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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制经济研究中的政策偏好与现实反差

2019-06-20严丰成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9年5期

严丰成

摘  要: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不合理、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与垄断行业的优化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本文从“纵横”拆分逻辑与产业重组之间的垄断化取向、规制者独立性与“大部委制”悖论以及规制经济学研究模式与理念不规范存在关系三个方面入手,对改革实践与理想模式背离的典型化事实展开分析,同时对规制经济研究中的政策偏好与现实反差做出思考。

关键词:规制经济;政策偏好;现实反差;产业重组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国内规制经济学界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民营化、结构重组以及规制体系分权等一系列政策主张,却未能发展成为垄断产业优化的主流模式。在不断改革与发展中,民航产业、电力与电信行业有了新发展,虽然已经具有竞争的资质,但因为受规制经济等各项因素的制约,其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并且仍然存在“强垄断者、弱规制者”的问题,不利于相关行业的蓬勃发展。如何优化垄断产业改革成为重要任务。

一、理论主张的民营化偏好与国有企业垄断势力强化的现实反差

(一)民营化与垄断产业可竞争结构理论的偏好

许多学者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相关产业私有化实践成功的经验。例如,电信行业的私有化经验。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重点强调了民营化的重要性,推动我国相关垄断产业的创新改革进程。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与自然垄断业务的发展方向有很大区别,前者主要是在竞争领域范围内,后者的主要控制者是国有企业。然而即使是自然垄断业务也无法脱离新投资者的引入以及产权的多元化发展。关于垄断产业创新改革的政策建议,实际上有部分决策者是比较关注的,并对自身认可的政策建议,进行积极响应。例如,针对相关建议,分区域性铁路产业积极开展了民间资金的引入工作。但是从规制产业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垄断产业创新改革政策的影响力并不大,主要是因为不管是寡头垄断企业还是国有垄断国有企业其垄断的格局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究其原因,主要与民营化和垄断产业可竞争结构理论的偏好有着直接的关系[1]。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关系进行考虑和分析。

(二)民营化与垄断产业竞争市场结构之间的等价关系

民营化对垄断企业可竞争结构具有重要影响。其竞争在私人企业才可以开展是民营化偏好的逻辑理论。虽然该逻辑理论在竞争性产业发展改革中有着重要作用,但是针对垄断产业市场技术特征而言,其还是存在缺陷的,主要是因为其呈现了不完备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出现进一步扭曲。另外,在新时期,虽然市场经济有了新发展,但是国有经济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在这种特殊环境下,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民营化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在壟断产业创新改革方面,其实际上的推动作用是比较小的。并且通过对现阶段市场势力分析可知,其势力日益强化,同时“新国企”也得到了蓬勃发展,所以足可以证明该理论是真实的。

二、对于深化垄断产业改革的系统化思考

(一)国有企业主导下的可竞争性市场结构优化

近两年,我国社会经济不断改革,通过对其实践分析可知,针对垄断企业改革与创新而言,其不仅存在的争议较多,而且相对来说,其推进也是较晚的。在规划经济研究过程中,将有效竞争引入国有企业垄断产业中是其创新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和难题。在这一基础上,需要做好新规制结构与原有主管部门关系的调整工作,以便提升其科学性、协调性。在对垄断产业民营化发展以及自由化假定分析基础上,所表达的观点在国有企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与我国规制经济的发展并不适配。基于对电力行业、电信行业以及民航等规制产业经济特点的分析,在国有企业控制与主导下的可竞争市场结构重组以及垄断产业改革整体思路和方式如图1所示[2]。

(二)激励性规制体系的组织设计

从当前自然垄断产业的竞争状况来看,了解其竞争是不完全的。因此,为了促使有效竞争的成功引入,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借助政府规制有针对性、目的性的补充。在当前垄断产业创新改革中,基于激励性规制体系的组织设计是最关键的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中国特色激励性规制体系的建立,首先需要考虑到权利的合理配置相关问题。其次,在明确规制对象时,应该对规制对象进行合理选择。在这一过程中,规制对象既可以是寡头企业,又可以是国有垄断企业。与此同时,应该严格监管服务质量,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与要求。并且也需要做好自然垄断业务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最后,需要从规制产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其发展主要特点,科学设定规定的阶段性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其中阶段性目标应该以提升或者稳定市场供应为主。在长期目标规定方面,主要是对公共资金使用进行考虑[3]。

(三)反垄断与规制体系的融合

在垄断产业改革创新中,反垄断与规制体系的融合是最重要的内容,对其改革产生着重要影响。考虑到规制重建是长期甚至是不断反复的过程,出台《反垄断法》作为反垄断与规制体系融合的基础制度供给,在推动垄断产业创新改革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了充分体现出反垄断与规制体系融合的作用价值,需要在产业重建与改革过程中紧密联合《反垄断法》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发挥出协调与互补优势。一直以来,在规制经济研究中,反垄断与产业规制这两个体系是并立存在的,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制度性”的分权。反垄断与规制结构在不同的立法体系、司法体系以及执法体系中,可以实现彼此之间的平等监督与相互制衡。

总结:

综上所述,面对规制经济研究背景下的政策偏好与现实反差相关问题,加快垄断产业的优化改革以及放宽市场进入等方式,对于满足规制经济理论研究的实际需求有着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推动垄断产业改革,可以从国有企业主导下的可竞争性市场结构优化、激励性规制体系的组织设计以及反垄断与规制体系的融合几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琎.新规制经济学的产生、发展与前沿理论综述[J].中国物价,2018(05):27-30.

[2]戚聿东,李颖.新经济与规制改革[J].中国工业经济,2018(03):5-23.

[3]白向南.探讨共享经济的规范发展问题——基于规制经济的视角[J].山西农经,2017(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