根据《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专记属于“记”体裁,而随文附录属于“录”体裁,两者截然不同,不能混用。二是滥用附录体例。如《东山区志》中大事记的附录,以附录形式对志书时限外的内容进行记述,就属体例的滥用,应直接删除。三是把分志内容错当附录。不少随文附录可在分志中直接介绍,不需另设附录,以附录的形式反而降低了内容的层次和分量。广州市两轮区(县)志书中不少随文附录为此类情况,可直接转为分志,转换形式包括:(1)直接纳入分志中。如《黄埔区志》的附录“二十三项工程简介”,正文指出“二十三项工程都是80年代后期至1991年初期间动工兴建竣工的,其投资额为5亿多元人民币”,后文可直接简介23项工程,不必设附录介绍。(2)调整至分志其他章节。如《增城县志》卷一“建置区划”第二章“区划”后设附录“各镇辖村(居)民委员会及自然村如下”,应将该附录内容放在本卷第三章“各镇简况”中介绍,不设附录。《天河区志》大事记的附录“1991—1995年天河区主要经济指标”属体例不当,其内容应调整至经济篇中介绍。(3)修改篇章名称后纳入分志。如《增城县志》卷七“荔枝”第二章“品种”第一节“珍稀品种——挂绿”后设附录“水晶球”,指出水晶球是增城荔枝珍稀品种之一,既是如此,“珍稀品种——挂绿”的节名应改为“珍稀品种”,除重点介绍挂绿外,还应介绍水晶球,而不必采取附录的形式。

(三)增加存史价值高的资料作随文附录,提升随文附录的价值

除了删减不必要的随文附录外,志书中还需要增补有价值的随文附录。《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录”有较为具体的规定:“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所以不管是随文附录还是文末附录,应尽量收录原始文献、补遗考订资料。如《黄埔区志》的附录“《南海神广利王庙碑》原文”、《天河区志(1991—2000)》的附录“民国3年(1914年)吉山村七夕庆典程序”“民国3年(1914年)七夕庆典词”都具有重要的原始资料价值。《增城县志》的附录“宣统《增城县志》书目”对后世也有备查价值,值得入随文附录。

关于随文附录要注意的内容,除了以上情况外,编纂人员还不能忽视行文规范,避免存在硬伤。如《荔湾区志》”的附录“建国后体校选介”中介绍了“荔湾区青少年体校”,而分志中却为“荔湾区青少年业务体校”,两处所指内容一致,但名称却不一样。《白云区志》设有“附录一:白云区渔业联社(白云区渔工商总公司)”,却无附录二及其他。同时附录中还有不少纪年的错误,这都需要编纂者仔细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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