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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环境、非正式规范与中国乡村小学兴办废存*

2019-07-10

社会科学 2019年7期
关键词:宗族群体规则

田 丰 刘 欣

在社区层次上,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间的交互作用如何约束社区中的群体行动,是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方兴未艾的议题。已有的关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交互效应的研究,大都是在国家、社会整体或组织层次上进行的;而在社区层次上讨论二者间的交互作用对群体行动影响的文献却不多见。此外,已有的研究虽建立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交互关系的类型学,却没能结合不同类型下社区成员对达成群体行动的需求和达成群体行动的难度来解释非正式规则的效力,难以呈现在制度情境演进的不同阶段里,非正式规范对社区中群体行动的影响,也难以揭示非正式规范对社区中群体行动影响的机制。

本文试图在社区层次上,借助社区成员对达成群体行动的需求和达成群体行动的难度,来理解非正式规范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对社区自组织群体行动达成的机制;进而做出非正式规范在不同制度环境下的效力的判断:非正式规范在冲突制度环境下对社区成员达成群体行动的效力最强,在规范主义制度环境下的效力次之,而在一致的制度环境下的效力最弱。

本文将上述基本判断用于考察中国乡村办学政策与乡村宗族网络所具有的教育规范之间的关系,及其对乡村小学(以下简称为“村小”)兴办废存的影响。我们把村小看作乡村公共物品;把村庄是否办有村小,看作“办学”运动或“撤校并点”运动——群体行动的结果。把国家有关乡村办学的政策,比如“村村办学”或“撤点并校”政策,看作是自上而下的刚性正式规则;将乡村宗族网络所蕴含的重视教育的文化规范看作非正式规范,它由来已久并长期存在[注]冯尔康:《清代宗族的兴学助学及其历史意义》,《清史研究》2009年第2期;贾学政:《近代私塾教育与宗族社会》,《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3期;。结合所提出的基本判断与村小兴办废存变化情况,本文提出了一组研究假设;对1992年、1994年中国百县调查和201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资料的多元统计分析,支持了这些假设。研究结果表明,本文所提出的基本理论判断,解释了中国社会转型中,在乡村办学政策变迁的不同制度环境下,宗族网络所蕴含的教育规范为什么能对乡村小学兴办废存产生影响。

一、正式规则、非正式规范与公共物品供给

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社会行动的约束规则,人类为了建立秩序和减少交换中的不确定性而设计了各种制度;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范,规定着人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互动结构[注]Douglas 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97.。正式规则由宪法、法规、习惯法以及政府规章条例等构成,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司法体制。政府通过罚款、监禁、处决等制裁手段,来执行正式规则。非正式规范由传统、习俗、伦理价值、宗教信仰以及所有其他经由时间检验了的行为规范构成,是社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社区领袖或集体以制裁的方式执行非正式规范,比如,把违规者逐出社区,社区里的朋友和邻里排斥违规者,贬损违规者的声誉,或者对违规者采取其他更严厉方式的制裁。

在已有的关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间的交互关系及其对社区中的个体或集体行动的作用的文献[注]Victor Nee,“The New Institutionalisms in Economics and Sociology”,in The Handbook of Economic Sociology,edited by Neil J.Smelser and Richard Swedberg,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 ,pp.49-74;Alejandro Portes,“Social Capital:Its Origins and Applications in Modern Sociology”,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4,1998,pp.1-24.中,以平乔维奇和彭玉生的论述较具系统性。

平乔维奇区分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之间关系的四种类型:(1)正式规则可能压制但并不改变非正式规范[注]比如,美国城市中不同的少数族群居住区,它们都生活在相同的正式制度规则之下,但都保留着各自的文化和规范。;(2)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存在直接冲突;(3)正式规则可以被忽略或呈中性;(4)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合作。他进一步提出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之间的“交互作用命题”(interaction thesis):如果正式规则的变化与现行的非正式规范保持和谐一致,那么,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往往会降低社区内所发生交易的成本(即进行交易的成本和维护制度结构的成本),并为财富生产解决资源问题。相反,当正式规则与现行的非正式规范发生冲突时,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往往会增加交易成本,减少社区中的财富生产。[注]Svetozar Pejovich,“The Effects of the Interaction of Formal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s on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Journal of Markets and Morality,Vol.2,No.2,1999,pp.164-181.

