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我国独立辩护制度

2019-06-17姜雅杰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摘 要 按我国传统独立辩护制度而言,“律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被律师理解为既没有必要和被告人保持一致,也没有必要和他协商,因此产生了很多矛盾。律师频繁引用独立辩护论作为其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辩护发展三十年以来最不成熟的体现。

关键词 独立辩护 律师地位 有效辩护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院级项目,项目编号:zc2018003。

作者简介:姜雅杰,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46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独立辩护制度与大陆法系将辩护人看作当事人代理人的立场不同。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代表国家参与诉讼,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而是与诉讼后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独立于被告人坚持不同的辩护意见,甚至是坚持与被告人相反的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都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律师在实务诉讼中的独特地位,也推进了我国某些学者过分推崇独立辩护制度,但却忽视了实务中由此引发的许多问题。

一、独立辩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是一個成长中具有发展活力的生命体,自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以来,我国的辩护制度开始发展起来。根据有关文献显示,辩护制度实施以来,律师辩护对量刑有显著影响,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已经是为越来越多当事人所认可的重要权利。以盗窃罪为例,经统计律师辩护率达48%,但是其中不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却至少达到16%。《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这就出现了虽然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但是双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辩护律师们坚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辩护活动,不受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因此辩护律师的自我定位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隶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具有特定身份和职责的诉讼参与人。律师在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往往会因为某些原因过于自信,在实践中出现与被告人意见不一致的现象,甚至在法庭上呈现对立意见的情况。这些案件往往因其内在原因具有很大的争议性,而成为社会群众广泛讨论的热点案件。

轰动一时的李庄伪证案,李庄一开始是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开庭前就和辩护人约定好一言不发,拖延时间,争取法庭同意自己拟定的五项申请的决定。但是李庄却在二审开庭时突然承认罪行,并当庭写下悔过书。李庄的辩护律师并没有改变辩护思路,仍然按无罪辩护,法官最后判决李庄构成律师伪证罪。无独有偶,铁道部前部长刘志军案的辩护问题也引起律师界的广泛讨论。从这些典型的案例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意愿排在律师辩护意见之后。司法实践中,涉及政府官员的华南虎照案、央视大火案,高晓松醉驾案这些社会案件,凸显出来的刑事诉讼中独立辩护制度,值得我们投入更多精力去关注并研究。

二、独立辩护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意见。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意见可以分为四种:同认有罪,辩护律师做罪轻或减轻刑罚辩护;同认无罪,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被告人认罪,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被告人不认罪,辩护律师做有罪辩护。由于被告人多容易受同监人员、社会舆论和亲人说服等方面的影响,而律师的意见除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之外,容易掺入一部分个人因素在里面。虽然有时候被告人的想法可能是隐晦的不愿意明说的,即使表达也可能受能力和知识储备方面的限制,但是作为一个法庭结果的承担者,应该有为自己尊严隐私等各方面负责的认知。因此虽然独立辩护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律师具有法律优势,重视律师的独立地位能最大限度地解读法律知识利用法律经验,但是被告人作为最终结果的亲身承担者,不能只是做律师辩护意见的接受者,还是不能丝毫不顾及被告人的想法。所以,独立辩护权不能没有边界的,盲目坚持绝对的独立辩护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

(一) 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具体体现。若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意见不一致,被告人主张自己无罪而辩护律师仍然坚持做罪轻辩护,也有可能让被告人成为辩护律师宣扬自己政治主张或者个人精神色彩的牺牲品。不仅仅是辩护意见上,辩护手段上也不能太过独立。若律师过分强调独立辩护论,使得辩护律师享有很多法律提供给他的延伸权利,当这些权利给律师带来更多信息却不能为被告人所知晓时,被告人难以知悉案件的全部信息进而加剧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很难达到对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具有完全独立的决定能力。我们相信律师,更多的是基于对律师职业道德、法律素养的美好愿景,律师在辩护时追求公平正义,绽放个人魅力不是不可以,但还是更多的要站在被告人的立场考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