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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审视:列席审委会对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作用

2019-06-21林修猛许艺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林修猛 许艺杰

摘 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过多关注列席审委会的法律监督属性,而忽视了其在个案中的价值功能:从每一起法院不采纳列席意见的个案当中汲取審判经验,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实现检法两家双赢共赢,这也是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内在本质。为此,检察机关应当摒弃意见被法院采纳而列席审委会的单一价值追求,从提高司法水平和能力的视角,审视列席审委会对提高自身办案质量的作用。

关键词:列席审委会 价值功能 办案质量 司法能力

2010年“两高”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列席审委会制度进入普遍实施的阶段。L市基层检察院根据列席运行实践,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与同级法院沟通,共同达成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委会的工作原则、列席范围、人员、程序及意见反馈等内容,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强化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规定了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1]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将这一制度写入“两院”组织法是对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虽然理论界一直有质疑甚至反对的声音存在,[2]但并不妨碍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不断完善发展。特别是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抓好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以身作则带头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要求各级检察长也要主动列席审委会,并建立全国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月通报制度。[3]从制度价值层面来说,列席审委会制度的价值蕴含在每一起列席案件之中。基于此,笔者以近几年来 L市基层检察院101起列席刑事案件为样本,[ 4]重新审视列席审委会制度在刑事个案中的价值功能,以期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

一、列席审委会刑事案件的宏观运行情况

(一)列席审委会案件的数量

2012年以来,L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共计101件,列席案件成规模。2012年至2018年,列席讨论刑事案件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2015年列席讨论刑事案件达到高峰。L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至2018年年均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稳定在1000余件,年均列席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14件,二者长期以来位居地级市辖区基层检察院之首,这得益于L市人民法院对列席制度的常年重视和坚持。

(二)列席审委会案件的讨论分歧

列席讨论刑事案件范围较广,以具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为主。L市人民检察院在细化《意见》第3条规定中,还明确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建议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5]全面纳入列席会议讨论范围。重大分歧的案件主要有删减事实(罪名)、改变定性、删减犯罪数额、量刑情节等四类,这也是实践中列席比较多的刑事案件。据统计,2012年至2018年L市检察长列席讨论的刑事案件中,因量刑情节分歧的有34件,因事实(罪名)分歧的有20件,因罪与非罪分歧的有19件,因此罪与彼罪分歧的有16件,因犯罪数额分歧的有12件。

(三)列席意见被采纳情况

2012年至2018年,列席审委会的意见被采纳的占43%,不被采纳的占57%,不采纳列席意见率高于采纳列席意见率。我国检察权和审判权之间不因法律监督关系而存在实质冲突,监督过程应该是国家权力之间的协调过程。[6]司法实践中,L市人民检察院不以列席采纳率作为衡量列席成效的唯一标准,而是坚持实事求是,把列席审委会作为检法两家相互学习案件法律适用,实现双赢共赢的平台,为检察机关做到“换位思考”提供信息来源。

二、列席审委会刑事案件的微观运行情况

列席审委会制度在基层检察机关有着现实迫切需求,对那些提起公诉之后的疑难、重大分歧的案件,检法两家出于正确处理疑难案件的需要,把个案拿到审委会上进行交流、沟通,通过个案的争辩讨论,交流司法理念,并结合地方实情在具体应当如何应用相关法律的问题上形成共识。[7]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使得讨论基础更加全面扎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防止审委会决策过程“偏听则暗”,同时也能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不足,吸收审判机关好的办案经验。笔者选取部分列席案件加以考察说明。

(一)采纳列席意见的个案实证分析

对于承办法官汇报案件事实证据和庭审情况不准确、不妥当之处,列席会议的检察长及时予以补充和纠正,并通过摆案件事实、讲法律适用来据理力争,阐述检方的意见。

如,L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等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林某作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板之一,为促使相关单位向该公司采购检验设备、试剂等产品,指使他人向乡镇卫生院院长及检验室工作人员等人行贿,金额为89400元。法院认为本案宜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单位行贿的,数额应达到至少10万以上,因此本案拟作无罪处理。在列席审委会时,检察长发表了林某虽然以公司为幌子,但其行贿只是个人行为,所得利益也归其个人所有,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的列席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列席意见,以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处罚。

又如,L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洪某某贩卖毒品案件,指控被告人洪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合计54.03克、麻黄碱5.76克;被告人林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合计53.03克、麻黄碱5.76克;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然而对于所扣押的50多克海洛因,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洪某某知情,拟对其删减事实并调整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列席审委会时,检察长发表了二被告人系非法同居关系,租住在同一宾馆,两人长期在一起吸毒、贩毒,有多名证人予以证实等列席意见,且联合法官走访查勘案发现场,最终法院采纳列席意见,对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