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应大力推动规范标注通信作者
2019-06-27郭婷婷
■郭婷婷 李 刚
1)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 2100232)南京大学中国智库研究与评价中心,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 210023
1996年生物化学家邹承鲁院士从西方学界引入通信作者概念,提出与国际接轨,建立通信作者制度。他强调通信作者与第一作者的职责分工:“通信作者通常是研究生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是在审稿人或读者发现论文的问题时与之讨论的作者,因此是真正能对论文全面负责的作者。第一作者一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但不能表明他能对此项工作的系统学术思想和实验路线全面负责。”[1]此后,我国开始出现关于通信作者身份、作用的讨论,李冰[2]认为在师生合著论文中标注“通讯联系人”可以防止因学生毕业、地址变更带来的读者交流不便,也可以预防学生私自署导师名获取发文便利的不良风气;周广礼等[3]提出高校学报应给出通信作者简介。2003年《医用生物力学》宣布发表在该刊上的论文均须加注通讯作者,规定“通讯作者可以是第一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作者,但必须是论文的主要负责人”[4]。通过中国知网搜索期刊声明发现,从2007年开始,要求加注通信作者的期刊数量大幅增长,有近40种期刊经常刊登声明要求加注通信(讯)作者。随着标注通信作者的期刊数量增多,关于通信作者职责、参与科研分配合理性的探讨逐渐增多。孙丽娟[5]认为应遵循国际惯例,关注国际期刊论文署名规则变化,标注通信作者并承认其重要地位。对于通信作者的科研工作量评定,金会平[6]提出宜根据贡献大小按比例分配贡献量,各作者的贡献量总和不能超过100%,避免一篇论文重复计入科研工作量。值得注意的是,期刊也通过投稿须知、声明等方式积极参与通信作者定义、职责等问题的讨论。2008年《编辑学报》指出根据《通信科学技术名词》和《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通信”的释义,“通讯”为“通信”的旧称,现应统一为“通信作者”[7];《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刊发文章《维护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责任和尊严》,强调通讯作者是指本研究的学术指导人或导师,而不是“通讯联系人”,任何非高级职称的作者和研究生都没有资格当通讯作者,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论文的当然通讯作者[8]。这些规定对于通信作者的职责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并对其职称作了明确要求。关于通信作者的定义,《中国微创外科》的界定较为全面:通信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又称责任作者,指熟谙课题设计,掌握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处理投稿中的一切问题,答复编辑部审稿人意见和全面修改稿件的作者,多为课题负责人[9]。
在通信作者署名的引入过程中,我国期刊积极参与定义讨论、倡导标注、制定投稿规范等工作。但如今,我国学者对通信作者贡献依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支持者认为通信作者是论文的第一责任者,对论文负全面文责;反对者认为通信作者是利用导师或基金申请人身份挂名的学术霸权行为。造成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通信作者的使用还不够成熟和规范,通信作者很容易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保护伞,因此,本研究对我国期刊标注通信作者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1 我国期刊标注通信作者现状及问题
通信作者署名方式引入的过程是我国学者在国际学术交流特别是投稿国际期刊的实践中逐步适应国际学术期刊署名规则的过程。实践中,通信作者的概念和职责范围等多由期刊根据实际工作规定。因此,本研究对我国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CSSCI)来源期刊(553种)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CSCD)期刊(887种)的通信作者标注情况进行调研。在调查方法上,以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阅览室纸质期刊为主,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电子资源为辅,统一选取2018年4月出版的期刊进行调查,如该期有一篇论文标注了通信作者、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Correspondence或其他类似的署名方式,或使用符号标记通信作者等,即认为该期刊使用了通信作者署名。由于期刊分月刊、双月刊、季刊等,因此调查的期刊大部分为2018年第4期,少部分为2018年第3期或第2期。之所以选择CSSCI来源期刊和CSCD来源期刊,是因为其多以学科分类,刊发所在学科领域的专业论文较为集中,有利于观察不同学科论文标注通信作者的情况,且这两份期刊目录被许多高校及研究机构作为科研评价依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1 不同学科之间使用通信作者署名的差异大
