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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9-06-27谌雨祥王渝鑫

祖国 2019年11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隐私网络安全

谌雨祥 王渝鑫

摘要: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智能手机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随着算法的不断简化,云技术使越来越多的数据得以整合,由此产生了“大数据”。在大数据时代下,网络渗入了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此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本文针对大数据时代下,由于个人或者社会的原因,个人信息被公开成为网络信息,对个人隐私保护在网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处理办法、未来发展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数据   网络隐私权   个人隐私   网络安全   信息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进步和创新应用,人们的生活进入了云时代。公众通过网络平台了解世界,但同时,其个人的信息也进入了网络。无论是简单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都一并汇入网络中。为了提高信息的效率,大量数据被整合利用,成为“大数据”。大数据对个人而言福祸相依,所产生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数据时代

(一)大数据时代概念

大数据技术是网络发展过程中一种新型的表现形式,主要指在业已发展较为完善的网络资源中逐步加入新资源以扩充网络数据。通过对传统算法的颠覆,改变原有的结构化数据,转而使用非结构化数据,并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二)大数据时代的优势

大数据的一个优势是规模巨大。它并非针对某个人、某类群体或者是某些信息。它的受众是所有人和所有信息,它的工作可以对原本零散的、来自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整合和加工,使信息得到更好的统计,并能通过直观的方式表现出来。但统计信息只是第一步,整合信息的目的并不止于此,它的第二步运用是对于这些信息的利用,从而对于自己需要涉及的信息进行挖掘和利用。比如商家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一个顾客的偏好和个性,从而针对某一个人推出其所需的商品,以投其所好,通过改变生产决策和信息定位,实现生产效益最大化;医疗机构可以针对患者关心的病情,推送其需要了解的症状和治疗手段,从而实现一定时间内药品的配置和销售,而且还能提高效率。通过这些方式实现了使每一条信息都有其价值性,便于及时获取相应数据,了解所需信息。

大数据的另一个优势是更新速度快。原有的算法所得出的数据采集间隔较长,虽然也能得出结论,但时效性并不明显,大数据通过实时更新数据,能够使数据变化的变量被捕捉到,并及时对现有数据进行更新。这样得到的信息更有现实价值,方便人们通过观察大数据的变动而针对不同情况实时分析把控。

因此,大数据的应用可以改变现阶段公众的生活方式,转变公众的学习与工作形式以及企业的生产方式,让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发展的一大动力,这是个人难以扭转的时代轨迹。

二、隐私权相关定义

(一)隐私

关于隐私,我国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张新宝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提到“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①王利明在《人格权法新论》中所述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意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意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②本文在二者之中更认同张新宝教授的观点,其定义更加贴近公众认知,符合现代社会发展。

(二)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权。③

三、大数据下的网络平台安全

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在许多国家纷纷提出政府数据开放计划的同时,阿里巴巴、亚马逊、百度等企业也加快了大数据挖掘和共享的步伐。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被索要个人信息的经历比比皆是。用户无论是为了绿色游戏而不得不“上交”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还是为了一时省事而和微信关联各种app,都是个人信息与网络平台交流的实例。下文将阐述在不同职能平台存在的网络安全的问题。

(一)网络购物平台的隐私权问题

大数据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它整合的客户需求帮助企业提高了商品销售效率,基于经济考量,众多购物平台逐步应用大数据的计算模式。

以淘宝网站举例,该网站针对最近用户所浏览的产品,从品牌、颜色再到款式,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按照该用户的喜好推送相应产品。比如用户在某一段时间迷恋某一款品牌的鞋子,那么在这段时间内,该用户的淘宝首页都会是和这双鞋子有关的推送,还可能给关注者推送这款鞋子的联名款,或者是同品牌的其他产品,甚至还针对这款鞋子的风格推送其他店铺的货物。如果用户曾购买某家店铺的物品,那么当其在搜索同类商品时,淘宝会根据该用户经常购买的店铺进行前置和标注,以方便查找信任的卖家。

這就是商家利用大数据针对顾客的信息进行整合。它一方面确实可以帮助客户找到偏好物品,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个人信息的泄露,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二)网络社交平台的隐私权问题

随着智能手机的推广,越来越多人通过这个便利的工具上网进行社交活动,这种移动用户端发挥了它方便、快捷的用处。用户可以通过QQ和微信同远在千里之外的朋友联系,而且由于这类社交平台优越的非即时性以及无偿性,使得人们能够在和亲友聊天时,不至于发生因为他人突然发起对话而对手头工作产生影响的事,人们只需要在忙完工作后再去回复他人的消息。

但是盗号问题依旧是网络社交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法分子利用不法手段,对个人账号进行攻击,以此获取个人信息后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其手段之多,行为之隐蔽,防不胜防,因此人们更要加强对自己账号的保护意识,社交平台技术人员更要加强对用户遗留在平台的信息进行保护,以维护用户在网络社交平台的隐私权。

四、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原因

(一)个人对于隐私的忽视

2014年4月,有一名叫肖恩·巴克斯尔的荷兰学生,他将自己的住址记录、个人日程安排、电子邮件记录、购物记录和上网浏览历史记录等个人信息打包出售,最终肖恩·巴克尔斯以350欧元的价格出卖了自己的个人信息。④尽管其有交易自由权,能够选择对个人信息进行交易,但是忽略了个人信息背后的社会关联性和无形的巨大价值,这体现了个人对于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忽视,尽管这些信息对于他本人来说无足轻重,但是对于想获取他的基本信息以从事恶意侵害的相关方来说是值得利用的。

