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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销售权,没有退款权”奢侈品柜姐都这么傲慢吗?

2019-06-19

消费电子 2019年6期
关键词:小票权益保护法店长

近些年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奢侈品、高档产品产生了浓烈的购买欲望。但伴随而来的是不少消费者反映,柜员存在服务态度冷漠、强制消费、捆绑消费等突出问题。

5月4日,上海的吴小姐准备为妈妈选购一份礼物,她在上海尚嘉中心的菲拉格慕奢侈品店选购了一条皮带,但是回到家吴小姐才发现,皮带上面竟有一条痕迹。

5月7日,吴小姐拿着这条皮带到店里要求柜台退货。但被店员拒绝,并声称自己只有销售权、没有退款权,她还怀疑是吴小姐自己损坏了皮带。其中一位店员态度十分恶劣、傲慢,扔给吴小姐一张名片,让其自行沟通退货事宜。

吴小姐想要店长出面解决,却被告知店长正在参加年会不能到店,而且拒绝提供店长电话,也不愿意自己拨通电话让吴小姐与店长沟通。

无奈之下,吴小姐找到了商场客户经理出面协调,商场客户经理提议吴小姐把皮带留在店内让其写一张收据,并表示次日会让店长给出答复。

5月10日下午,吴小姐接到了两通电话,一通电话表示此事件的确是店员的问题,没有认真检查货品,第二通则推翻了之前的言论,大区经理拒绝退货,且称没有质量问题,是吴小姐自己没检查好。

虽然购物小票上明确写道“退换货请携此收银条至相应商户办理”,但吴小姐表示,此件商品从购买之日开始,她就没有使用过,在沟通退货的过程中,感觉对方的态度非常不友好,没有真诚地解决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作为消费者,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其进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消费保支招

小到口红,大到衣服、包包,住购买时不要因为所购商品是奢侈品牌就放松警惕,一定要让店员仔细检查商品再付款;购买任何商品,一定要保留购物小票,这是换货退货的凭证,也是后期遇到消费纠纷维权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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