平乔维奇所描述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之间关系的类型学,并没有清晰阐述分类的依据。而彭玉生所建立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间关系的类型学,分类依据更明确,也更具系统性,指出了每一类型的制度环境下的非正式规范的约束力大小及正式制度的执行效果。他认为,制度是约束行动的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范,对行动具有鼓励、禁止或中性的约束作用。他把正式规则的作用和非正式规范的作用交互分类,归纳出了二者关系的四种主要的制度环境类型:(1)规范主义的制度环境,即正式规则缺失、中性或模糊且由非正式规范主导的制度环境。在这种制度环境中,社会资本承担着制度执行的主要作用,对行动的约束力与其他制度环境下的相比是最强的,正式规则不存在或执行效果不佳。(2)法理主义的制度环境,即非正式规范缺失、中性或模糊,正式规则起决定作用的制度环境。在这种制度环境中,社会资本是无关紧要的,不具有规范控制作用,对行动的约束力与其他制度环境下的相比是最弱的;但正式制度执行效果较强。(3)一致的制度环境,即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对行动的约束保持一致的制度环境,比如,都鼓励或都禁止某种行动。在这种制度环境中,社会资本容纳、降低正式制度执行的成本,非正式规范对行动的约束力是较强的,正式规则的执行效果最强。(4)冲突的制度环境,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对行动的约束是不一致的,比如,正式规则鼓励而非正式制度禁止,或者相反。在这种制度环境中,社会资本增加正式规则的执行成本,非正式规范对行动的约束力是较弱的,正式规则的执行效果也相对较弱。[注]彭玉生:《当非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范发生冲突:计划生育与宗族网络》,《社会》2009年第1期。

彭玉生就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的关系所归纳的类型和有关命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来自中国乡村社会经验资料的支持[注]贺雪峰:《最后一公里村庄》,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Philip C.Huang,“Centralized Minimalism:Semiformal Governance by Quasi Official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Modern China,Vol.34,No.1,2008,pp.9-35;Yusheng Peng,“Kinship Networks and Entrepreneurs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109,No.5,2004,pp.1045-1074;Lily Tsai,“Solidarity Groups,Informal Accountability,and Local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101,No.2,2007,pp.355-372.。但是,有关研究主要是就某种特定制度环境下对有关问题进行的探讨,对制度情境演进不同阶段间的比较分析几乎还付诸阙如;对非正式规范如何影响社区中的群体行动的机制也未能阐明。本文试图将自组织动员概念[注]Elinor Ostrom,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和关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关系类型学结合起来,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制度情境演进的不同阶段里,通过对制度环境与自组织动员间关系的分析,来揭示非正式规范对社区中的群体行动的影响机制。

首先,非正式规范是社区中自组织群体行动达成的必要条件。社区公共物品供给是一种居民自发或由社区领袖所发起的自组织群体行动。社区公共物品指社区中普惠性的设施或事物。例如,在中国乡村社区中,村办小学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它既是一种设施(校舍),又是一种服务,惠及村民的儿童教育。由于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和非排他性,这使社区居民可以不用付出就有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因此,从理性最大化原则来看,“搭便车”是个体居民的最好选择;这样一来,具有共同利益的社区成员并不一定会自愿、自动地组织起来,为实现自己的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注]Mancur Olson,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因此,克服社区居民的“搭便车”困境、进而组织社区居民群体行动,就成了社区公共物品成功供给的关键。具有社会资本属性的社区非正式规范,恰恰为克服“搭便车”困境并组织群体行动提供了可能性,构成了社区中自组织群体行动达成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非正式规范是在历史绵延中形成的社区历史文化遗产,对社区成员的行动具有约束力;社区成员可以通过逐出社区、群体排斥、贬损声誉等方式制裁违规者,对搭便车的成员进行道德谴责,同时,还可以给予公共物品提供者或组织者声誉等道德激励。从而,非正式规范使公共物品供给的自组织群体行动有可能得以实现[注]James S.Coleman,“Free Riders and Zealots:The Role of Social Networks”,Sociological Theory,Vol.6,No.1,1988,pp.52-57.。

