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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制度的现状?(答读者问)

2019-07-09

环球时报 2019-07-09
关键词:章莹颖罪行陪审团

编辑同志:

近日看报道说,章莹颖案已进入量刑审判阶段,嫌犯克里斯滕森已被判处有罪,检方要求判处其死刑,现在需要陪审团做出是否判处死刑的决定。请问美国的死刑制度是怎样的?无期徒刑和数罪并罚几百年有什么区别?

山东读者 史天昊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除了美国联邦刑事司法系统外,每个州有其独立的司法系统。在美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是死刑。截至2019年5月底,美国已有21个州废除死刑,另有4个州宣布暂停死刑。章莹颖案所在的伊利诺伊州已于2011年废除死刑,但美国法律允许联邦政府对特殊罪行寻求死刑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州,联邦寻求死刑判决极为罕见,让陪审团在不适用死刑的州超越此前判例认定嫌疑人死刑,实际难度很大。

如果克里斯滕森没有被判处死刑,那么很大可能将会被判处终身监禁,在监狱中服刑直至死亡。另外在美国还有一种“超长刑期”的现象,历史上被判刑期最长的是在1994年,美国俄克拉何马州一名法官判处一位儿童强奸犯有期徒刑3万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超长刑期”主要是因为美国刑法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判定罪数上比较严厉,如果同一行为构成两个以上罪行,每种罪都要追诉。在惩罚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时,会采用并科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美国也有无期徒刑制度,在美国刑法上称为终身监禁,美国的终身监禁又分为两种,有假释的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假释和赦免,还有一种是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按规定不可以假释,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赦免、假释和减刑的情况。无期徒刑制度在真正的实践中,因为减刑和假释等,往往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导致处罚较轻。因此,“超长刑期”的处罚要重于无期徒刑。▲

(马辰辰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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