调查显示,我国887种CSCD来源期刊标注通信作者的数量是850种,总体标注率为95.83%;我国553种CSSCI来源期刊(未查到《世界电影》数据)标注通信作者的数量是170种,总体标注率为30.74%。两大类学科标注情况差异较大。
进一步按照CSSCI来源期刊目录的学科分类分别进行统计,观察社会科学不同学科期刊标注通信作者的情况,发现各学科期刊标注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图1)。由图1可知,心理学、环境科学学科期刊标注通信作者的比例达到100%,哲学、宗教学、外国文学、中国文学、艺术学、考古学、法学7个学科期刊的标注率为0%,其他各学科期刊标注通信作者的比例从4.76%(历史学)到90.91%不等。这些差别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学术传统和科研活动组织方式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反映出期刊对通信作者署名方式的接受程度不同。
图1 CSSCI各学科及类目来源期刊标注通信作者比例柱状图
1.2 通信作者的投稿规范不同
进一步抽取某一学科如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期刊进行调查,该领域20种期刊有不标注通信作者的,有一期几十篇论文均标注通信作者的,也有一期几十篇论文只有一篇标注通信作者的。结合该领域各期刊投稿规定、作者须知,调查期刊标注通信作者的内容发现:部分期刊要求必须写明论文的通信作者,并注明通信作者的单位、E-mail、手机号等详细信息,编辑就论文修改的一切事务均与通信作者联系;部分期刊态度则比较“佛系”,仅在投稿须知中简单要求标注通信作者,但对通信作者责任、身份等均不做任何详细说明;还有极少数期刊在投稿须知中未要求标注通信作者,实际刊发的论文中却标注了通信作者。在同一学科领域,期刊投稿规范上的差别要求学者们适应各期刊关于通信作者的不同规定,给投稿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影响作者对通信作者的理解。
1.3 通信作者标注方式多样
在标注位置上,通信作者主要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和末位作者。绝大部分独著论文不标注通信作者。但极少部分期刊,如《中国图书馆学报》对每一篇论文,包括独著论文,均加注通信作者。
从标注方式来看,我国期刊并未就通信作者署名达成行业共识,缺乏统一的规范,这不利于以通信作者为搜索条件搜索学者的研究成果。
2 解决对策和措施
目前,我国的期刊总量超过了10000种,其中学术期刊6400余种,占比超过期刊总量的60%[10]。各级基金项目申报、科研人员职称晋升、研究条件改善、科研荣誉授予等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表的论文。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将通信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给予科研奖励。不少单位对以通信作者身份在国际期刊发表论文的学者予以重奖。为了追逐名誉、奖励,论文发表过程中不乏互相挂名、赠送署名等行为。一篇论文两个贡献度相当的作者,两次科研量化,谁是第一作者、谁是通信作者,难辨真假。针对上述乱象,有学者提出取消通信作者署名,恢复第一作者重要性;少数期刊明文规定“不提倡通信作者署名”。实际上,“一刀切”地否认通信作者贡献并不可取。现代科研向纵深发展,合作研究是明显的趋势,正确理解科研成果分配与通信作者的关系,将通信作者放在科研评价制度中联系地看问题才是解决问题之道。通信作者的科研贡献评定涉及3个环节(图2):(1)作者之间协商人选、确定署名排序并投稿;(2)期刊规定投稿规范、在刊发的论文中标注通信作者;(3)相关单位(通常是作者所在机构)对通信作者进行科研量考核。这3个环节的规定构成完整的通信作者制度。
图2 通信作者制度的3个环节
通过期刊公开发表,作者的论文才能参与科研量考核。相关单位将科研量作为学者职称、奖励、荣誉、科研等的评定依据之一。对科研量考核规则的适应要求作者在论文投稿时规范标注通信作者。因此,在通信作者贡献的认可过程中,期刊的态度、工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作者的署名方式。
2.1 明确通信作者身份,制定完善的投稿规范
关于通信作者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1)通信作者究竟是对论文负全面责任的重要作者还是挂名作者、名誉作者?(2)通信作者是否应参与科研成果分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针对通信作者的专门规定,但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对期刊编辑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以下简称“ICMJE统一要求”)也规定“所有署名作者都应具备作者资格”[11]。所以,通信作者与其他作者都必须参与创作,才能够取得作者身份并参与科研成果分配。