第二,非正式规范促成社区里群体自组织行动的效力取决于制度环境的类型[注]由于纯粹的法理主义制度环境只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在现实中很少见;纯粹的规范主义制度环境在现代社会中也日益减少,彭玉生着重考察了一致和冲突两种制度环境下的非正式制度的效力。本文为了比较中国社会转型不同阶段的制度环境差异,保留了规范主义制度环境。参见彭玉生《当非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范发生冲突:计划生育与宗族网络》,《社会》2009年第1期。。彭玉生关于非正式规范对社区集体行动的约束力因制度环境不同而异的观点具有启发性。他认为,在规范主义制度环境下的约束力最强,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一致的制度环境下的约束力次之,在二者冲突的制度环境下的约束力较弱。然而,他的判断忽视了非正式规范发挥效力需要一个自组织的动员过程。与彭玉生的观点不同,本文将社区成员对达成群体行动的需求和达成群体行动的难度纳入理论视野,认为非正式规范在冲突的制度环境下对社区成员达成群体行动的效力最强,在一致的制度环境下的效力次之,在规范主义制度环境下的效力最弱。这是因为:

第三,非正式规范促成社区里群体自组织行动的效力还取决于社区成员对达成群体行动的需求和达成群体行动的难度。这里,社区成员对达成群体行动的需求,指的是在正式规则约束下社区成员达成自组织行动的必要性程度[注]J.Crag Jenkins,Charles Perrow,“Insurgency of the Powerless:Farm Worker Movements (1946-1972)”,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42,No.2,1977,pp.248-268;Doug McAdam,Freedom Summer,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社区成员达成群体行动的难度,指的是在正式规则的约束下社区成员达成自组织行动的难易程度[注]Jo Freeman,“The Origins of the Women’s Liberation Movement”,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78,No.4,1973,pp.792-811.。

与一致的制度环境和规范主义的制度环境相比,在冲突的制度环境下,社区成员对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的需求是最高的,社区成员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的难度也是最高的。这是因为,由宪法、法规、习惯法以及政府规章条例等构成正式规则,往往具有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政府当局往往通过罚款、监禁、处决等制裁手段来执行这样的正式规则。在这种情形下,社区成员若要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就需要依靠非正式规范形成共识,凝聚群体力量,这样才有可能抵御自上而下的刚性规则的约束,维护沿袭自传统价值观念、习俗等的利益。同时,在冲突的制度环境下,正式规则的执行者为了贯彻规则,就得设法降低社区成员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的可能性。比如,对违规者施行严厉的惩罚。而当社区成员个人的利益因正式规则的执行而受到损害时,往往有两种选择,一是发出声音,二是退出;社区成员往往倾向于选择离开社区而非自组织群体行动[注]Albert O.Hirschman,Exit,Voice,and Loyalty:Responses to Decline in Firms,Organizations,and State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但若社区成员有很强社会资本作后盾,并借以建立相互之间的充分信任,社会成员就会高度忠诚于社区并团结起来,进而达成社区群体组织行动来改变正式规则的执行[注]Jo Freeman,“The Origins of the Women’s Liberation Movement”,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78,No.4,1973,pp.792-811.。很显然,在冲突的制度环境下,社区成员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因需求高、难度大而高度依赖于社会资本所蕴含的非正式规范。

与冲突的制度环境不同,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一致的制度环境下,社区成员对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的需求是最低的,社区成员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的难度也是最低的。这是因为,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正式规则具有确定性,并为社区里供给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提供了激励和相应的资源;这使得供给公共物品不需要通过居民的自组织行动来实现。因此,与正式规则一致的非正式规范,虽然降低了正式规则执行的难度,并有助于公共物品供给行动,但相较于正式规则的效力,就显得可有可无了。正如库克在阐述社会资本的作用时所指出的那样,当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较高时,社会资本对合作有促进作用;而当制度环境相对稳定时,社会资本则可有可无[注]Karen S.Cook,“Networks,Norms,and Trust: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Social Capital”,Social Psychology Quarterly,Vol.68,No.1,2005,pp.4-14.。

