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金融风险及监管研究
2019-07-05董丽君
董丽君
【摘 要】社交金融是将社交平台的数据数据优势充分挖掘的金融形式,通过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对金融消费者的社交平台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和挖掘金融消费者,掌握潜在客户的社交轨迹、交易和消费习惯,对潜在客户进行精准刻画,让合适的金融产品匹配合适的金融消费者。社交金融借助大数据技术,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许多风险,应当引起监管方面的重视。
【关键词】社交;金融风险;监管;研究
一、我国社交金融的发展和特征
(一)我国社交金融的发展
我国社交金融开始于2013年。中国最大的社交平台腾讯微信与财付通合作,增添微信支付功能,布局社交金融。2014年1月微信借势中国农历年的红包传统,推广微信新年红包,收到了良好的用户使用反响,极大的提高了微信支付的市场占有率。2019年的最新数据显示,春节期间有8.23亿人次参与收发微信红包i,产生巨大的金融挖掘空间。微信支付功能、庞大用户群体为社交金融的发展奠定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腾讯微信的这次风暴式的金融开局,打开了金融与社交深度融合的思维闸口,带来了深刻的行业变革。
(二)大数据战略下我国社交金融的特征及优势
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存在严格管制、审批程序繁琐、准入门槛高等问题,广大人群被排斥在金融服务对象群体之外,客观也加剧了我国融资难状况。近年来,我国提出了“国家大数据战略”,作出了多产业与大数据紧密结合的决策,促进大数据与金融的结合,社交金融正是搭乘了金融与大数据的发展机遇,赢的了迅速的发展。社交金融发展的最大的优势也是其最突出的特征,体现在其创新性上,纵向时间轴里不仅能够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推陈出新,在横向时间轴上可以创新多类产品,精准匹配用户。
我国大数据战略下社交金融的发展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社交金融兼容了社交平台大数据基因,嫁接了互联网金融的科技,挖掘了大数据的广阔资源,致力于实现金融的盈利目的,这些因素也塑造了社交金融的独特特征。一方面,社交金融充分开发社交平台的海量用户群体,将其作为金融服务对象,扩大了金融参与主体,也扩大了金融资本,促进了金融流通;另一方面,社交金融搭载大数据技术,能够精準捕捉用户的金融需求,为实现精准刻画用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提供可能。
二、大数据战略下我国社交金融的风险
(一)社交金融放大金融风险
金融最原始的功能是完成债务的清偿,落实到法律关系上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消灭。金融与信用交织,承担着资金的支付、结算的功能,决定了金融存在天然的内生风险。金融为以资金融通目的,其价值集中体现为主体信用,但主体信用却是不能准确预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风险的这种原生特性决定了金融风险无法根除。因此,预防和监管便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类风险的关键。
社交金融降低了金融的准入门槛,扩大了金融参与主体,使大量原本被排除在传统金融服务对象的群体成为社交金融的参与者。这一群体的特征是数量巨大,资金量较少,风险承担能力差。由于我国长期的金融抑制政策,投资者教育环境不佳,扩大了的社交金融参与者的金融投资知识不足,更易产生盲目性。因此,社交金融的确放大了金融的信用风险。
(二)社交金融网络安全风险
目前网络空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且威胁因素时分复杂。ii社交金融完全依赖于互联网技术,黑客攻击也是不得不考量的风险点。其次,社交金融的高效便捷的优势,是以平台设计简化、操作方便实现的,而这种简易操作流程往往存在安全系数低、保密性能差的问题。特别是人们应用互联网的方式从电脑向移动端演变,加上智能手机在指纹识别和面部识别技术方面的突破,极大提高了支付验证的便利性,对社交金融用户的资金安全形成了重大挑战。
(三)社交金融法律风险
社交金融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可能是游离于相关法律之外的,合法性存疑。大数据战略下社交金融带来的创新能力不容小觑,社交平台的巨大用户流量为社交金融成长提供厚实“土壤”;大数据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的政策导向下,社交金融可以提供种类繁多品种齐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微信平台金融业务范围涵盖了基金、保险、定期理财以及各种各样的券商类产品,也能提供资金周转的借贷服务。社交平台在合作、销售、产品或服务推荐上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效应,破坏市场秩序。
此外,过大的创新空间也可能造成金融产品或服务突破现有监管框架,社交金融中的“钱包类”“宝宝类”以及“计划类”的金融产品,可能是以拆分份额、降低投资门槛为目的的变相公募,如微信理财通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对接的金融产品,非公司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游走于现行监管体制之外,造成金融监管无力的尴尬局面。iii
三、社交金融监管建议
(一)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规范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依据是十部委联合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法律层级以及内容方面都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要求。因此,应当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借鉴国外“金融科技”的表达方式,突出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科技性,增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科学性和概括性,将以社交金融为代表的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模式囊括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中。
(二)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社交金融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加持下,强化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特征,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之间相互价值,使业务形态多样且易变。然而,我们本着“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原则,以产品功能实质来划分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以其功能导向不同划分归入不同的监管口径,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同时加强监管主体间的联动,将社交金融的发展暴露于法定规制之下。
(三)完善社交平台用户数据保护机制
社交金融的运行和发展,平台用户的数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用户数据能够帮助社交金融勾勒客户画像,有针对性地提供符合客户需要的个性化产品,降低获客成本,降低风险,提高效率,金融业深度融合社交因素的主要动因。社交平台往往获取且保佑用户大量数据,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泄露风险。同时,用户数据的利益归属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围绕用户数据开发和使用的边界、授权以及利益归属等问题尚无确切定论。然而应当加强用户数据保护。
注释:
i 2019年2月10日,微信官方发布2019年春节数据报告。数据显示,从除夕到初五,微信消息发送量同比增长64.2%,8.23亿人次收发微信红包,微信运动全体用户走出9.63亿步。有趣的是,随着候鸟人群返乡,春节期间在非常驻地的微信支付消费共产生了12.4亿笔。源自人民网:《除夕到初五8.23亿人次收发微信红包》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9/0211/c1004-30616600.html。
ii See Gregor Dorfleitner, Lars Hornuf, Matthias Schmitt & Martina Weber, FinTech in Germany, Cham: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AG, 2017, p.5.
iii 孙天驰.金交所乱象:以“腾讯理财通——天金所”模式为例[A].彭冰主编:法律宇新金融[M].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2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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