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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种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山东省种子条例》立法简介

2019-07-10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婷婷郎丽娜张保友

农业知识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种业

文/ 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 婷婷 郎丽娜 张保友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林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林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林业增产、增收,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林业生产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9 年3 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 章64条,结合我省种子管理实际,分别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一方面能够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减轻农民种粮带来的经济风险,从而保证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调控市场价格、维护用种者利益、保障农林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种子储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和大宗农作物种子、造林用种量大的树种种子以及种子生产丰歉年间隔时间长的种子,以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

二、加强种质资源保护

1.加大对地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定期公布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加大对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并向社会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2.对种质资源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作出规定。一是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珍稀、濒危的,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等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二是对重点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根据林木种植资源的生长环境、濒危程度等实际情况,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等方式予以保护。

3.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并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对珍稀濒危等种质资源发布动态变化和预警信息。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范围和界线;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管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和种质资源库的管护,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三、完善品种管理制度

品种审定主要解决品种“好不好”或者适宜不适宜的问题,而品种登记重在解决品种 “是不是”的问题。建立品种审定和登记制度,对完善品种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推动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国种业安全、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1.明确选育主体和育种方向。长期以来,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以科研院校为主,虽然近年来种子企业育种创新能力快速提升,但尚未形成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导致相当一部分种业科技成果与生产实际需要脱节。条例鼓励种子企业逐步成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鼓励、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良种选育联合攻关,强化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商业化育种中心和科技平台建设,扶持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对新品种的选育、开发和推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大种业科技创新投入,制定实施种业转型升级方案和良种研究开发计划,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

2.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一是明确了申请品种省级审定所需提交的材料。条例规定,申请品种省级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供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审定的品种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检测报告。申请审定的转基因品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采取安全防控措施。二是明确了品种审定所需进行的试验过程。条例规定,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时,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时,应当进行区域试验。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省级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者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品种试验联合体和特殊类型品种选育者,可以开展自有品种自主试验,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品种的安全性与适应性负责,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主要林木品种区域试验由申请者自主开展,并对品种以及无性系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试验结果进行详细描述。三是明确了试验过程中应当留取标准样品。一旦发现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经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四是设立了撤销引种备案机制。

四、强化生产经营管理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涉及用种农民、种子企业和育种者各方切身利益,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必要手段,是种子管理的重点工作。

1.加强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目前,全省通过工商注册蔬菜育苗企业360 余家,蔬菜育苗占地面积约1330 多公顷(2 万亩),商品苗总量近50 亿株,蔬菜种苗数量占到蔬菜用种量的近20%。为促进种苗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种苗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农作物种苗、种薯等非籽粒种子的企业,应当符合设施、设备、品种和人员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规范种子销售行为。一是明确禁止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一旦发现有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生产经营劣质种子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二是要求销售种子的,应当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是规范网络销售种子行为。条例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并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3.强化种子质量监管。一是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品种抗病性、抗逆性、稳定性等安全跟踪评价,保障用种安全。二是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加强种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行业自律。四是完善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制。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五是健全种子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并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五、加大种业扶持力度

为加快推进农林科技创新进步,促进农林业健康发展,条例主要明确了下列扶持现代种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大种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换。二是健全完善种业发展服务体系。三是加强种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四是加大种业发展投入。五是严格保护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六是加强南繁基地建设。七是扶持林木良种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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