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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中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的新发展

2019-06-17谢皓丁东霞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巴黎协定气候变化

谢皓 丁东霞

摘 要 气候变化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2016年,全球首份全面的气候变化协议《巴黎协定》签订生效,标志着全球环境治理进入“后《巴黎协定》时代”。资金问题一直是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难题,也是解决其他三大问题:减缓、适应和技术转让的基础,《巴黎协定》对资金机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安排,对理论基础、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尽管如此,但也存在资金来源不足、运作管理不透明、缺少统一的标准、申请程序繁冗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将对现行的资金机制与《巴黎协定》中资金机制的新发展进行逐条对比,以期通过分析总结达到为中国未来气候变化行动提供一定借鉴和指导的目的。

关键词 气候变化 《巴黎协定》 资金机制

作者简介:谢皓,武汉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投资;丁东霞,武汉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8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332

资金机制是国际社会在气候公平价值理论、国际合作理论以及人权理论等基础上设立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的资金制度,这一制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发达国家被赋予减排义务和为应对气候变化出资的义务。近年来,由于资金问题的复杂性,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国际社会进行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难题。《巴黎协定》是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第三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规定了2020年以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整体安排,是国际气候合作新的转折点。《巴黎协定》中关于资金机制规定主要集中在第9条当中,分别从资金的筹集、资金的管理、资金的使用做了具体规定。

一、在筹集方面的新发展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一直是国际社会气候变化领域的基础性原则,根据气候公平价值理论、人权理论以及国际合作等理论,发达国家是气候变化主要出资主体。但这一原则在《巴黎协定》中有所弱化,协定中表示坚持“共同责任”,并在第9条第2款中规定,鼓励其他非发达国家缔约方加入资金池,在“国家自主贡献”的基础上扩大资金来源 ,这一变化将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和被鼓励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纳入资金援助国的队伍之中,几十年被认为是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也将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越南和智利已向绿色气候基金认捐资金,中国也承诺31亿美元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南南合作”。 虽然协定用的措辞是“鼓励”,是呼吁型的,而非强制,但由于《巴黎协定》本身具有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再加上各个国家对国际话语权和国际形象的重视,这将成为气候变化领域一种新的认捐趋势。《巴黎协定》这一发展对气候融资无疑是利好的,扩大了资金池的来源,完善了援助主体,扩大了施惠范围。

二、在管理方面的新发展

《巴黎协定》对资金管理制度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透明度上,结合第13条和第9条来分析,协议第13条 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透明度规定进行了强化,尤其强调了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考虑,同时“以促进性、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和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实施,并避免对缔约方造成不当负担”,主张为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个灵活的机制,以便提高执行的有效性。 协议第9条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每两年根据条约中指示性定量定质的进行通报,包括国家信息通报、两年期的报告和更新报告、国际评估和審评以及国际协商和分析等,同时鼓励其他提供资源的缔约方自愿通报,同时发达国家根据协议第13条的规定,通过公共干预的措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资助的情况。资金机制在管理方面更加透明,同时通报内容更加明确,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在使用方面的新发展

《巴黎协定》在资金使用方面的新发展是资金机制新发展的重要内容,可分为四个方面:资金使用应在适应领域和平衡领域实现平衡、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优先性、资金流向以及创立“全球总结”模式。

《巴黎协定》第9条开宗明义:“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提供资金”,同时第4款指出“提供更大规模的资金,应实现适应和减缓之间的平衡”。气候变化中的适应性措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所普遍面对的问题,但由于发达国家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减缓领域,认为适应成本更高,所以适应问题一直未受到国家社会的重视。《巴黎协定》以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要实现资金在二者之间的平衡,这是各利益集团不断谈判斡旋的结果,但向世界释放了一个信号,气候治理开始进入新的治理模式,将适应和减缓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实现两条腿走路,对解决发展中国家国内的适应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优先性问题上,《巴黎协定》强调能力不足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优先受资。从现实意义上讲这些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能力最差,并且缺乏治理经验,应优先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资助;从历史上讲,过去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作为受援国,《巴黎协定》多次强调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是将过去“二元模式”下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转变为现在的“多元模式”即: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应在能力范围内被鼓励加入资金池。这一规定无疑对全球资金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扩大了资金池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感,促进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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