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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法》变更的若干思考及建议

2019-06-18朱立颜

财讯 2019年13期
关键词:修订会计法法律制度

摘 要:《会计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制框架的重要部分,加强了我国会计行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市场秩序并推进了法制建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会计法》与当前经济形势下会计实务工作的需要之间产生了不协调。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本文对《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进行梳理,分析了《会计法》变更的动因,提出了其现存问题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会计法;修订;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会计法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产生于1914年我国首次引进西方法律,从此会计工作不再只受职业伦理道德的制约,也有了成文的规定。但也因此历史渊源,起初大多数人认为会计法只与行业规范相关,只是对会计术语和职业道德的简单重复,与其他法律相对脱节。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起到了不同的作用,这使得人们对这一法律部门有了新的认识和更深的理解。

上世纪八十年代,会计法重建了微观主体的会计秩序,为税法实施和国家宏观调控奠定了基础。九十年代,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会计法联合其共同发挥作用,进行了证券监管和治理。到二十一世纪,由于一系列公司组织内部事务运行产生的利益纠纷,会计成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语言,会计法也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从过去三十年来我国会计法实践过程中可以看出:在定位方面,会计法是一个基础法律环节,而不仅是一个法律部门;从其发挥作用的角度看,它不仅仅是监管工具,更是系统地反映了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形成了特殊威慑力量,从而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管制。

二、《会计法》变更的动因

《会计法》变更的动因主要分为内外两方面,内指的是我国内部市场主体治理的需要,外指的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泡沫重组、虚拟资产渗透、预计负债方面不明确揭示或回避揭示等方式造假,股东非法使用配股基金等丑闻接连曝光,使得企业财务报表的客观可靠成为公众的关注点。过低的违法成本对于利益相关者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导致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被动两难。对于这些违法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国家及公众利益将蒙受巨大损失。长此以往,公众对于资本市场的态度将会消极保守,

资源不能充分配置,市场红利将大幅减少。为了整治这种经济乱象,资本市场必须不断加强监管,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会计法》的修订就是为了应对这一经济发展阶段。

《会计法》的变更是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内企业想要开拓海外市场,必须加强对会计信息、财务数据的监管,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并且建立健全长效的内控制度,以在海外资本市场取得认可。近年来,中国也不断修订会计准则,旨在修建一个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为了推动这一国际化趋势,要从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进行科学的公司治理、加深企业管理层对于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的理解等各方面入手。《会计法》的不断改进促进了企业各种财务规则和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的综合运用。

三、关于《会计法》现存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会计法》现存问题主要存在于三方面:法律地位,规范内容和与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的不协调。《会计法》的修订应针对各方面问题进行调整,以保证其持续有效地发挥应有作用。

(1)《会计法》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威慑力和约束力不够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呈“宝塔型”,塔尖到塔底依次是《会计法》、行政法規、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会计法》中有些规定条款过于具体,应该属于行政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这表明会计法目前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与此同时,《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没有落实民事法律责任,法律威慑力度不足,使其难以充分发挥其约束力。

要明确《会计法》的法律定位,增加违法成本,增强监督作用。首先,会计法的过于具体的内容将被重新组织,并包含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文件中。在澄清《会计法》的法律地位后,对其违法责任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将《刑法》与《会计法》相结合,直接限制会计舞弊,然后将责任落实到会计从业人员和企业管理者。保证内控的有效开展,加大对违法人员的惩罚力度,落实其民事、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增强了《会计法》对企业和会计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

(2)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行为不完整,会计监督作用较弱

自1992年以来,会计准则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会计制度。然而,现行的会计法缺乏会计准则的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和会计信息化等越来越重要,而新的业务越来越多,会计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处理方式。为了应对这些新业务和新方式,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现行的《会计法》仍未彻底解决这些新问题。此外,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没能发挥应有作用,不少单位的会计监督仍只是个形式。现行《会计法》在准则规范、业务处理、会计监管方面都仍不够完善,需要抓紧修补完善,从而加强其监督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对上位法进行修补完善。财政部近年来发行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制度,例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涉及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方面,从法理上讲,部门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来制定,但是现行《会计法》缺乏对上述内容的明确要求,这就导致了上位法无法统领下位法,也使得下位法缺乏立法执法的法律依据。因此,《会计法》修订应当将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等相关要求纳入《会计法》的法条中。此外,会计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责任应进行明确规定,必须强化其对中国会计法律法规的理解,明确其自身责任和违法成本。在强化从业人员管理者的法律观念,提高从业人员自身水平的前提下,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发展。

(3)《会计法》的某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环境和会计行业发展需要

自现行《会计法》实施2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技术革命、商业模式变革、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无疑给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以及会计工作带来了挑战和机遇。会计工作远远超出了会计,它已渗透到单位经济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价值创造,风险控制和决策支持。与此同步发展,会计价值管理与企业管理高度融合,会计工作的概念、模式和组织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目前的《会计法》许多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济活动和会计工作的需要。

要根据当前经济业务需要,将新业务纳入《会计法》规范。首先,政府会计科目被纳入会计法的规范范围。中国的《会计法》是一部规范各会计主体会计行为的综合性法律。目前的《会计法》主要针对企业组织,缺乏对政府会计主体行为的要求。在将来的修订中,应当将两类特殊问题在统一的法律制度中去规范。其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必须跟上互联网的发展。在惩罚互联网会计违法行为时,要填补现有《会计法》的空白,使各部门的监督有法律遵循。此外,《会计法》的修订应结合出台的新法律。例如2019年施行的《电商法》,《会计法》也应当与其结合,对于电商行业的会计业务处理进行规定,重点规范其纳税方面。最后,《会计法》应当根据经济活动不断进行修订完善,这份工作“路漫漫其修远兮”,而它也意味着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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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立颜(1995年-),女,漢族,鄱阳,硕士在读,兰州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成本与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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