在规范主义的制度环境下,非正式规范对社区成员达成群体行动的效力介于前两种制度环境之间。由于正式规则的缺失或相对模糊,无法为社区里供给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提供激励和相应的资源。若社区成员没有一定的公共物品需求,就不会出现供给公共物品的自组织群体行动。当社区成员对公共物品有了一定的需求时,非正式规范通过给予公共物品提供者或组织者声誉等道德激励,或者对落伍者进行道德谴责,而使之不得不加入群体行动;从而,凝聚社区成员力量、促成自组织群体行动。因此,在规范主义的情形下,非正式规范的效力越强,越有可能达成社区成员供给公共物品的自组织群体行动。

概而言之,借助社区成员对达成群体行动的需求和达成群体行动的难度,我们不但理解了非正式规范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对社区自组织群体行动达成的机制,还做出了一组判断:非正式规范在冲突制度环境下对社区成员达成群体行动的效力最强,在一致的制度环境下的效力次之,在规范主义制度环境下的效力最弱。下文将结合这些判断,来分析中国社会转型不同阶段,在政府关于乡村小学的不同政策(正式规则)条件下,乡村宗族网络所蕴含的教育规范(非正式规范)对村小这一公共物品供给行动的影响。

二、宗族网络与乡村基础教育的制度环境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学校的制度环境经历了从一致到规范主义、再到冲突的转变(如表1所示)。不同地区的宗族在改革后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复兴,所蕴含的重视教育的非正式规范也随之恢复并有不断增强的趋势。但是,政府对待乡村基础教育布局的政策,却发生了转变。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代,政府对乡村办学是鼓励的。1990年代以后,政府逐步改变了鼓励“村村办学”的分散式办学模式,转变为鼓励集中办学模式;对村办小学不再鼓励,甚至有所阻止。2000年代以来,为了提高办学效率,政府以行政性指令的方式大规模撤并很多乡村教学点和小学。这样的指令性政策,与宗族网络重视教育非正式规范是不一致的。

表1 乡村基础教育的制度环境转型及宗族网络的影响

(一)宗族网络重视教育的非正式规范

宗族网络蕴含了重视教育的非正式规范。在明清时代及民国时代,宗族视教育为其长盛不衰的基础。宗族的兴盛依赖于宗族成员的科举及第[注]Benjamin,A.Elman,Callsicism,Politics,and Kinship:The Ch'ang-chou School of New Text Confucianism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即使宗族成员未能及第,准备过科举考试的读书人也可以负责宗族的日常运转。他们负责家谱的编写、各种对外契约文书的制定等,还协助政府官员管理地方事务。因此,宗族往往把兴学助学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鼓励、资助族内男性成员接受儒家教育及准备科举考试[注]冯尔康:《清代宗族的兴学助学及其历史意义》,《清史研究》2009年第2期。。有能力的宗族还组织起来开办族学、义塾、学塾,大的宗族甚至备置学田,为宗族助学和办学提供物质保证[注]李红婷:《过去的免费教育:宗族义学》,《文史博览》2006年第5期;王灿:《论徽商、徽州宗族与徽州教育三者的互动关系》,《池州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在民国战乱时期,宗族仍肩负着兴办乡村小学的功能,用族产和资金贴补乡村教育[注]王栋:《宗族与江西近代民办教育》,《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1949年后,宗族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办学功能丧失殆尽。政府通过没收族产、打倒族长、废除族规、用阶级意识瓦解宗族认同的方式,铲除了宗族势力。宗族的经济基础和组织结构被摧毁,为基层政权所取代[注]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在人民公社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族谱被焚毁、祠堂被破坏、祖宗排位被砸掉,强宗大户被有意识地分解到不同的生产队[注]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宗族虽没有完全消失,但已失去了办学功能。不过,宗族重视教育的文化传统依然对村民有着持续的影响。原有的宗族祠堂,在村村办教育的运动中,有的还被改造为村小;而原来宗族所办的学校,有些经过改造,成了新村小[注]李红婷:《过去的免费教育:宗族义学》,《文史博览》2006年第5期;林敏霞:《国家与地方的历史互动:宗族文化教育组织视角——以浙江苍南蒲城乡华氏族学为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宗族仍然以潜在的形式发挥着教育功能。

