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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经济学研究

2019-07-05梁玲玲张倍瑾齐欣魏婷江珂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保障性经济学

梁玲玲 张倍瑾 齐欣 魏婷 江珂

【摘 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供给问题是经济学与法学研究的传统领域,也是政府与百姓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1998年我国结束了传统的住房实物分配体系,城镇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建立和完善了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没有紧跟住房需求的步伐,不断上涨的住房价格使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究其原因在于未从学理上对保障性住房及其制度的特质进行深入有效的研究,使得研究陷入表层化,进而在实践中表现为保障性住房制度供给缺乏效率。因此,保障性住房在建设环节和分配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其实质是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问题无法有效解决。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制度;经济学

对于住房的重要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我国古代就把衣食住行列入人的四大需求,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备条件。《汉书·货殖列传》中写到:“各安其居而乐其业,甘其食而美其服。”以及唐朝诗人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所说:“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可见,在我国古人眼中田园诗般美好的社会愿景中,住房不仅仅是满足人类居住的场所,更重要的是为居住提供一种安全、便利、美观、舒适的“安居乐业”之所。有了这“安居之所”,人们才能愉快地从事自己的生产生活,社会才能安定祥和。另一方面,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对住房的重要性也进行过阐述。1933年,雅典宪章就将居住列为城市的主要功能。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并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世界人权宣言》,将住房与吃、穿、医疗以及社会服务并列为人人有权享受的生活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内涵

保障性住房制度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广义上讲,在生产力水平低下时,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政府以宅基地、福利分房等具体形式,来实现“人人有房住”的住房保障目标采取的措施。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居民依靠商品房市场满足住房需求,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这就需要市场与政府的宏观调控相辅相成。因此,政府为保障人人有房住,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解决市场本身缺陷造成的问题,即帮助那些无法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实现住房需求的中低收入群,这个政策体系统称为保障性住房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用来干预商品房市场的一种政策工具,是国家构建的一种社会“稳定器”和生活“安全网”。

二、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

普遍性原则:住房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解决适当的居住需求是公民的福祉所在。普遍性原则是指每个公民都应当成为保障性住房制度保障的对象,人人都有享受住房保障的权利。普遍性原则并不是指保障人人都要享有住房,而是指政府应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这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平等居住权利,即“住有所居”。

适度性原则:在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的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人口数量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之间的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决定了我国住房保障政策要采取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指住房保障要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即可。保障的对象以低收入家庭为主,适当扩大到中低收入人群。

公平性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这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公平已经成为现在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社会保障就是为了彰显公平,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要放在首要位置的就是公平性原则,公平是保障性住房立法的根本原则。但在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流转等方面存在非法牟利,权力寻租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公平性。因此,应在保障性住房的立法中制约这种行为,维护住房保障的公平。

三、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经济学特征

(一)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

保障性住房供给情况决定了低收入家庭的居住质量。而且保障性住房具有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低的特点,其特征决定了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无法提供并满足社会对这类准公共产品的需求,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完全依赖市场供给会产生贫民窟现象,导致社会紊乱,威胁社会安定。同时,准公共产品的混合属性决定了保障性住房既具有鲜明的正外部性,又因其关乎民生,未来前景向好,对于私人机构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所以,应采用政府与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可以在政府主导下发挥私人机构的效率优势,也可以动员社会的力量进行广泛参与。政府将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其积极作为会影响保障性住房从建设到分配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因此,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构建就十分重要。从属性来看,制度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由政府垄断的公共产品。从成本——收益角度看,保障性住房制度由政府供给具有规模经济的效果。政府可以借助自身的管理职能和强制力的发挥,将制度供给所要支付的成本分摊到每一个人身上,使单位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而其他组织和个人却因为制度供给成本巨大而缺乏支付能力,无法成为制度的供给者。同时,制度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对供给者的身份也提出了特殊要求。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机制来进行制度资源的配置,必须寻求一个有积极性、高效率的生产者。政府完全具备制度供给主体的资格要求,从而获得了垄断供给活动的合理性。

(二)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公平与效率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而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好再分配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这表明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必将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必然会从中受益。作为社会保障重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我国更是高度重视。率与公平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处理二者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战略目标。一方面,以公平为切入点,政府需要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以此维护社会稳定。其要求政府从多层次、全方位的角度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考察,并根据已掌握的现实情况,推出符合新形势的政策法规,保证制度供给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同时,制度本身對公平就具有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从效率着手,保障性住房得到有效实现就需在追求公平的前提下,考虑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效率,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作用,通过对土地、金融、税收等领域的规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更多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在于既保证了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又提升了社会成员的劳动自觉性,由此实现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四、结束语

住房是可以供人居住、生活或是工作的房子。它不仅是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所需的基本要素,也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论,住房作为生存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是更高层次的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需求得以满足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郭伟明.住房保障政府行为逻辑演变(二)——实现公民住房权的路径选择(下)[J].中国房地产,2016(04):61-64.

[2]张祚,陈昆仑.城市大规模保障性住房空间决策——相关问题与研究综述[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3(01):12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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