现实中经常发生研究生导师在论文发表以后才得知自己被署名通信作者的事件。通常,导师碍于师徒情面和学生的前途不方便撤稿,这为规范通信作者身份带来很大干扰。期刊应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利用通信作者身份挂名、隐瞒署名等行为。具体的做法上,可在尊重各学科长期发展惯例的基础上,形成客观量化作者贡献的表格,比如国外一些期刊要求作者填写每一位作者的贡献及利益冲突表格,由通信作者组织每一位作者对照表格细则明确填写各自对论文的具体贡献,如设计的提出、研究方法和研究方案的确立、具体数据的搜集、试验的实施等,通过邮件或手写签名等方式请合作作者确认。通过制定完善的投稿规范,在投稿初期明确作者职责,预防挂名和被署名,防止论文发表后出现通信作者身份争议。
2.2 关注通信作者职责变化
通信作者的职责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科研协作程度的加深有所扩大。在通信作者制度建立初期,通信作者负责与编辑联系、读者答疑等。随着合著论文量的增多和单篇论文作者数量增加,学术不端检测技术的升级及人们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加深,通信作者需要完成的工作也不断增多,其职责主要有:(1)对外与期刊编辑、审稿人交换意见,负责稿件投稿、退稿、退修、校样、版面费的缴纳与稿费的领取等论文投稿过程中的多项工作,以及论文发表后的读者答疑工作;(2)对内负责协调作者团队的分工和成果分配,保证每一位作者同意发表并悉知论文内容、依据论文贡献协商署名顺序等。因此,期刊对通信作者工作内容的规定也开始增多。例如ICMJE统一要求在最初对通信作者的规定是“由合作作者自行商议”。经过数次修改后,ICMJE统一要求对通信作者的职责细化为多条具体建议:通信作者要能够解释全部署名及排序;编辑应要求通信作者说明论文是否得到过研究设计、资料收集、数据分析或稿件准备方面的帮助。若得到过这种帮助,作者应在要发表的论文中公开致谢;对于多中心协作完成的成果,通信作者应明确指出以何种形式著录名单,确定署名作者及署名课题组的名称。
ICMJE统一要求是基于编辑和作者们多年工作的经验而不是使用科学“循证”的方法总结出来的,其虽为生物医学期刊投稿规范,但由于其成文的过程经过作者、编辑、资助者、审稿人、出版者等多方论证,且几乎一两年修订一次,因此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是国内外许多期刊的重要参考。我国学术期刊宜参考ICMJE统一要求,及时了解通信作者在合著论文中的职责变化,调整投稿规范,科学标注通信作者,为作者成果提供展示窗口,为科研机构进行科研量考核提供公正的数据。
2.3 引导通信作者发挥实质性作用,促进学术交流
通过搜索国外文献发现,学术期刊中的部分文章是通信作者针对读者疑问撰写的回复。作者与读者的对话交流,是期刊的一个栏目,也是一种学术传统。经由我国近现代期刊中的读者交流与学者争鸣栏目,你来我往的辩论和思考产生的优秀成果和流传下来的经典名家故事不在少数。但近年来,学术期刊关于读者问答的栏目越来越少,甚至期刊已不再设置这样的专栏。这一方面是因为现代通信手段的多样化、便捷化,使读者和作者之间的交流变得迅速且私人化,读者不需要通过期刊编辑转达疑问,只要一封E-mail就能方便地与作者取得联系并得到回复。另一方面,许多期刊版面紧张,压稿数量多,编辑工作量大,因此渐渐冷落了这一学术传统。
从长远来看,学术期刊有必要恢复和重视作者与读者的交流对话,建立畅通的问答渠道。这不仅可以促进学术争鸣和思考,还有利于保持公开透明的科研环境。比如,针对少数论文“制造”调查数据和实验结果获取优秀期刊版面的情况,读者质疑与交流环节就可能及时发现并揭露问题。学术期刊应鼓励读者公开提问,联系作者答复,筛选刊发优秀思想成果,促进通信作者积极进行学术交流与辩论,发挥实际作用,避免通信作者“徒有虚名”。
2.4 建立通信作者专家库,预防学术失范行为
从定义上看,通信作者通常是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多数通信作者是某一研究领域的专家。从现代学者和学术期刊关系的历史看,期刊与学科专家关系密切,许多期刊的主编和编辑同时是学科专家,著名学术期刊的主编、编委多是著名学者[12]。拥有高水平的编委是期刊扩大影响力、获取优秀稿源的重要基础之一,因此,建立通信作者专家库不失为储备学科专家的便捷方式。通过通信作者库与学科专家建立密切联系,有利于同行评议和论文评价工作的开展,更重要的是,畅通的联系机制能防止资深学者被署名为论文通信作者的隐瞒署名行为和赠送署名行为等。通信作者署名不规范行为一旦与抄袭或数据造假等叠加,将演变成恶劣的资深学者学术腐败事件,往往给学者和其单位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作为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平台,学术期刊有必要建立通信作者专家数据库等,以预防为主,维护健康诚信的学术生态。
3 结语
通信作者是科研论文特有的署名方式,在其他形式作品的署名中鲜有出现。论文署名是学者个人获得奖励、荣誉、学术地位等的重要考评依据之一。由于现代科研管理形式、学科交叉、基金申报等因素的影响,许多研究成果由多位学者或多个研究中心共同完成。公平分配每一位作者的贡献成为影响学者工作积极性和科研团队管理水平的重要议题。期刊投稿规范对作者的署名习惯有很大的引导作用,且对作者署名进行审查是期刊的工作职责之一。所以,学术期刊有必要牵头推动规范标注通信作者,与国际期刊投稿制度接轨,结合我国学术环境、科研评价制度,在尊重各学科学术惯例的基础上,建立有利于我国学术创新和科研协作的通信作者标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