伴随着改革开放后宗族的复兴,其重视教育的非正式规范也得以增强。宗族复兴以华南地区较明显,但在其他地区也有所出现。其主要形式是重建祠堂、重修族谱、恢复祭祖等[注]Anning Hu,“Ancestor Worship in Contemporary China: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China Review,Vol.16,No.1,2016,pp.169-186;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复兴后的宗族不再是父权社会组织,而是具有凝聚力、认同感和集体动员能力的社会网络[注]朱妍、林盼:《宗族修谱活动中的代际分化与青年人的利益诉求》,《青年研究》2016年第6期。。复兴后的宗族并不直接参与办学,而是以间接的方式兴学助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宗族成员的助学。部分宗族成立奖学基金会,向升入高中和大学的本族子弟发放奖学金[注]冯尔康:《清代宗族的兴学助学及其历史意义》,《清史研究》2009年第2期。。其二,资助乡村小学。蔡莉莉的研究发现,宗族越强的村庄小学办学条件越好[注]Lily Tsai,“Solidarity Groups,Informal Accountability,and Local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101,No.2,2007,pp.355-372.。陈杰和黎相宜对广东侨乡的研究也发现,宗族通过海外移民的捐赠为乡村小学增加教育资源,如建立教学楼、奖励乡村教师等;而乡村小学在2000年代面临“撤点并校”的危机时,宗族通过发动海外成员捐款,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提高师资水平,以期保留学校[注]陈杰、黎相宜:《道义传统、社会地位补偿与文化馈赠——以广东五邑侨乡坎镇移民的跨国实践为例》,《开放时代》2014年第3期;黎相宜:《道义、交换与移民跨国实践——基于衰退型侨乡海南文昌的个案研究》,《华人华侨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

(二)乡村学校兴办的正式规则的演变

政府对乡村学校布局的政策的演进,在改革开放后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农村教育向何处去——对农村撤点并校政策的评价与反思》,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从“分散办学”转向“集中办学”,从“村村办小学”经过“撤点并校”进而“学校进城”。

1980年代,政府沿用建国初期普及初等教育的经验,坚持就近入学原则,采取的是“村村办学”的分散办学政策。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便于学生就近入学”。1986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定了乡级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的财政开支。当时的政策将乡、村视为农村办学的主体,鼓励将小学开在家门口,方便农村儿童就近入学。

1990年代,政府尽管没有更改分散办学的基本方针,但已开始试点寄宿制学校等集中办学模式。在这一时期,有关乡村办学的正式规则并不统一,是相对模糊的。1992年国家教委在所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加入了“小学设置……寄宿制小学可适当集中”的表述,就近入学原则有所松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县乡两级出现了财政困难,难以维系农村义务教育的现状,加之中央明令禁止教育集资、征收农村教育附加费,造成许多乡村小学的基本办学条件无法保证。这一状况进一步使政策朝着集中办学的方向转变。1997年,贫困地区开始试点寄宿制学校。国家教委在《三片地区义教工程规划编制办法》中提出要求,“对达不到预定规模的孤立教学点(学校),考虑能否用寄宿制方式予以取消”。集中办学、通过寄宿制实现“学校进城”得以逐步合法化。

