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影响因素研究
2019-06-27张苗苗
张苗苗 冷 静 江 彦
(1 湖北警官学院刑事技术与情报系 湖北 武汉 430034;2 湖北警官学院信息技术系 湖北 武汉 430034)
1 引言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指出,“大数据战略”是“十三五”期间的主攻方向,要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大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安全利用,并把推进“公安大数据中心”建设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依托多源大数据共享,公安机关可以构建以“人、事、物”为核心要素的违法犯罪信息空间,从多维视角对关联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全面提升公安大数据共享的质量与数量,扩大共享范围,精确引导公安工作,促进各级公安机关协同办案。利用大数据技术, 推动“智慧公安”“智慧侦查”建设, 成为新时代推动公安事业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1]。
然而,从现阶段公安大数据共享状态来看,公安信息主体不愿共享高质量数据、保留核心数据、消极应对其他信息主体的共享请求、曲解或歪曲信息共享指令等行为导致公安大数据共享质量不高、大数据共享效能无法充分发挥的情况普遍存在。可见,公安信息主体的大数据共享意愿和行为难以提升已经成为阻碍公安大数据深度融合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主观感受出发,以感知价值理论为研究视角,认为主体的价值感知程度是影响公安信息主体信息共享意愿和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影响公安信息主体的大数据共享价值感知程度的影响因素,为促进主体的大数据共享意愿和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2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2.1 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
感知价值是一个主观意义上的概念,是高度个人化且具抽象层次的认知,既包括所获得的收益与所付出成本之间的相对关系,也包括用户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情绪与体验的价值[2-3]。学者们普遍认为,感知价值会对用户意愿产生直接影响[4],并间接影响用户的持续使用行为和意愿[5-6]。近年来,有学者将感知价值相关理论应用于信息共享领域之中,认为信息共享中的感知价值不仅包括信息共享行为结果所带来的价值,还应包括信息共享行为过程中行为主体所体验的价值[7-8]。
从信息资源共享的角度看,可以认为是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被多个用户和用户群使用,所有用户对这一公共物品的收益之和即为资源共享的联合收益[9]。学者普遍认为,通过信息共享和知识挖掘之后所产生的整体效益大于单个独立组成部分产生的效益总和,因此,可以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的整体利益衡量信息资源共享效率[10-11]。公安业务工作主体通过公安大数据共享可以从多维视角对关联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从而实现零散数据所蕴含的隐性价值显性化。在此过程中,组织者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制和标准组织和整理公安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生产者搜集并传递给大数据消费者或上传大数据给大数据组织者,公安大数据消费者通过利用搜集者或组织者传递的大数据辅助行动决策,从而实现公安大数据的价值增值,并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各自获得增值价值。可见,公安大数据共享是大数据生产者、组织者、消费者通过共享活动共同创造并共享价值的过程。
从主体的感知角度出发,公安大数据共享可产生实用价值(如挽回的经济损失、素质的提升等)、社会价值(如社会地位、形象等)、情感价值(如感知易用、精神满足等)、利他价值(如助人为乐、职责义务等)等,但并非所有大数据共享所形成并分配给主体的价值都能被主体感知到,只有被主体感受到的那部分价值才会形成主体感知价值,且其价值量也由主体的主观感受决定。虽然,主体对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的感知程度难以进行量化,但可以感受到公安大数据共享的整体效果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并形成对公安大数据共享的整体价值感知。学者们普遍认为,主体的价值感知程度受到感知利得和感知利失两个方面比值的影响[12-13],因此,公安情报共享主体对于公安大数据共享的整体价值感知主要受到主体自身投入(感知利失)及所获物质或非物质价值的类型和数量(感知利得)影响。由于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投入要素主要为非经济要素(如时间、人员、数据核心性等),难以估量和比较,而主体对于投入的感知主要来源于主体的主观感受,且主体感知到的所获价值种类越丰富、价值量越大,越容易感到其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进而增强其对公安大数据共享的感知程度。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主体感知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类型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
H2:主体感知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数量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
2.2 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影响因素
