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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与契约精神的较量

2019-06-29法制日报王鹤霖

法人 2019年6期
关键词:花溪区行政权力花溪

◎ 文 《法制日报》记者 王鹤霖

13年前的2006年,贵州省总工会花溪职工疗养院(下称“花溪疗养院”)与贵州祥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祥立房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建设租赁合同》,约定将花溪疗养院康复中心整体交给祥立房开公司,投资、建设、使用时间为20年。

从2014年起,这对合作伙伴因合同纠纷走上法庭,一方想解除合同,并将地上资产一并移交;另一方则想按合同继续履行。而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竟在五年时间里,先后经历了两次发回重审。

今年5月15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场考验行政权力与契约精神的法律之争再次拉开帷幕。

昔日:江湖救急的合作伙伴

2006年,花溪疗养院通过招商引资,与祥立房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投资改造及资产权利房屋、园、林、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花溪疗养院康复中心四座独立建筑物与祥立房开公司合作,并由其对建筑物进行改、扩、建及装修,合作期限为20年,从2007年8月30日至2027年8月29日,年租金80万元,每三年按5%递增。

“当年,疗养院是一片芦苇地,臭水池,甚至还因拖欠工资被工人跳楼威胁。花溪疗养院找了几十家合作单位都没谈成,后来向我们求助,是我们垫付了员工工资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替疗养院解了燃眉之急。那时候,无论是省工会还是疗养院,对我们都是感激不尽。”祥立房开公司负责人回忆称。

合同签订后,祥立房开公司便追加巨额投资,开始紧锣密鼓地新建、改造、扩建及装修。历经三年时间,最终将花溪疗养院打造成贵阳市花溪区的星级酒店——林中月酒店。

林中月酒店建成后开始营业,合同正常履行,祥立房开公司按时交付租金。在此期间,恰逢贵阳市大发展,带来旅游业迅速发展,花溪区游客络绎不绝。林中月酒店又恰好毗邻花溪公园,生意蒸蒸日上。

如果是这样,双方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便不会有了后来的对簿公堂。

如今:对簿公堂的激辩双方

事情发生突变。

2014年12月,花溪疗养院一纸诉状将祥立房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花溪区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祥立房开公司私自转租酒店,且欠付61万元租金。

对此,祥立房开公司表示,酒店承包方式是公司独立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并非转租。而且,2014年11月25日,祥立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花溪疗养院按约交纳后续租金被拒;同年11月26日、27日,祥立房开公司分两次将租金汇入疗养院账户,均被退回。

事情并非如此简单,纠纷起因其实早有端倪。记者掌握的一份名为《贵州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的文件显示,2013年11月4日,省总工会负责人在工会大厦六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花溪职工疗养院发展相关问题的汇报。会议决定:关于林中月酒店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劝租赁方自动放弃离开,或者在省总工会控股、经营的前提下,从投资发展、股份分成角度劝其离开,如果不行,就从法律的角度解决问题。

恰恰就是这份“会议纪要”,将已经履行8年之久的双方当事人推上了法庭的原被告席。

祥立房开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是总工会新来的领导不认“旧账”,看着酒店效益好,所以急于收回土地。贵州省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目前省总工会成立了“新长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所有经营性资产都要收回。之所以打官司,一方面是对方(祥立房开公司)违反了合同,另一方面对方开价比较高。贵州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会确实就林中月酒店问题开过会,并传达了会议精神。

2015年12月18日,花溪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祥立房开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祥立房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中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花溪区法院再次做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贵阳中院第二次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记者提供

未来:契约精神如何坚守

今年5月15日,此案又一次在花溪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新一轮的诉辩就此展开。

花溪疗养院一方除了换聘一位代理律师外,还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理由,争议土地属划拨用地,被告方将其做酒店经营,改变了土地用途,损害了国家利益。

对此,祥立房开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并不认同,理由有三:首先,土地的主体、性质没有变,仍然属于花溪疗养院所有且仍然属于划拨用地。其次,祥立房开公司的招商引资投建使用并未给国家、集体带来损失,相反,通过多年的经营打造,还让该土地增加了价值。最后,便是对契约精神的遵守。2006年的花溪与2019年的花溪,无论是周边环境还是土地价值存在天壤之别。

祥立房开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当年的土地无人问津,现在的土地寸土寸金,这是整个贵州省经济社会大发展的缩影。而这份已经履行13年之久的民事合同,竟要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背负自始无效的“罪名”,显然有悖契约精神的履行,更有悖民法原则的公平、公正。

“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竟在五年时间里被两次发回重审,现在已经是第三次进入审判程序了,且不论结果,就光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就浪费了很多,这在我们业界都非常罕见。”祥立房开公司代理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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