2000年代,政府明确采取了集中办学的农村学校布局政策,以行政性指令并辅以专项经费,大规模撤并乡村教学点和小学[注]潘光辉:《“撤点并校”、家庭背景与入学机会》,《社会》2017年第3期。。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定》,开始撤销一些乡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合并成较大规模的中心学校;将中小学布局从农村撤出,转至县城和城市,即“学校进城”。国家提供的“撤点并校”和寄宿制小学专项经费,增加了政府官员的激励[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农村教育向何处去——对农村撤点并校政策的评价与反思》,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该政策的出台,虽符合农村人口缩小的趋势,但在部分地区执行过程中演化为行政性部署和政府官员对政绩的追求。这一政策在2012年被教育部和国务院的数道文件叫停,但乡村学校撤并已成定局。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自2001年至2010年,全国小学数量从49.13万所下降至25.74万所,降幅47.6%;而在校人数从12543.47万人下降至9940.70万人,降幅仅为20.7%。其中被裁撤的大部分为农村小学;撤点并校后,儿童就学的路程大幅增加。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显示,自2006年至2012年,县镇小学的服务半径从2.96公里上升至4.23公里,增幅43%。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县镇小学,服务半径扩大幅度为59%,达到6.09公里。

三、研究假设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小学所处的制度环境,经历了一个伴随着宗族复兴而非正式规范的鼓励作用得以强化的过程,同时,正式规则从鼓励转为阻止。整体制度环境从一致转向规范主义、进而转向冲突。在这一过程中,宗族对乡村学校兴办的积极影响应逐步增强。基于上面论述,本文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1:宗族凝聚力越强的村庄,越有可能存在小学。

如下文所述,我们将村庄有无族谱或祠堂结合起来衡量宗族凝聚力,宗族凝聚力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由弱至强分别是:没有族谱也没有祠堂,仅有族谱或祠堂,有族谱且有祠堂。由此,我们可得到两个更具体的研究假设:

假设1.1:相比于没有族谱也没有祠堂的村庄,有族谱或祠堂的村庄更有可能存在小学。

假设1.2:相比于没有族谱也没有祠堂的村庄,有族谱也有祠堂的村庄更有可能存在小学。

考虑到制度环境的演进过程,在“撤点并校”政策执行之后,我们应该能观察到:

假设2:相较于“撤点并校”之前,宗族凝聚力越强,在“撤点并校”后对乡村拥有小学的效应越显著。

四、数据和方法

(一)数据

本文采用两个数据来分析上述制度演进过程中宗族对乡村小学兴办的影响。分析单位是行政村。第一个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于1992和1994年收集的《中国百县国情调查》的村级样本 (下文称1992/94 CHTS)。1992年样本包括12个省、15个县的259个行政村;1994年样本包括7个省、7个县的119个行政村。这22个县是由专家根据代表性选取的,在每个县中,按PPS随机抽样行政村。两个样本合并后,删去因变量有缺失的样本,共有368个村级样本。这一样本用来测量在一致的制度环境下宗族网络对乡村小学兴办的影响。

第二个数据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于2010年收集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 (下文称2010 CFPS)的村级样本。2010 CFPS采取多阶段、多层次PPS抽样方法,对城乡采取一体抽样。村级样本包括162个县(分布于24个省),415个行政村。这一样本用来测量在冲突的制度环境下宗族网络对乡村小学兴办的影响。

(二)变量

1.因变量:本文的因变量是在行政村内是否存在乡村小学,为二分变量。1992/94 CHTS有关于村内是否有小学的信息。2010 CFPS询问村中有几所小学。若村中没有小学,则定义为0;若村中有一所或以上的小学,则定义为1。

2.自变量:宗族凝聚力,用村中是否有族谱或祠堂来测量。1992/94 CHTS直接询问了村中有无族谱或祠堂;2010 CFPS在村层次只询问了祠堂,族谱的测量则在居民层面。若本村居民报告了其拥有族谱,我们就认为本村有族谱。将族谱或祠堂有无结合起来,宗族强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由弱至强分别是:没有族谱也没有祠堂,仅有族谱或祠堂,有族谱且有祠堂。

表2 两个样本的描述性分析

注:a.分类变量汇报比例;b.取自然对数。

3.控制变量:本文控制了以下会影响乡村学校分布的变量,包括村居总人口(取自然对数)、离最近县城的距离(公里数,取自然对数)、人均耕地面积(平方亩/人,取自然对数)、去年人均总产值(元,取自然对数)。在2010 CFPS中,还控制了0-15岁人口数(取自然对数)、流动劳动力人口数(取自然对数)和是否为少数民族聚集区(虚拟变量,1=少数民族聚集区)。