学者们根据感知利得和感知利失两大驱动因素将影响用户感知价值的因素进行了分类。Lapierre认为用户感知价值影响因素包括产品、服务、关系3个利得因素以及价格与时间、努力、精力等利失因素[13],Ulaga按照产品、服务和促销等利得因素以及价格等利失因素对用户感知价值影响因素进行了区分[14]。此外,诸多学者在利得与利失基础上,针对具体用户的感知价值驱动因素进行了探讨,Dabholkar根据零售业服务质量评价理论提出了影响顾客服务感知的因素包括客观因素、可靠性、人员交互、问题解决和政策[15],王柳巧认为影响消费者感知价值的因素包括消费者的个人背景、心理、能力、知识因素[16]17-21。结合公安工作以及公安大数据共享活动的特点,从公安主体大数据共享活动的全过程出发,我们认为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主体的预期心理、贡献能力、合作关系及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4个方面。
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心理预期是主体对参与公安大数据共享后所获价值类型和数量的预算结果。Compeau研究表明,主体对收益的期望会正向影响主体的自我效能,进而影响主体的工作效率以及对于信息技术使用效果的感受[17]。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对利益种类及利益量的诉求程度不仅能够反映其大数据共享意愿的强烈程度,还能够反映主体对于与其他主体共享大数据共创价值的期望和信心,较高的心理预期能够激发主体在大数据共享并共创价值过程中的自我效能,使其产生强烈的信念,更加努力地创造价值,因而不仅能够在大数据共享中给予更多的投入、创造更多的价值,也会对所获得的价值更加敏感。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3: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心理预期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类型
H4: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心理预期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数量
公安大数据共享中情报主体的贡献能力是指主体在情报共享活动中促进公安大数据价值增值的作用能力,包括信息技术水平、信息意识、情报价值增值能力等,是其在公安大数据共享利益形成中的贡献度。研究表明,主体的个人背景、购买能力、消费知识等因素都会影响主体的价值感知,主体能力越强,其价值感知程度越高[18-19]。一方面,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其个人背景、大数据生产和使用能力、共享知识和意识等能力越强越能够有效地创造和获取价值,另一方面,贡献能力较低、共享意识较弱、信息能力较差的主体比贡献能力较强的主体更关心所获价值的大小、多少。因此,贡献能力较强的主体无论从实际投入与所得的感知比例以及对所获价值的感知满意度方面都会高于能力较弱的主体。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5: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贡献能力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类型
H6: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贡献能力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数量
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是指主体在公安大数据共享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苏钰认为员工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会影响用户的感知价值形成[20],Gronroos认为顾客感知价值还应包括企业维持关系的努力,企业可以通过发展良好而持续的顾客关系来创造价值,提高用户的感知价值[21]。公安大数据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决定了公安大数据共享活动的稳定性和成员间的关系,当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较密切时会更希望得到相对稳定的共享关系,进而会为了维持共享关系而不断努力,因此,主体间的合作越密切、关系越稳定,公安大数据共享成本越低,效率、交互体验感越好,不仅有利于主体获得预期价值,主体间也不会过多计较彼此在价值分配时的得失。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7: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类型
H8: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数量
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是指在公安大数据共享中的核心主体或第三方主体或多主体联合为了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所产生的价值进行合理分配与协调,依照一定的利益分配原则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制度。俞林研究表明,购物环境中的氛围因素、社会因素正向影响顾客体验价值[22]。有效、完善的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能够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共享氛围,是维持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间关系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亦能使主体获得良好的共享体验,提高主体的共享价值感知。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9:公安大数据共享的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类型
