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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如何惩贪树廉

2019-07-02梁仁志

紫光阁 2019年6期
关键词:休宁县于成龙教化

梁仁志

有清一代特别是清朝前中期,统治者对于惩治贪腐、肃清吏治相当重视。顺治元年(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就明确要求:“官吏犯赃,审实立行处斩。”十二年,顺治谕令刑部:“今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没家产入官。”雍正对官员贪腐更是深恶痛绝,认为“地方之害,莫大于贪官蠹役之朘削”。乾隆甚至将贪官与盗贼相比,认为贪的危害远大于盗:“夫取非其有谓之盗,况取国家之所有乎?贪人之财犹谓之盗,而况其国家之财乎?”

为了惩治贪腐,推动官员廉政意识的养成,清政府在中央设立全国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设立十五道监察区,委派御史进行分区管理,还将一部分监察权授予总督、巡抚、知府等地方大员,以便他们实时监督下属官吏。为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清政府每三年还对官员进行一次考绩,对地方官员的行政能力和廉政状况进行评估,发现贪腐行为即时进行严肃处理。《大清律》对贪污的处罚颇为严格。一般来说,贪污十两便要杖七十、徒一年半,贪污二十两便要杖一百、流二千里。

制度监督是刚性、外在的,道德教化是柔性、内在的,内外结合、软硬兼施,对于官员廉政意识的养成方能产生更加积极的效果。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道德教化对官员廉政意识养成的重要意义。早在顺治九年(1652年),清廷便颁行《六谕卧碑文》,几年后又沿明代之旧,推行乡约制度,并定于每月朔望两日向民众讲解六谕。康熙亲政以后,为更好地推行道德教化,制定了《圣谕十六条》。雍正继位后,亲自撰写《圣谕广训》。清政府还将这些圣谕规条纳入各级科举考试中,给那些即将步入仕途的学子们打一剂廉政预防针。

清代统治者推行道德教化的努力也得到地方甚至民间组织的积极响应。如徽州府休宁县古林黄氏在其《祠规》中就规定:“圣谕十六条首著敦孝悌以重人伦,良有以也。”休宁县茗州吴氏在《家规》中也规定:子孙有发达登仕籍者,须……效力朝廷,为良臣,为忠臣……有以贪墨闻者,于谱上削除其名。于成龙是清初有名的廉吏,康熙曾称赞他说:“朕博采舆评,咸称于成龙实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龍之所以具有极强的廉政意识,与所受的家庭教育分不开。其父于时煌,居乡时“力行孝义,有长者之称”,从小便让于成龙读经诵典,传授其齐家治国的道理,奠定了于成龙日后为官清廉的基础。廉政意识也有赖于家中长辈的言传身教,名相陈廷敬不仅自己谨奉为官之道,更在清廉的同时不忘教育后人。在其影响下,后人为官者不下数十人,未见一个贪赃者。

清朝前中期对制度的执行力度尚可,官场廉政风气较盛,但到了中后期特别是后期,日趋腐化堕落,虽监督制度依旧,但监察官员执行起来阳奉阴违,贪污腐败之风遂迅速蔓延开来,以至于成一发而不可收之势,加速了清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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