本文使用的所有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请见表2。

(三)分析方法

本研究采用多重插补的方式来插补缺省的自变量和控制变量。使用的命令是Stata 13/SE中的mi impute,在三个数据中分别进行。样本中缺省比例最高的变量为CFPS中的人均年收入(17%),其余变量的缺省比例都在10%以下。因为样本中变量的缺省比例在10%-30%之间,所以使用了20个插补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注]Graham J.W.,A.E.Olchowski,T.D.Gilreath,“How many Imputations are Really Needed? Some Practical Clarifications of Multiple Imputation Theory”,Prevention Science: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Society for Prevention Research,Vol.8,No.3,2007,pp.206-213.。插补的因变量在计算多重插补时使用,在统计分析中并不使用[注]Paul T.von Hippel,“Regression with Missing Ys:An Improved Strategy for Analyzing Multiply Imputed Data”,Sociological Methodology,Vol.37,2007,pp.83-117.。

因宗族的分布具有地区特征,应对地区变量加以控制。但因样本量比较小,省级固定效应模型存在大量的全正向样本,故将样本中的省份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六个地区[注]省份分布如下: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华东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中南地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表2),采取地区层次固定效应模型。

五、主要发现

(一)乡村小学数量的历时变化:1992-2010

表3报告了乡村小学在全国和不同地区的分布情况。在1990年代初,92%的村庄拥有小学,各地区的乡村小学数量均在90%左右,基本符合“村村办学,小学不出村”的情况。但在2010年即“撤点并校”末期,有小学的村庄的比例下降至64%,近1/3的乡村小学遭到裁撤。这种变化在东北地区及华北地区尤其明显。东北地区拥有小学的村庄的比例从94%下降至55%,降幅达40%;华东地区则从87%下降至42%,降幅达51%。在西北、西南等不发达地区的下降幅度反而更小些。在中南地区小学的数量变化最小,降幅仅为13%。因中南地区的部分省份也是中国宗族最强大的地区[注]肖唐镖:《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宗族网络对乡村小学的积极影响。

表3 村庄中拥有小学的比例:1992/1994-2010

(二)宗族与乡村小学的存留

表4报告了宗族对乡村是否有小学的Logistic回归结果。首先对1992/94 CHTS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在1990年代初一致的制度背景下,宗族凝聚力对乡村小学的存废的效应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在模型2中加入村庄的社会经济指标,发现这些指标对村庄中是否存在小学的影响仍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这说明在正式规则鼓励乡村小学的兴办,提倡“村村办学,小学不出村”的制度背景下,乡村小学是否存在和村庄宗族凝聚力、村庄的社会经济特征关系不大。

表4 中国村庄是否有小学的罗杰斯第回归(地区层次固定效应)

注:所有模型中加入华北、东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六个地区变量作为控制效应;+p<.1,*p<.05,**p<.01,***p<.001 (双尾检验);a.参照组为无族谱也无祠堂;b.取自然对数。

对2010 CFPS的分析结果则完全不同。2010年是“撤点并校”的末期,正式规则阻碍乡村小学的兴办,与宗族网络形成冲突的制度环境。控制变量的结果显示,村庄的人口特征对乡村小学存废的效应具有统计显著性。村居人口数越多,村居人口中少数民族越聚集,则乡村小学越有可能存续。而村庄的经济特征,如离县城的距离、人均耕地面积、人均GDP等变量与乡村小学的存废的关系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乡村小学的存废受人口特征的影响很大,而经济因素影响不大。这说明“撤点并校”更多的是一个行政性指令过程,而非市场导向。

模型3-5的结果显示,宗族凝聚力与乡村小学的存废显著存在正向关系,且具有统计显著性,村庄的宗族凝聚力越高,越有可能存在乡村小学。在加入控制变量后,系数依然显著。模型5的结果显示,有族谱或祠堂的村庄存在小学的发生比(odds ratio),是没有族谱也没有祠堂的村庄的2倍(e0.766=2.15),假设1.1得到支持;有族谱也有祠堂的村庄存在小学的发生比,则是没有族谱也没有祠堂的村庄的3.5倍(e1.262=3.53),假设1.2得到支持。总体来说,在“撤点并校”后,假设1得到了支持。