H10:公安大数据共享的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数量
根据前文中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影响因素分析的结论和研究假设,构建出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感知影响因素概念模型图。
图 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影响因素概念模型
3 实证研究
3.1 问卷设计与发放
本研究所设计的调查问卷按照Likert 5点问项方式进行设计,所有问题采用正向问法。在综合分析与借鉴以往研究中相关量表的基础上,为确保测度量表的信度和效度,问题尽可能采用国内外文献已使用过的量表。研究首先进行了样本容量为50的预调研,通过调研反馈的情况,充分听取专家和民警的相关意见,结合公安大数据共享工作特点对问卷问题进行了适当调整,使之能够更加符合公安民警的思维方式与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其次,考虑到公安大数据共享在制度约束方面的特殊性,所有关于公安大数据共享行为问题均是指在正常程序范围内的公安大数据共享,排除制度因素干扰;最后,问卷提问时设置了“傻瓜式”问题,即“本道选题请选择‘完全同意、很同意、同意、不太同意、不同意’”,从而保证问卷质量,最终形成正式问卷。量表提问参考了王柳巧[16]25-26和Gee-Woo Bock[23]的研究。
本研究的调查问卷主要以3种方式进行发放,第一种方式是制作成网络问卷,通过网络将问卷的网址链接转发给受调查民警;第二种方式是向特定受调查民警网络传输电子版问卷;第三种方式是将问卷打印形成纸质版到公安机关实地发放。本次调查发放问卷300份,剔除答题明显异常问卷后回收问卷258份,剔除无效问卷32份,总计得到226份有效问卷,问卷有效率为75.33%。
3.2 数据质量分析
样本数据信度可以通过计算Cronbachα系数得到反映。表1为本研究中各变量的Cronbachα系数值,由表1可以看出,各变量的Cronbachα系数均大于0.7的标准水平,表明本研究样本数据具有较高的信度水平。
在进行效度检验之前需要对样本数据进行KMO值及Bartlett 球形检验。从表2中可以看出,本研究样本数据KMO值大于标准值0.7,且P值小于0.05,表明样本数据非常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本研究对样本数据进行了收敛效度与判别效度检验,具体结果如表3、表4所示。表3显示了各变量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4,且AVE值均大于0.5的标准水平,表明样本数据具有较好的收敛效度。表4表明,每个平均变异抽取量的平方根均大于该潜变量与其他潜变量的相关系数,所获取到的观测数据完全具备可供分析的差异性特点,显示出测量模型具有较好的判别效度。
表1 Cronbach α值
表2 样本数据的KMO和Bartlett检验
表3 收敛效度检验
表4 判别效度检验
3.3 模型验证
在前文所分析的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预期心理、贡献能力、合作关系及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4个影响因素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的影响及路径概念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将数据导入AMOS22软件,运用极大似然法对模型的各项参数进行估计,计算结果显示,数据拟合度良好,虽有部分指标未达到标准,但是各项未达标数值均接近标准值,属于可接受范围,可用于理论分析。所得模型适配度统计如表5所示:
表5 结构模型的拟合度指标
拟合后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概念模型各因素间的路径关系及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各因子间的路径关系及检验结果★
结果显示,假设H2、H3、H4、H5、H6、H9、H10成立,H1、H7、H8不成立。即:①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预期心理、贡献能力、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种类和数量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数量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②公安大数据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种类和数量均无显著影响,其原因一方面与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间的长期性合作较少,间歇性合作和临时性合作较多,彼此间的合作关系不会在工作中体现的非常明显有关;另一方面,由于公安工作的行政指令性较强,是否共享情报、是否参与合作都会受到制度、政策、指令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彼此间的关系强弱在公安大数据共享活动中虽会影响工作的进程速度、共享的顺畅程度、大数据共享互动体验等方面,但对于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种类和数量的影响并不明显。③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种类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影响不显著。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而言,其情报共享目的一般都较为明确,如果获得的利益数量不足以为用户感知或感知效果不好,则无论主体获得多少种利益,其心理预期仍无法得到满足,对于回报的不满足感仍无法弥补。
4 管理启示
4.1 正确引导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心理预期及表达途径
