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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分析
——基于沪市A股重污染公司的数据

2019-06-29黄晓玥孙红梅

上海商业 2019年6期
关键词:规制环境信息

文/黄晓玥 孙红梅

一、引言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被公认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根据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5年工业废气排放总量685190亿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859.1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851.0万吨,烟尘排放总量1538.0万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31055万吨,排放量55.8万吨,综合利用200857万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宏伟目标,从2020年到2035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将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因此,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从2003年开始连续发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新《环保法》等一系列规制。尤其是新环保法加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明确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与证监会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旨在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2017年12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完成修订,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详细披露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等具体信息。这些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环境规制”力度加强的体现,这也意味着未来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将不断加强,逐渐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必选项”。

目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一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入手:宏观上,伴随着可持续发展经济目标的设立,环境质量与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微观上,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是对外界利益相关群体释放出的市场信号,成为其做出相关投资决策的依据之一,也是企业了解自身环境行为及其影响的信息渠道之一。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披露常见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对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进行阐述。

二、基于文献综述的理论分析与假设的提出

国外学者Wilmshurst,Frost(2000)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财务绩效呈正相关关系。Clarkson等(2006)实证得到了自愿信息披露理论。Gray等(1996)研究发现,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呈正相关关系。Meng X H,Zeng S X,Tam C M(2013)通过研究中国制造业 A 股上市公司,发现公司治理结构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Hackston和Milne(1996)提出不同意见,其研究显示盈利能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无关。在关于环境规制的研究上,Patten(1991)发现在受到外部监管压力下,环境敏感型的企业提供环境信息的自愿性更强。Kolstad(1996)认为环境规制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正向作用。Cormier D,Magnan M,Van Velthoven B(2005) 研究发现外部压力会推动企业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Frost(2007)也发现,当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了新的环境法律规定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了。Freedman,Patten(2004)研究发现环境政策的颁布对环境信息披露多的企业的市场价值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Cho(2007)认为,企业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行为是对环境规制这一外部压力的反应。

国内学者汤亚莉(2006)等以沪深两市披露环境信息的60家公司为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朱金凤(2008)实证检验了公司特征与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得出公司规模越大、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李朝芳(2010)合法性是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动机之一,企业处于不同的组织变迁阶段,其环保意识也不同,随着组织变迁的进行,企业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自主性就越强。钱红光(2014)以2012年140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验证了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资本配置效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黄珺(2012)管理层因素对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正向作用。李志斌(2014)实证研究了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并发现内部控制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傅鸿震(2015)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会受到企业所属行业的影响,垄断性行业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竞争性行业,因此政府对企业进行环境规制必须要考虑其行业竞争属性,从而提高我国整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李强,冯波(2015)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呈现非线性关系,其中,与国有企业呈现“正U”型,与民营企业呈现“倒U”型关系。宗子薇(2018)对《新环保法》进行深刻解读,提出环境规制的执行应当考虑企业所属行业、经济区域来进行调整规制力度,从而提高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候蕴慧(2018)以煤炭行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发现政府环境的管理和控制以及媒体关注度显著影响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环境规制、政策监管力度越强,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就越多。郑建明(2018)研究表明2015年“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有正面影响,并且这一影响在强环境规制力度的地区效果更明显。

国外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研究,研究方向集中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相关驱动因素。研究结果表现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质量不高。国内学者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前期主要表现为对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后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相关政策的颁布,国内学者开始探讨影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司特征、公司治理、外部监管等因素。2015年新环保法颁布后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较少,从政府角度出发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影响的更少,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环境规制对重污染行业企业带来成本增加,该类企业为了能够继续生存下去不得不进行生产技术上的研发创新以及组织管理模式上的改进。环境规制会对企业的污染排放进行控制,企业为了满足不超过规定的指标量,会考虑到从引进节能环保设备、加大绿色技术研发,降低产品污染。另一方面,环境规制的严格标准会对企业的生产率产生影响, Porter、Linde(1995)提出的“波特假说”表示,严格并且恰当的环境规制能够刺激企业的创新活动,由此产生的创新“补偿效应”能够抵消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效应,即“补偿效应”占主导地位。因此环境规制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路径取决于“遵循成本”和“补偿效应”的主导地位,不同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水平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程度不同。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低的环境绩效可能会降低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偏好,监管部门越来越严格的惩罚措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环境负债等额外的成本。受制于这些道德和法律层面的要求,企业需要通过进行污染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确立,使得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考虑其自身生产行为对外部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摒弃“纯理论人”的假设,站在“社会人”的角度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因此,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动机之一是为了应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规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此来获得更好的社会资源,持续保持自己的合法性地位,减少因为逃避管制带来的或有环境负债。提出假设: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呈现正相关关系。库。

三、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研究样本选自2014-201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重污染行业的A股上市公司,剔除掉ST以及财务数据异常的公司,最终共得到481个样本。

数据来源主要有以下3个途径:1.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标来源于“润灵环球”责任评级(RKS)的评价数据结果;2. 环境规制强度指标来源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联合发布的PITI指数;3. 上市公司年报和财务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以及WIND数据

(二)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目前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并没有一套完整统一的评价体系,国内学者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信息披露的文章中大多采用“内容分析法”,即自行建立指标评级体系,根据企业相关报告中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打分赋值。本文采取“润灵环球”发布的社会责任(CSR)评级数据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度量,选用第三方机构数据可以避免内容分析法中主观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润灵环球”的评价体系用从M(Macrocosm 整体性)、C(content 内容性)、T(Technique 技术性)、I(Industry行业性)四个零级指标,其中“环境”该一级指标下包含环境整体管理信息、预防污染信息、可持续资源使用信息、减缓及适应气候变化信息等四个二级指标,其具体内容参见表1。该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整体性评价M值权重为30%,满分为30分;内容性评价C值权重为45%,满分为45分;技术性评价T值权重为15%,满分为15分;行业性评价I值权重为10%,满分为10分。