为了将两个数据的结果更好地进行对比,模型6中删去了位于华北地区的村庄(因在1992/94 CHTS未收集该地区的数据),重新估计。图1对比了模型2与模型6中宗族凝聚力对乡村小学的兴废的影响。在1990年代初“村村办小学”、一致的制度环境中,宗族凝聚力与是否存在乡村小学关系不大,无论宗族凝聚力如何,村中有小学的预测概率均为95%左右。而在2010年“撤点并校”、冲突的制度环境中,宗族凝聚力有助于乡村小学的存留。当村庄中既无族谱又无祠堂时,存在小学的概率仅有55%,当村庄中有族谱或祠堂时,存在小学的概率上升至72%,当村庄中既有族谱也有祠堂时,存在小学的概率上升至81%。这说明相较于“撤点并校”之前,宗族凝聚力越强,在“撤点并校”后对乡村拥有小学的效应越显著。假设2得到支持。

六、总结和讨论

借助社区成员对达成群体行动的需求和难度概念,本文在已有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间交互关系的制度环境类型学基础上,揭示了非正式规范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对社区自组织群体行动达成的影响机制。在冲突制度环境下,社区成员对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的需求是最高的,社区成员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的难度也是最高的,因而目标的达成高度依赖于社会资本所蕴含的非正式规范。在一致制度环境下,社区成员对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的需求是最低的,社区成员达成自组织群体行动的难度也是最低的,因而非正式规范可有可无。在规范主义制度环境下,非正式规范对社区成员达成群体行动的效力介于前两种制度环境之间。因此,本文认为非正式规范在冲突制度环境下对社区成员达成群体行动的效力最强,在规范主义制度环境下的效力次之,在一致的制度环境下的效力最弱。

将上述判断用于分析中国村小兴办废存状况,本文提出假设认为,在“村村办学”或“撤点并校”运动中,宗族凝聚力有助于村小兴办或保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学校的制度环境经历了从一致到规范主义、再到冲突的转变。伴随着宗族的复兴,其重视教育的非正式规范的作用得以加强,但乡村教育的正式规则从“村村办小学”逐步转向“学校进城”、“撤点并校”,二者的交互效应使乡村教育的制度环境由一致转向规范主义,进而转向冲突。对1992和1994年的百县调查数据及201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的资料分析发现,在“村村办小学”的一致的制度环境下,宗族网络与乡村小学是否存在关系不大;在“撤点并校”的冲突的制度环境下,宗族网络与乡村小学的存废呈正向关系,乡村小学更有可能存在于宗族网络强大的村庄。这些发现支持本文所提出的研究假设。研究结果表明,本文所提出的基本理论判断,能够解释中国社会转型中,在乡村办学政策变迁的不同制度环境下,宗族网络所蕴含的教育规范为什么能对乡村小学兴办废存产生影响。

本研究的结论,也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意义。在“撤点并校”的执行过程中,不可忽视村民的应对。村民作为“撤点并校”的利益受损者,会借助宗族凝聚力软化政策实施,进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对我们考虑正式制度或政策的合法性、执行成本是有启发意义的。

由于资料所限,本文的分析也有一定的局限。首先,本文仅分析了一致和冲突两个制度环境下宗族网络的影响,对在1990年代中后期规范主义的制度环境下的情况,由于缺少有效数据,无法检验我们关于宗族凝聚力在规范主义制度环境下的效力的判断。其次,本文仅考虑了乡村小学的存废,而无法对学校质量作区分。也可能正是没有对学校质量进行区分,在1992和1994年百县调查的数据分析结果中,宗族凝聚力变量的效应才不具有显著性。当时宗族并没有直接办学能力,其效应更有可能体现在学校办学质量上。我们希望以后能得到有效的资料来支持进一步的研究。最后,尽管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宗族凝聚力对乡村小学存废的效应具有统计显著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资料,对宗族凝聚力发挥作用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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