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心理预期会影响主体生产和创新价值的主动性和迫切性,并将这些情感转化成主体投入和贡献的动力。主体的主动性和迫切性越强,其对公安大数据共享的投入和贡献就会越积极,所能创造的价值数量和种类都会提高。例如,公安民警普遍认为公安大数据共享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案成本、提高研判准确性等,因此都希望参与到大数据共享活动中,并通过自身的投入和表现获得更多的数据和权限。因此,应建立健全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诉求表达机制,通过宣传教育、日常培训、素质培养等方式让民警正确认识自己的心理预期,提高民警表达心理预期的意识、能力和技巧。同时,建立合理的诉求表达渠道和转化途径,使民警通过正确、有效的方式将自己的心理预期转化为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创造的动力。
4.2 有效培养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价值创造能力和奉献意识
主体的贡献能力会决定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产生和创新的能力,主体的贡献能力越强,收集、整理、检索、利用大数据的能力和意识就越强,对于价值形成的敏感程度和感知能力也会越强。一方面,在公安大数据共享中,贡献能力强的主体往往能够通过单一的、分散的数据分析出重要的线索,创造并获得更多价值;另一方面,能力较强的主体对投入和回报的感知阈值较高,更加注重创新和创造价值而不计较投入与回报,因此会更愿意贡献信息、技术、人力等资源,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而能力较差的主体获取、分析、利用情报等方面较为困难,并更在意自己的回报,因而对投入和回报的感知阈值较低,对整体价值的感知程度亦较低。可见,单单运用政策、制度等方式从技术和经济方面提高主体的贡献能力还不足以促进主体创造价值的能力,还应通过文化熏陶、在职培训、“传帮带”等方式从价值观引导、信息意识培养、信息能力提高等方面入手,提高主体的价值创造能力和奉献意识。
4.3 构建完善的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体系
完善的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不仅能够为主体的大数据共享行为提供行为准则,规范主体的共享行为和职业操守,还能使主体在价值分配时有所保障,当出现利益冲突时权益可以得到维护,激发主体生产和创造价值的积极性,提高主体的价值感知程度。完善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首先需要合理的分配方式和有效的协调手段。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分配与协调应通过主体自身、核心主体、第三方或者多主体联动等方式,运用政策、经济、文化等多种方法,针对不同的共享主体和价值种类进行灵活分配和协调。其次,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分配与协调还需根据现实要求,针对价值分配之前、分配过程中以及分配之后的不同利益冲突及时进行调整。最后,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分配与协调的实施还需要严格的执行程序和监督制度予以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保障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分配与协调的效果。
4.4 多渠道关注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量的分配与协调
实证表明,主体对于价值量的感知更为敏感,一方面,价值量更容易进行衡量和比较,对主体而言更易于感知;另一方面,就公安工作而言,除物质回报以外,其他非物质的回报只有在一定数量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可见,在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分配时,即使主体没有获得其所诉求的价值类型,如果补偿其足量的其他类型的价值,也可以使其感知到大数据价值的增值。因此,在公安大数据共享的过程中,一方面,尽量了解主体对所获价值的心理预期,有针对性地创造和分配价值。另一方面,当主体无法获得其所预期的价值时,可在其他类型的价值形成量上下功夫,以便有效协调。
5 结语
本文从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感知视角出发,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的影响因素及作用路径进行了研究,发现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感知价值量大小对感知价值程度影响显著,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预期心理、贡献能力、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数量和种类具有显著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的方式。为提高公安大数据主体的共享满意度,促进主体的大数据共享积极性和能动性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途径。但本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变量选取存在不足,后期研究中会进一步对各类因素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探讨各变量之间的内在联系,进一步细分主体心理预期的类型、主体贡献能力的种类、大数据共享价值分配与协调方式、感知价值类型等,提出更多的路径假设;二是研究重点关注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感知价值的提升路径,对如何协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尚未进行深入探讨,下一步会就公安大数据共享价值的协调途径、方式、方法、时机等方面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