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生猪产业环境治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9-06-29林与苗陶红军
林与苗,陶红军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1 引言
2017年欧洲约有15 000万头生猪存栏量,2017年出栏量约为26 520万头,是世界上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猪肉生产地。同时,欧盟也是猪肉和猪肉产品的最大出口国,2017年欧盟的猪肉出口量达到313万吨,占全球猪肉总出口量的38%,巨大的生猪养殖数量给欧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欧洲有着世界上最全面的一套现代化环境标准,欧盟已经确定了2020年发展成智能,可持续和包容性经济的目标,其中包括一系列旨在使其成为低碳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政策和行动,在现代化环境标准下,欧盟生猪产业对空气、水以及土壤的污染控制也有了显著效果。当前学术界对欧盟现代总体农业环境政策的研究较为全面,2003年6月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决议,对此次改革,陈彬(2008)梳理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中对农民提出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环境、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标准的要求成为重点。赵凯和孙嘉宣(2010)分析了欧盟重视农业源污染的源头治理、农业环境补贴采取经济诱导方式、成员国积极承担治理责任,早期欧盟农业补贴政策中主要聚焦于农产品价格问题,随着欧盟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给欧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王光深和侯石安(2012)关注到欧盟农业补贴政策的聚焦点以由农产品价格补贴转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补贴。王有强和董红(2017)梳理了欧盟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养殖业中减少牲畜存栏量补贴。
当下中国生猪养殖产业面临很多棘手难题,2018年8月以来,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通报我国大陆全部地区均出现非洲猪瘟疫情,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的传染度高的由病毒引起的猪病,传染速度快、传播方式广且死亡率高,虽然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传染病,但是对生猪产业的危害巨大,企业受损严重,因此我国生猪产业的环境治理刻不容缓,除流行病的传播外,疫情的控制、猪肉食品安全、环境约束等都对现有生猪养殖环境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全面梳理分析欧洲生猪产业的环境治理政策工具,希望对中国生猪产业的环境治理以及走绿色生猪养殖之路能提供一些借鉴。
2 欧洲生猪产业环境治理措施
2.1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中的环境治理原则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于1962年启动,在欧洲农业环境治理方面中,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中关于环境问题提出了两个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提供者获得原则”[1]。污染者付费原则规定污染者应承担避免或补救环境损害的费用,一般而言,农民必须确保遵守强制性的国家以及欧洲的环境标准,并尊重构成跨规管制度一部分的基本强制性标准,农民需自费遵守强制性环境标准,若不遵守强制性要求将会受到一定制裁。提供者获得原则指的是政府支付给农民超出法律要求的自愿性环境承诺,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中这一原则通过农业环境支付来实现,其中农业环境付款应包括自愿环境承诺产生的费用和放弃的收入,环境治理细化下的生猪产业的环境治理也应基于环境问题原则处理环境问题。
2.2 欧盟农业环境指标
