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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滨江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探索和思考

2019-06-24徐佳楠倪媛婕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13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策略

徐佳楠 倪媛婕

摘 要: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作为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为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新方法和新思路,在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产权不清、主体不明、权益不清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滨江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运作现状出发,结合现有问题,探究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相关策略,以期为我国城镇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做出贡献。

关键词: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作现状;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3-0017-02

村级集体经济是由于我国土地归集体所有而衍生的一种特有的集体经济,其产生、发展、变革皆具时代特征。而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则是我国农村自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具体来讲,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是在坚持集体资产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融入股份合作的理念,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给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此过程中确定每个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实际占有权、经营权、分配权和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经历了一个渐进的發展过程,与城市改革开放相对应,珠三角地区的广州、深圳等地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改革新模式的探索。浙江省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也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性,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进行了创造性的尝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创造了一个比较严密而完整的政策体系。

滨江区更是阔步走在改革的前沿阵地,区政府围绕“更新治理理念、实行股社分离、促进均衡发展”的理念,在撤村建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股社”)经济规范提升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目前,滨江区29个股社量化集体资产21亿余元,界定股东110 665人,25家股社已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达18.84亿元;2018年29个股社预计可实现总收入52 722万元,同比增长14%。可以说,滨江区股份制集体经济改革的成果颇丰。

一、运作现状

1.资产确权到人,股权静态管理。村社完成股改后,滨江区统一设置以“人口股”为主、“农龄股”为辅的分配原则,将集体净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到个人,这样的分配方式既理顺了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归属,也使村民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股权根据集体土地征用和撤村建居等情况,采取了“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的静态管理,这样的管理模式源于村民的股权与股份公司的股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股权作为村民股东获得分红和收益的凭证,不得退股,但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权,股东之间也可以自行达成协议内部进行股权转让。这一做法密切了股东与股社的经济利益联系,“权利到人、权跟人走”的运行机制落到实处,也考虑了不同情况下股权变更的问题,使股权的变更更具灵活性、股社更好地接轨城市化。

2.经营者与所有者基本合一。绝大多数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由原社区党委书记依法选举担任,即“一套班子,两种职能”,行政职能运行人员和合作社经营人员基本相同。由此可见,尽管合作社引入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其有效执行却显得非常困难,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权利的滥用和误用,行政人员缺少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也使集体资产有亏损的风险。股社经济发展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法由全体社员股东做主,合作社的决策需要通过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予以实行。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社区对决策通过的程序并没有过多思想上的重视,决策的通过比较随意,效率也比较低下。

3.以物业租赁型为主的经营模式。在经营模式的选择上,虽然滨江区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留用地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全力支持、指导社区加快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但由于村级经营管理层缺乏相应的经济专业知识,为了规避风险,大部分合作社采取的是“求稳措施”,这样的指导方针固然能够降低风险,但获得的收入也相应较低,使合作社的发展进入瓶颈期。目前,滨江区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入中,土地租赁等收入占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收益较高的经营性项目无法广泛开展,不少村民反映改革后的收入并没有显著增加,改革的红利并未完全体现在每一个村民股东身上。

二、存在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不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村民都提出了“什么样的人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的疑问。的确,资格问题是改革的基础工资,关系着每一个村民股东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公平公正的问题,对每个村民来说都非常重要。但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往往成为最易引发矛盾、最难以厘清的部分,随着村民的流动、户口迁徙,人口会不断地增加或减少。如果增加的人口不算是集体中的一员,那么最终这个村将逐渐消亡,甚至消失;如果增加的人口都算作集体的一员,那么可想而知,集体的规模会越来越大,个人所有的份额势必会越来越少。所以,成员身份的界定就成了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

2.“政社分离”不彻底。在滨江区,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大都由社区的党委书记兼任,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虽然进行了股份改制,但是社区的政治职能和股社的经济运营实际仍由同一群人掌控,依旧遵循原来熟人社会的管理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在保护集体资产的同时,却也造成了决策权的高度集中,难免会出现权责不明、以公谋私的情况。同时,由于管理结构封闭,难以引进人才,现有领导者的管理水平与专业的管理者相比明显还差了一大截,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管理科学”的要求更是相差甚远。

3.经营模式单一,股东获利受阻。我们在实地调查走访时发现,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和减少运营成本,大多数社区都选择了最为简单的经营方式——租赁,直接出租地皮或者商铺获取租金。X社区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以对村属大楼、商业综合体广场中的入驻商家收取租金,作为最主要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管理成本低,同时亏损的风险也非常低。但是缺点也很明显:收益较低,因为收取租金几乎可以说是收益率最低的一种经营模式。这样一来,经合社股民的每股分红也就相应的较低。每年的分红基本上与上年持平,增幅较小,获利受阻。

4.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由于股社中涉及的股民人数众多,且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岗位皆由村干部担任,遇到有需要全体股民进行决策或是表态的事项,许多社区都不会召开全体股民大会,而是召开全体股民代表大会,可在实际中,代表们并不能很好地代表所有股民的想法。或者更有甚者,所有的决策都由村干部决定,村民们基本无法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的制定。这就导致村民们空有股东之名而无股东之权的情况,股东大会成了形式和过场,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民主决策和监督制约的作用。

三、关于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深化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保持集体经济活力,激励带头人的积极性;又要满足广大群众分享发展成果的需要。因此,不断地在實践中探索与思考对于推进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是至关重要的。

1.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配套的法律体系是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实现其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然而我国目前针对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就给政府提出了定要采取措施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首当其冲的便是通过制定确切法律来规范法人及股东的界定标准,即确定哪些人可以享受集体资产产权,哪些人不能享受集体资产的产权,以及如何明确经合社成员之间的分配经济权利等问题,以此为推进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添砖加瓦。

2.逐步推进“政社分离”。根据城市化进程的实际需求,逐步实现经合社与撤村建居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分离,将经合社中原来属于社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剥离出来,推行分账核算,独立建账,独立运行,强化其市场经营职能,以期逐步实现自治组织与经济组织在财务、资产、管理人员等方面分离。其中,尤其要注意的就是管理人员的“政社分离”,尽可能地减少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的情况,为此可聘用职业经理人,将集体企业交与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职业经理人进行打理,村干部和村民对其工作进行目标设定和工作监督,避免政企不分、寻租腐败等问题。

3.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因此可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股份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按照市场经济的需求保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级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合作社经营流程。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内部管理机构,即针对经合社的经营管理,设立相应的决策、协调和激励机构;二是建立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制度,也就是说,经合社的管理人员不再由社区干部兼任,而是采用竞聘上岗,有能者居的方式;三是建立投资风险机制,为提高经合社抵挡投资风险能力,可在经合社中设立投资风险基金,用以弥补合作社在投资项目或经营上造成的亏损,防范投资项目或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众所周知,改革的推进必定要在实践中摸索、论证、完善和发展。今后的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只有通过全面实行股社分离、全面促进均衡发展和全面提升监管水平,才能更好地让广大股东持续分享产、城、人三者深度融合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积极寻求在高起点上促进集体经济均衡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俞跃伟.宁波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2]  葛斐.浙江省江干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2.

[3]  倪冰莉.广东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研究[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3).

[4]  杨志勇.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原则与主要特征[J].地方财政研究,2014,(6).

[5]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拱墅区深化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新农村,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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