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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使用中的人身事故责任界定研究

2019-06-20曹春香高颖葛钰莹

青年时代 2019年13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

曹春香 高颖 葛钰莹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出行方式的不断升级,共享单车凭借着绿色、低碳、便捷的优势脱颖而出,迅速发展起来。共享单车的出现,给市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因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共享单车使用人在使用共享单车的程中发生事故后如何解决争议,即发生事故时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成为目前亟需解決的一大难点。

关键词:共享单车;人身事故;责任界定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模式的发展,共享单车作为其中的一个典型,迅速发展起来。共享单车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由政府主导分城市管理的有桩单车,第二阶段是由企业承包模式的有桩单车,第三阶段是以企业主导的无桩的互联网共享单车。现阶段的共享单车,以互联网技术构建了发展平台,将互联网与公共自行车相结合,市民仅需扫码下载相应车辆的APP,进行注册,缴纳相应的押金,即可使用共享单车,且能够随时找到共享单车所在的地方,结束使用的时候,也能很方便的将其停靠在路边或者规定的停车地点。

共享单车作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使用方便,价格低廉,能够有效地缓解交通拥挤,方便市民出行,减轻城市因人口增长、交通拥堵以及环境污染的压力。但是,目前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随着共享单车的发展,其发展中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亟待解决。

二、主体认定

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争议解决,首先要理清的是任分担问题,即谁为这个事故“买单”的问题。就目前来说,共享单车事故会涉及消费者及相关共享单车公司,有时会涉及双方乃至多方问题。

(一)单车本身性能完好

1.消费者自身原因:消费者在骑行过程中如若因自身疾病、注意力不集中、使用者自己违反交通法规或者使用不当等个人因素而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的失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2.相关管理者过错:费者在骑行过程若因地面施工、窖井等地下设施或者堆放倾倒在路面上的障碍物而受损,则由相关的管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对于骑行共享单车出现人身伤害或交通事故的,如果是共享单车使用者与他人或者与其他车辆产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单车存在质量瑕疵

如若单车质量本身存在问题,消费者如果是因为共享单车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交通事故或事故引起的主要因素的,由共享单车经营方向共享单车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单车质量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消费者因非车体本身原因而造成人身、损失,我们可以根据传统的责任分配原则来解决纠纷,但是对于共享单车市场这一新的领域,相关责任界定仍需讨论。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共享单车定义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由此可以看出共享单车的法律基础是租赁关系。

(一)违约责任

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需要先注册账号后,然后同意共享单车提供者在App中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流程可知,用户与共享单车提供者之间已达成合意,形成单车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共享单车提供者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另外,《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享单车提供者应当尽到审慎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同时,共享单车提供者有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的责任。

因此,如果因为共享单车本身存在部件损坏、刹车失灵等问题,导致骑行人发生事故时,视为共享单车提供者提供的共享单车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此,共享单车的提供方应当对骑行人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骑行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或《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共享单车的提供方承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共享单车运营平台属于经营者,用户是消费者,其法律关系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因单车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害时,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在以上的两种诉讼中,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更经济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

(三)格式条款

在用户使用共享单车时需下载App,App里有单车供应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用户只有在使用者同意该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才能享有单车使用权。从共享单车供应方提供的租车服务协议条款来看,有的协议约定会存在以下条款:“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者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者事故是因自行车本身固有缺陷导致的,否则商家不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各大共享单车提供者在App中列举的类似上述的免责条款无效。

四、证明责任分配

如果在骑行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上述法律纠纷时,骑行者和共享单车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一件事情,以不同理由提起诉讼,需要的条件和证明的事项就不相同。

(一)侵权之诉证明责任的分配

因自行车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侵权为由起诉。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上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因此消费者针对单车平台提起侵权之诉时,需证明平台方对单车的质量问题存在过错:首先是由消费者对共享单车缺陷举证;而后是自身遭受财产与人身损失;最后是损失与单车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公司能够举证证明消费者本人存在过错,则可相应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消费者也可直接对单车生产者提起产品责任之诉,此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需证明生产者对单车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在侵权之诉中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违约赔偿之诉则不能。

(二)违约之诉证明责任的分配

由于合同法中并未对租赁物造成承租人损害时的归责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所以消费者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时适用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平台过错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上的两种诉讼中,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更经济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

五、结语

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共享单车市场迅速发展。但由于发展的不充分,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国共享单车平台运营管理机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有所欠缺,对共享单车用户的使用情况没能采取有效地管理监督措施。共享单车企业运营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用者也因为缺乏相应的管控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而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管控治理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这就需要共享单车平台企业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做好单车的运营和维护工作,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市民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将单车停放在合适的区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正确使用共享单车。政府部门作为城市的管理者,能够做好对共享单车市场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责。法律部门完善关于共享单车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用户和企业行为,促使整个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随着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能够建设更加绿色文明健康生态的城市骑行环境,促进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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