欧盟农业环境指标是分析农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确定这两者之间不断变化的相互作用趋势的有用工具,农业环境指标必须涵盖农业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并应充分区分开以便能够捕捉环境条件的区域差异[2],通过公开透明化的农业环境指标工具能更高效地了解以及监督管理生猪产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2.1 氨排放指标
欧盟农业部门排放了欧盟28国内的绝大部分氨气,2015年农业部门占氨气排放总量的94%,约375.1万吨[3]。而欧洲氨排放主要来自于畜禽排泄物的挥发造成,无论是从畜禽的圈舍、粪便储存、尿液和粪便的沉积,还是粪便扩散到土地之后。畜禽排泄物释放到大气中的氨使得空气污染,有可能会出现酸沉积和富营养化,对自然环境会产生较大影响。
自1990年以来影响欧盟农业部门减少排放氨的主要因素是立法,例如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硝酸盐指令,欧洲集约化饲养排放指令等。农业中氨排放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欧盟28国畜禽数量的减少。氨排放指标中建议计算畜禽排放氨的参考函数可以是含有多种变量的函数,变量包括:动物粪便的性质,取决于动物饲料、种类、年龄和体重;对于每一种动物,饲料中氮素转化为畜产品的效率,以及肥料中剩余的氮和挥发的氮的比例;动物饲养系统类型;使用的粪肥储存系统;动物在室内或放牧的时间比例;土壤属性;肥料在农地的施用方法和施用速率。考虑到欧盟各国之间的环境与农业差异,指令中鼓励欧盟各成员国尽可能使用针对本国的具体方法计算畜禽的氨排放量。
2.2.2 饲养模式
饲养模式指标是主要畜禽类型(牛、羊、猪和家禽)的比例和农业用地上的畜禽单位的密度,并通过以下指标来衡量:主要指标为畜禽总密度,支持指标为主要畜禽的动物数量,占畜禽总数的主要畜禽类型的比例[4]。
畜禽的总密度反映了可用粪便对环境的压力。在集约化的饲养系统中,特别是生猪养殖产生的粪便是潜在的水体营养过剩的主要来源之一。每公顷土地上存在大量畜禽也同时导致饲料生产的加剧和饲料进口额增加。
2.2.3 硝酸盐指令
1991年12月12日欧盟理事会出台关于保护水源免受农业硝酸盐污染的指令。硝酸盐指令旨在通过防止农业来源的硝酸盐污染地面水和地表水并鼓励使用良好的耕作方式来保护整个欧洲的水质。硝酸盐指令是水框架指令的组成部分,是保护水资源免受农业生产影响的关键工具之一。
氮是帮助植物和农作物生长的一种重要营养素,但高浓度氮对环境损害较大,水中硝酸盐浓度过高会导致藻类大量繁殖,破坏水中生态系统,威胁生物多样性,并且污染饮用水,从而危及人类健康。来自畜禽生粪肥的过量氮是造成欧洲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欧盟希望减少农业中硝酸盐造成的水污染,并开始着手采取相应措施。此指令一定程度上可以监控和减少生猪产业粪便污染扩散或排放和过度排放造成的水污染。基于硝酸盐指令,欧盟各成员国需履行以下条例。
1)监测水体类型,识别受污染的水或有被污染风险的水。包括:表面淡水,特别是用于或者意图用于饮用水的淡水,其中含有或可能含有浓度超过50 mg/L 的硝酸盐;地下水含有或可能含有超过50 mg/L的硝酸盐;天然淡水水体、其他淡水水体、河口、沿海水域和海水中发现富营养化或在将来可能变得富营养化。实施上述标准时候,欧盟各成员国应考虑到水域和陆地的自然规律的环境特征以及目前对氮化合物在环境(水和土壤)中的作用的了解。
2)指定为硝酸盐易损区(Nitrate Vulnerable Zones,NVZ),包括:流经污染水域的土地面积或者有污染风险的水域以及此水域有助于硝酸盐污染。欧盟各成员国还可以对整个领土实施以下措施,而不仅仅是NVZ。
3)建立农民自愿实施的良好农业规范和国家行动方案。农业规范中规定以下强制性措施:规定了畜禽粪便储存容器的容量和结构;规定了防止因含有畜禽粪便液体的污水渗入地下水和地表水而导致水污染的措施;基于土地的土壤条件、土壤类型和地表坡度,气候条件中降雨和灌溉,土地使用和农业实践包括轮作制度与从畜禽粪肥中添加氮化合物的平衡中限制肥料在土地的施用量。
4)监测和报告。每四年欧盟成员国必须报告以下内容:地下水和地表水中的硝酸盐浓度;地表水富营养化程度;评估行动计划对水质和农业的影响;NVZ和行动计划的修订;评估未来水质变化趋势[5]。
2.2.4 欧洲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The European 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E-PRTR)