另外,许多用户喜欢在QQ空间、朋友圈或者微博上针对大众关心的事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见解,有时也会在这些社交平台上发布自己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并且习以为常。但这些行为,其实是泄露了个人隐私。2017年11月2日,张某医生集团创始人张某医生在微博上指出某婚恋网站盗用他的照片并编造个人信息,说明大众即使在自己的小圈子也会出现隐私泄漏问题。

(二)企业对于信息的挖掘

在商业交易方面,多种免费使用的搜索工具与广告合作,其通过利用用户的上网搜索记录,向用户投放针对性的、符合用户兴趣和所需的广告以获得广告费。很多企业通过大数据来探索深层次的需求,从而带给企业经济价值和利益。例如,谷歌在分析用户所搜索的关键词的基础上,提供基于技术升级的再捕捉服务,仅此项服务就可以收入10亿美元,但这种挖掘利用将会极大地侵犯个人隐私。⑤数据收集逐渐变得无处不在,不论人们是否愿意,个人数据都可能在不被察觉时被搜集并利用。

(三)不法分子的恶意侵害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可以看出国家对网络安全运营者进行了宏观上的网络规制,但是缺法实施细节与详细规定。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网络犯罪分子可以侵入商业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以此获利。

例如:发生于2011年12月1日的国内知名技术社区CSDN的600余万用户资料外泄事件中,开心网、天涯、凡客、当当网等网站遭遇数百位用户资料数据外泄。国内安全网漏洞监测平台乌云于2013年10月发布报告称,如家、汉庭等大批酒店的开房记录被第三方储存,但是未得到妥善管理,这些信息包括客户名、身份证号码、房间号码等大量敏感、隐私信息。

五、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方法

随着数据的可获得性越来越强,大数据蕴含的商业价值得到凸显,不过,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给人类提供便利的同时必然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新的冲击和挑战。隐私泄露除了侵犯个人隐私外还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甚至可能动摇社会信用体系。⑥同时,由于个人数据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使用,使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必要性更加突出,需要从多方位多维度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一)提高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

大数据时代是历史的必然,在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个人需要不断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哈佛大学教授拉塔尼娅·斯威尼对网络个人信息的研究显示,如果知道了一个人的年龄、性别和邮编,并与公开的数据库交叉对比,便可识别出87%的人的身份,因此个人对于自身的保护迫在眉睫。

首先用户可以学习相关技术和保护机制,从技术上实现对于信息的高效保护。其次,人们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仅要明白个人信息对自身和他人的重要性,而且还要在他人向自己索要信息时有所警惕。对于某些看似无害的活动具有辨识度,比如在酒店或者便利店,对于免费接入的Wi-Fi就要有所顾忌,因为很多不法人士可能通过接入的Wi-Fi获取用户信息,以此达到不法目的;在街头看到的通过扫码加好友就可以免费领取奖品的活动,很有可能商家利用个人的社交平台窃取相关信息;有很多人为了方便,会在一些非自用的电脑上登陆自己社交平台的账号,殊不知这样也能造成隐私泄露的悲剧。

(二)引入政府第三方机制

首先是对于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未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但规定的模糊且含混,例如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虽然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但是公民个人很难将之运用到具体维权实践中,难以作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国家层面应当制定可行可用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老百姓在面对侵权事实时,实现维权,完成国家保护隐私的重要环节。

此外基于大数据时代的特殊背景,许多之前只能由政府采集的信息,现在都不可避免地绕过政府而实施,因此政府的管控职能被削弱,导致许多企业在中间环节得以获利。因此,政府需要建设公开性的信息平台,对行业部门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三)加强商家企业等自律性和安全保护性

商家企业等可以为了盈利而获取个人的信息,但商家企业等也应当注意个人隐私和公共信息的边界,在互联网信息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于应当收集的信息和不该收集的信息应当做出区别,不能因为信息渗透而无所顾忌的索取用户信息。此外,对于网络平台已经获取的个人信息,个人有权删除。

另外,对于可以收集的用户信息,应当建立起坚固的保护网。利用有效的保护手段,保护顾客的信息不被他人恶意获取。对于即使是无意泄露甚至是黑客等恶意破坏的信息保存网络,针对收集这些信息的企业也应当进行处罚,由此让企业在收集信息时小心谨慎,保护客户的网络隐私权。

六、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历史所趋,它的到来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在带来一定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增添弊端。因此需要社会多方协同应对,政府部门需要完善法律制约,社会需要尽到对平台信息保护的注意义务,在外部环境发展的同时,个人需要不断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

只有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合理运用用户信息,才能将大数据时代的积极影响发挥出来,真正造福人类。

注释:

①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第7页。

②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82页。

③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10页。

④徐潔:《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制博览》,2016年,第29期,第184-185页。

⑤闫晓丽:《大数据分析与个人隐私保护》,《中国信息安全》,2014年,第3期,第105-107页。

⑥高锡荣、杨康:《影响互联网用户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因素分析》,《情报杂志》,2011年,第4期,第39-42,80页。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7.

[2]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3]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0.

[4]徐洁.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J].法制博览,2016,(29):184-185.

[5]闫晓丽.大数据分析与个人隐私保护[J].中国信息安全,2014,(03):105-107.

[6]高锡荣,杨康.影响互联网用户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因素分析[J].情报杂志,2011,(4):39-42,80.

(作者简介:[1]谌雨祥,迁安市第一中学;[2]王渝鑫,学校: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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