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
2019-07-01俞滨郭延安
□俞滨 郭延安
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破。当前,浙江农业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已处于全国领先地位,2018年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位列全国第三、授权量指数居全国第一,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方面,浙江与国内先进省份、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笔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发现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中主要存在保护意识薄弱、主体结构不合理、激励机制不完善、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不高等四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正视四大问题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五大特征:一是农业知识产品研发周期较长,知识产权保护较难;二是农业知识产权主体相对分散、难以控制;三是农业知识产权客体以生物为主,生物性突出;四是农业科研成果一般在田间推广示范,农业知识产权极易扩散;五是农业知识产权价值标准难以确定。当前,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问题日益凸显,具体表现为: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调查结果显示,农业实用新型产权主体交纳产权维护年费1-3年的占53.4%,交纳4-5年的占21.3%,不愿交纳的占13.6%,因未缴年费终止的比例占到了失效专利的94.3%,届满终止的专利只占5.7%。授权的农业发明专利平均预期寿命13.4年,低于国外平均水平(17.3年),与日本(18.0年)、欧洲(17.2年)、美国(17.5年)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农业知识产权遭到不同程度剽窃、侵占的比例高达16.8%,如近些年有些地方销售的“明前龙井茶”严重侵害了西湖龙井的地理标志权。近三成农户认为农业知识产权可随意使用不用付费,甚至有超过一成的农户认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会阻碍农业科技的发展。浙江尚未形成一种尊重和鼓励发展农业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产权主体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和维护意识不足,市场和消费者对农业知识产权价值缺乏认知,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认知不够,对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规则缺乏了解,从事农业知识产权研究的科研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研发的敏感性不足,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
农业知识产权主体结构不合理。调查结果显示,高校与科研机构是农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要力量,占创造的65.4%(如浙江大学近年来一直是浙江农业知识产权创造的大户),83.4%的高校与科研机构农业知识产权主体主要是为评职称或职务晋升而进行产权创造,且很多高校与科研机构出现“重论文轻专利”“重立项轻研究”等现象,导致高校与科研机构产生的农业知识产权主要以论文(专著)或者课题立项的形式出现,论文(专著)占高校或者科研机构农业知识产权的比重高达75.4%,但论文(专著)转化为能够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比例仅为7.8%。而作为对市场反应最为灵敏的农业企业却只占农业知识产权创造的26.6%。由此可见,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主体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农业企业作为农业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主体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对农业知识产权进一步更好更快发展推动作用有限;另一方面,高校与科研机构农业知识产权市场意识较为薄弱,“重论文轻专利”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科研成果实效性较差,尚未真正把论文写在浙江大地上。
农业知识产权主体的激励机制不完善。调查结果显示,农业知识产权主体认为农业知识产权回报较高的仅为25.6%,而认为农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较高的却占66.5%,认为农业农业知识产权价值标准难以确定的比例更是超过八成。农业知识产权主体所在单位专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而激励产权主体进行有序创造和合理引导的比例仅占四成左右,一般都是由某个职能部门兼做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且职能较为分散,无法形成管理合力。由此可见,浙江主要由高校与科研事业单位作出的农业科技成果,较少真正用于服务农业推广,缺乏农业科技市场推广的经济效益。农业科技创新研究的作用,主要是用在了评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发明人最多能获得一定金额奖励,回报过低而维护与维权成本过高。对农业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很多单位尚未成立专门部门来有效管理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很难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农业高级人才的流失。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不高。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当前浙江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公共部门)较为完善的占32.6%,认为不是很完善但已有较大进步的占61.2%。农业知识产权主体对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期待较高,认为需要政府提供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类“一站式”服务的占比高达74.6%。农业知识产权主体认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介)的服务质量较高的仅占36.7%。由此可见,浙江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上,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均存在问题,服务专业性不强、服务供给能力不均衡、服务水平不够,大大制约了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农业知识产权转化的成功率。
坚持主动作为
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公共媒体进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使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涉农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农业知识产权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中的先导作用。针对农业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涉农企业、普通民众等不同群体的个性需求,进行多层次的立体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教育培训,既要让农业科研人员和管理者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也要让普通民众了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红利。
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育与引导,充实产权创造主体,不断优化产权主体结构。要制定科学的农业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学科设置和重点专业建设,加强实验室、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为农业科技人才搭建良好平台。要鼓励更多农业企业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农业知识产权创造,引导其更加注重农业的研发投入,利用企业敏锐的市场嗅觉不断通过技术升级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要通过互联网、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整合国内外最新的农业知识、科技、产权信息,为农业科技工作者提供最前沿的参考和借鉴,同时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的起点和水平。
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要构建并完善浙江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使其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要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要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奖惩机制,保证农业科技人员通过艰辛劳动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得到应有奖励,并且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的机制为农业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科研环境。
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与市场化服务水平。要在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及制度体系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其转化、商业化、代理等专业服务制度。要探索建立层次分明、内容明确、服务形式多样的专业化服务模式,强化产业、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的对接。要强化金融、财税、信贷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推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促进市场化服务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