表1 “润灵环球”评价指标

2. 解释变量:环境规制

环境规制的衡量,本文借鉴国内学者马军(2008)、沈洪涛(2012)、郑思齐(2013)的研究方法,选用由公共环境研究中心(IPE)与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两家机构共同开发的“中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指数)来衡量企业受到外界尤其是政府和相关环保部门监督与管制的程度。PITI指数从环境监管信息、污染源自行公开、互动回应、企业排放数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等5个方面展开,满分100分,各项权重分别为30%、26%、15%、14%、15%。具体指标内容如表2所示。

3.控制变量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除了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还有其他众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公司治理和公司特征也是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引入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重、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股权性质作为控制变量。所有变量说明如表3所示。

表2 “中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指数”指标

表3 变量说明

(三)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分析及参照沈洪涛(2010)、毕茜(2012)等学者的相关研究,本文构建模型(1)来就检验本文提出的假设。

(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分析

根据“润灵环球”的数据,本文对研究的被解释变量“环境信息披露质量CSR”从时间和行业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1.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整体分析

图1和图2分别反映的是A股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情况,由图中数据可知,近几年来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稳步增加,由2012年的644份增长到2016年的795份。在这些披露的报告中,仍以应规披露的占比较多,自愿披露数量也呈现稳步增长趋势。2016年自愿披露的报告数为378份,占比47%。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对这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的重视度在不断提高,也影响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

图1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总数

图2 企业按规披露报告数和自愿披露报告数

表4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整体分析

表4中是样本企业2014-2016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整体分析,从数据上来看,2014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平均水平在43.07分,2015年为41.88分,2016年43.14分,整体上来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在2015年之后有所提升,但幅度较小;2014年、2015年的标准差差异很小,最值方面差异也不大,但2016年有所改变,这表明所选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差距有所提升。

2.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行业分析

表5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行业分析

表5是从行业层面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分析结果。数据表明,2014年采掘业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得分最高(49.76),造纸印刷业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得分最少(35.26);2015年采掘业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得分最高(48.60),纺织服装皮毛业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得分最少(35.68);2016年采掘业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得分最高(50.64),纺织服装皮毛业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得分最少(36.01)。整体来看,采掘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相对较高,在中等水平。纺织服装皮毛业、石化塑胶业、造纸印刷业的质量水平较差,得分普遍没有超过40分。

3. 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6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被解释变量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CSR,均值为42.69分,中位数为38.97分,表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整体处于中等水平,CSR最小值为17分,最大值为87分,标准差为12.39,说明不同企业之间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质量水平差异较大;核心解释变量PITI,均值为56.08分,中位数为56.90分,表明当前我国政府对企业进行环境相关方面的管制强度处于中等水平以上,PITI指标最小值为21.70分,最大值为77.10分,标准差为13.78,说明处于不同地域的企业所受到的环境规制力度有较大的差异,受地域性的影响较大。

表6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

(五)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对样本企业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得到表7所示的结果。根据表中结果,整个模型的调整后的R2值为0.256,意味着环境规制强度等解释变量能在25.6%的水平上解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整个模型的拟合程度良好,另外,时间和行业变量均已控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CSR与环境规制强度PITI在1%的显著水平上呈现正相关关系,系数为0.184,t值为4.130,即环境规制强度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有显著的积极作用,环境规制越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由此假设也得到了验证。

表7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CSR与企业资产规模Siz e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系数为0.379,t值为6.941,这表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会随着企业资产规模的增加而显著提高,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获得外部资本投资,为此需要更为详细的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履行社会责任。

股权性质State在5%的显著水平上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CSR有正向作用,即企业股权性质为国有会提高其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这也意味着国有控股有利于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国有性质企业与政府关系相比民营企业关系较为紧密,因此会顺应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号召,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表现得更高。

资产负债率DAR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在10%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即企业资产负债率越高,负债程度越高,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低。企业高负债率意味着存在较高的财务风险,此时企业为了获得外部投资,不愿意更多的进行信息披露,因此环境信息的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也受到了影响。

股权集中度OC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在5%的水平上正相关,说明企业股权集中度越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就显著地有所提升。企业股权集中度越高,政策执行力就越强,这对于国有控股的企业来讲,意味着企业会更多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来满足政府政策法规的要求。

理论上来讲,企业盈利水平越高,会有能力并更愿意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但本文的实证结果显示企业的盈利能力ROE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可能是因为选取的重污染企业盈利水平差距较大,造成回归结果没有形成统计学上的显著。

四、结论与建议

对样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分整体和行业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分析显示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数量逐年提升,2016年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达到795家,但质量整体水平不高,自愿性程度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不同行业之间披露质量水平具有差异,其中采掘业表现最好,纺织服装业、石化塑胶业、造纸印刷业表现较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得分普遍没有超过40分。描述性统计部分,各变量的标准差均较大,这说明了不同企业之间情况差异较大。其次本文对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和检验,发现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因此模型构建是合理的,同时也初步验证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环境规制之间的正向关系。之后,将数据放入SPSS软件中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得到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因此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环境披露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制定严格详细的有关环境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履行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上市企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的外部性成本,将环境风险转化为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引起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此来推动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建议相关重污染行业企业自身应试图建立起内部环境治理机构,依照外部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绩效评估机制,由此“由内而外”的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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