2006年1月18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建立欧洲污染排放和转移登记手册条例。E-PRTR是一个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库,也是化学品或污染物的排放清单,E-PRTR汇集了欧洲工业部门释放了各种化学品,释放的地点,以及释放量多少以及由谁释放的信息。E-PRTR包含28个欧盟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塞尔维亚和瑞士,该登记册含约28 000个上述国家9个工业部门其中包括集约化畜禽生产部门的饲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年度数据。欧洲上述国家的集约化饲养设施仅在符合以下标准才需向E-PRTR提交污染物排放和转移数据:该设施属于E-PRTR规则中列出的65个经济活动中的至少一个,其中包括密集饲养生猪设施以及处理或回收能力每日20 t及以上的动物尸体和动物粪便设施,释放的污染物超过了E-PRTR法规中针对三种介质(空气,水和土地)规定的特定阈值,如表1所示。超出适用阈值的设施每年报告的数据中需含有E-PRTR规定的污染物中释放到空气,水以及土壤。
符合报告标准的集约化饲养设施需每年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数据,欧洲各国有关当局汇编并检查报告数据的质量,再将数据提供给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环境署,以便在E-PRTR网站上进行汇编和传播,使用户可以登录E-PRTR网站访问数据。这种数据访问提供了邻近地区或国家的集约化饲养设施的发布和转移信息,同时也为欧洲公民提供了有关环境和健康保护的重要信息,并且促进了减少环境污染的行动,E-PRTR使公司有机会向公众提供信息,体现了公司在监测本行业的污染记录时也积极主动参与环保的行为,E-PRTR同时也致力于为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决策者和科学家提供一个连贯的、全欧洲范围的集约化饲养排放和转移数据库[6]。
3 对我国生猪产业环境治理的启示
综上所述,结合中国生猪环境治理现状并基于对欧洲生猪产业环境治理的工具与手段的梳理与分析,中国生猪环境治理可以借鉴欧洲生猪环境污染治理的经验,中国生猪产业环境治理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我国生猪环境治理水平。
3.1 建立完善的生猪产业污染物监测指标系统
欧洲的农业环境指标是分析与监控农业对环境影响的重要工具。通过计算和统计多项污染物指标,可以很清晰地反映出欧盟各国生猪产业在区位上、污染物种类上、生猪数量上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因此,中国也应建立完善的污染物监测系统,基于生猪的重点污染物指标,例如氨、氮以及磷的排放,应给出计算畜禽污染物排放的参考公式,参考公式中应包含饲养系统类型;使用的粪肥储存系统;土壤属性;肥料在农地的施用方法和施用速率[7]。除此之外,因基于中国土地辽阔,气候差异较大以及考虑到各省之间的环境与农业的差异,鼓励各省份结合当地环境与生猪养殖差异,使用针对本省的具体方法计算生猪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指标系统中还应包括各省对猪粪储存量以及储存手段的统计以及畜禽密度统计,多方位多角度分析生猪环境治理情况。
3.2 实施集约化饲养设施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
欧洲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中规定超出适用阈值的设施需每年报告规定污染物的排放数据,中国可借鉴此制度,对于超出阈值的生猪产业设施包含了密集饲养生猪设施以及处理生猪粪便和尸体的各种设施,需每年向当地省份主管机关报告排放规定污染物数据,主管机关收到数据后应审查数据真实性[8]。
3.3 生猪环境治理信息化及公众参与化
欧洲农业环境指标以及欧洲集约化饲养排放指令、欧洲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手册中的生猪污染数据及生猪污染防治措施公众皆可通过登录相应网站以及欧盟统计年鉴等查阅相关信息与数据[9]。因此,我国应建立高度公开化、透明化以及信息化的生猪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生猪环境治理的各项关键指标例如生猪养殖规模,生猪产业污染物分布情况,生猪产业污染物排放量与种类,排泄物与动物尸体的处理与回收情况能有效被公众知情,生猪环境治理应逐步适应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10]。
3.4 设定生猪环境治理的最佳参考技术及结论
欧洲最佳可行技术标准是欧洲集约化饲养排放指令设定许可证条件的参考标准,包括给出了生猪饲养对环境方污染治理的最佳可行技术。中国也应设定相应的生猪环境治理的最佳参考技术,有助于政府主管机关以及生猪养殖者参考,从而更有效地控制饲养生猪造成的污染,且不同的污染物对应不同类型生猪饲养应分别给出对应的最佳参考技术,技术涉及方面应包括生猪营养管理、生猪饲料生产(粉碎,混合和储存)、饲养生猪、收集和储存生猪粪肥、粪肥加工、粪便土地施用、生猪尸体的处理与存放[11],并给出生猪污染物排放的最佳参考结论。
表1 E-PRTR排放物容量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