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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被法人”者维权有规可依

2019-06-22刘梦雨

中国信用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人身份证身份

◎文/本刊记者 刘梦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要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需进行自然人身份实名验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信用惩戒力度,还需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治理冒用身份证信息的长效机制

今年5月开始,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要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需进行自然人身份实名验证。在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注册登记便利性的大背景下,为何会增加环节?这都源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被法人”“被股东”“被监事”的虚假登记事件。

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违法注册登记,不仅使被冒用者权益受损,还成为不法分子开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身衣”,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记者采访了解到,“被法人”现象频发,直接原因是在商事登记制度便利化的过程中,在身份真实性验证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漏洞,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倒卖身份证以及身份证信息的黑色产业链依然存在,违法成本低等。

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社会安全埋下诸多隐患

“个人所得税”APP填写相关信息时,发现自己名下竟然有公司;购买高铁票时被限制,莫名其妙成了“老赖”;保障房资格复查中查出名下有两家公司,被取消继续租住保障房的资格;准备出国,在机场被边防检查部门拦下,被告知作为公司法人偷逃税款“不准出境”……身份信息被冒用者遭遇的“窘境”还不只这些。

“被法人”,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开设公司。类似的还有“被股东”“被监事”等,盗用信息者一旦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当事人就会“被老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少成表示,这种现象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麻烦,也导致隐形公司大量存在,隐形公司所从事的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和社会安全埋下诸多隐患。此外,这种现象还冲击了现有的工商登记管理和公安机关身份证管理制度,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记者调查发现,此类“被法人”事件从2017年开始被陆续曝出,尤其今年1月“个人所得税”APP上线后,许多用户发现自己有“办税权限”,自己莫名成了不相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纵观各大媒体的报道,由于身份证丢失而有了新“身份”的受害者不在少数,2018年仅南宁市青秀区工商质监局受理的“被法人”行政诉讼案件就有43件。给被冒用者带来种种不便的同时,为了证明“我不是我”,受害人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与“名下公司”撇清关系。

近期,在重庆工作的西南政法大学教师韩晓强“被法人”进而“被老赖”的事件被媒体广泛关注。从今年1月购买回山东老家的高铁票时,韩晓强发现无故被限制高消费,到5月13日拿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韩晓强的工作教学、生活都受到了影响。为何自己无缘无故就成了一家毫不相干企业的“法人”,韩晓强百思不得其解,但他回忆,自己曾在2012年丢失身份证,“被法人”的问题很可能与这相关,他猜测“是别人盗用了证件”。为解决此事,韩晓强乘坐绿皮火车奔波于重庆、济南两地,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前后花费两万余元。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冒用韩晓强身份证者被行政拘留5日。韩晓强准备先向法院申请解除自己的“老赖”身份,消除此前下达的有关自己的限制消费令。

一些与韩晓强境遇类似的无辜“老赖”依然在维权路上。记者梳理发现,身份信息泄露的途径,除了遗失身份证外,还包括给熟人帮忙外借身份证、签字,以及不良APP收集泄露隐私等。

商事登记制度需严管“被法人”核销途径亟待建立

“我是2018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刚刚转业到赤峰市档案局工作。本人在部队期间,曾丢失过一张签发地为西藏拉萨市公安局的军人二代身份证。现该证件被不法人员冒用,于2016年在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一家名为贵州广仁德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未经我容许的情况下将我列为公司法人及股东。”

从李俊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互动栏目里的留言中不难看出他的焦急与无奈。“现该公司即将面临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我作为法人代表也会被予以信用惩戒。这对我来说简直是无妄之灾。”

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回复,市场监管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相关情况可到法院起诉或提请公安机关立案后,由登记机关撤销。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国家正在建设身份认证系统,以杜绝此类身份信息被冒用情况。

据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注册公司不需本人到场,可由代办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委托书等信息,相关材料齐全即可为申请人注册公司。根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法对申请人的身份证、签名等信息进行准确核验。

针对“被法人”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给出了新的治理方案,今年4月,《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的,需本人亲自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再经过登记机关的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6个月之后,无异议申请等情况出现,就可以由登记机关核实撤销。

尽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让“被法人”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有规可依,但公众对于其中的具体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比如,《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应当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一些维权者认为,“到现场”的要求并不符合实际,如果身份信息在多地被冒用开设公司,被冒用者需逐一到当地核验身份,带来的时间、金钱成本不言而喻。《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6个月,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保留记录。有人提出,公示期限6个月过长,期间的不便和次生问题都可能对被冒用人的生活及工作产生影响。

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从源头上防控冒用身份信息

填写相关信息,刷脸比对,勾选登记注册选项……5月5日上午9时,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清浅客栈通过实名验证,获颁蓬莱市首张通过“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认证的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

记者了解到,具体操作过程中,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业务前,相关需要实名验证的人员使用手机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实名认证手机号码等,通过刷脸比对方式完成本人实名验证。因技术原因无法通过身份验证的,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窗口,由窗口业务人员通过现场人工验证并记录业务台账等方式完成实名验证。实名验证人员范围包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分公司负责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联络员等。外籍、港澳台地区人员等暂不纳入实名验证范围。

注册公司时实施“人脸识别+身份证”双重验证确定身份只是第一步,根治此类事件的发生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扩大信息共享,强化技术支撑。今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围绕“推进注销便利化”和“遏制假冒身份登记违法行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针对“被法人”情况,会议特别强调,各地要尽快完成与总局系统对接,确保登记环节对线下业务的相关自然人实行实名验证,逐步实现“一经验证注册,全国联网应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表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治理冒用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行为的长效机制。专家建议,要从源头上解决身份证被冒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问题,应建立统一的企业实名制登记系统。利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法人库、公安人口信息库,借助电子签名等信息技术手段,试点开展企业投资人、高管人员网上在线或窗口现场实名身份认证,探索从源头上防控冒用身份证信息进行虚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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