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适用
2019-06-17王艳
摘 要 时效制度从古罗马时期开始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而引进我国不过短短百年时间。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在于惩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的行为,而是存在着积极的法律意义。同时,也应适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通过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以提高公众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认识,从而更好地保护私权利。
关键词 诉讼时效 制度 权利 普法
作者简介:王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42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的,由此产生的与该种事实状态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制度。时效制度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之分。由于《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消灭时效,因此在我国,诉讼时效仅仅指“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于法定时效期间内怠于行使其所有的权利,当这一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据援引法律条文要求权利相对人履行其应负义务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在于是惩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力的行为,更不在于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是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长期存在着可能要履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一直不主动要求履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悬而未决中,影响第三人就相关标的与债务人产生新的关系,不利于资金流动,也不利于货物等实体物品的流通。因此,规定适度的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加速经济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二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制度不在于惩罚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人,而是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提示权利人债权存在期限,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权利不可能永远占位,从而鼓励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力,免于因怠于行使权力而遭受损失;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有利于提示及约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
三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还原案件真相及处理民事纠纷。引起民事纠纷的原因一般比较复杂,且案件量很大,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法院还原案件情况、更好的审理案件。
四是有利于取证。在一定期间内证据材料新鲜有效。如果超出诉讼时效其间或者无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怠于履行权利时,可能因年代过久导致证据毁损、证人去世等情况,导致失去证明能力,不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及考量
(一)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现代各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往往设有多种时效期间,如普通时效其间、特别时效期间、长时效期间。例如,《法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5年的普通时效期间,还规定了10年、20年的特别时效期间,且同样存在着3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了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2001年新《德国债法》修正),长时效期间为30年。新《荷兰民法典》规定了长达20年普通时效期间,特别时效期间有5年、1年等,长期时效期间可达75年(涉及特定类型文物,如第3:330a条第2款、第3:310c条第二款)。《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为10年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20年的所有权外的财产权时效,特别消灭时效期间为5年、3年、2年、1年。中國台湾地区“民法”存在长达15年的普通时效期间,特别时效期间有5年、2年等。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的时效期间规定均较长,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时效期间过短于权利人不利。 我国《民法通则》显然过短的规定了时效期间,系受苏联民法影响,着重督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尽快行使其权利,目的在于加速社会经济资本流动。但一定情况下时效期间规定的过于短暂,会导致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全面和系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经过短短2年的时效期间之后,债务人就取得了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这一情况违背了传统的道德观念,与社会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也与诉讼时效作为证据之代用的本质不符。有鉴于此,《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了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第2款规定的长期时效期间为20年。
(二)延长诉讼时效,保护当事人权益
诉讼时效制度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保护私权利的角度来说,应当延长诉讼时效,以保护私权利。允许当事人之间约定更长时效,但应排除不公正协商。如已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主动履行的不受影响。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主张行使权利而债务人应答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仍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因为诉权已经消灭,债权请求权变成不可诉请求权。这种情况下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是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不管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的期间已经经过,这种履行行为及结果都应当是有效的,不应再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经过为由而请求返还。 我国早期采用的是法院明示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特殊事由的,法院不再进一步审理,而是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1992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是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种制度损害了权利人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保护了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罗马法关于时效制度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是由法庭主动适用时效制度来处理案件。罗马法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一制度,这一原则被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采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法律在诉讼时效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几项规定受到了立法机关的肯定。这一系列的规定表明,我国在保护民事权利的方面不断吸取有益的内容,在保护民事权利方面与时俱进。
三、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保护合法权益,应当提升人民群众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认识。因此应当充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其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积极开展重点普法活动,加强重点人群普法,创新推动互联网+普法,加大普法资源整合力度,加强基层法治创建,通过法治宣传提升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认识,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 多部门联动推动普法开展
建立普法责任制,明确各执法部门和各行业的普法责任。在普法责任制中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单位落实执法普法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
(二)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综合行政机关职能,积极推动法官、检察官及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的“以案释法”工作。一是通过法官及检察官、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传普及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他们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得到一定的法律知识,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性,积极主张权利,及时行使权力。二是通过律师代理案件,在案件咨询、代理过程中,向当事人解释案件有关的法律制度,提示当事人保存重要证据材料,注重时效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
调动政府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职能,以多种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发挥各类阵地在学习宣传活动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时效制度方面的作用。通过开展现场讲座、放置展板、发放法治宣传材料、张贴海报、播放普法宣传片、线上有奖答题学习等方式,利用法律十进、宣讲团、征文、演讲等形式,深入到机关单位、企业、村庄社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到企业、村居民、学生等各个群体。 其中,村居民自编自导自演的微电影故事可以让群众由被动学法的普法受众转变为开展普法工作的主体,激发了群众参与普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些演出形式接地气,受众广,观众喜闻乐见,对比枯燥的法条更容易理解。这些微电影通过电视台、公交普法平台、普法视窗以及“三下乡”、微信客户端等形式向群众进行展映,深受群众好评。 通过微信号公众上传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公证服务和律师工作内容等工作职责,嵌入融合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的“云律通智能法律服务系统”,公众可以由此获得从普法教育、在线咨询、个案解析、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
(四)利用多种节点开展普法活动
在各种节点期间,如春节、妇女节、国际禁毒日、建军节、消费者权益日等重要节日、节点,组织机关干部、律师、普法志愿者、法律讲师团等主体,深入机关、学校、农村、社区、单位、企业、景区、商务楼宇、交通枢纽、军营等,集中开展春节禁放、农民工讨薪、禁毒、特殊人群维权、消费维权等主题活动,由此针对不同节点,针对各种类型的群体提供适合群体性质和需求的法制宣传。
(五)抓住关键领域关键阶段
一是将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聚起来进行法治教育和培训。将法律知识、法律读本送到企业,为企业学法提供便利,提升企业领导者、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素养。二是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开展法制副校长工作,促进法治进校园。同时,积极搭建学习实践平台,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积极性。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通过建设滚动灯箱、异形橱窗、多媒体展示区等课外实践区域,培养青少年法治意识。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有益于整体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诉讼时效制度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应当不断吸收有益的法律实践,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權益出发,适度延长诉讼时效。同时,必须扩大诉讼时效制度的公众知晓度。通过多部门联动推动普法开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抓住关键领域关键阶段,利用多种节点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提升公众对权利保护的意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提升公众法律素养。
诉讼时效制度被引入我国短短百年时间,这一制度的引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我们也应注意到,这一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并不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正当理由。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时间经过即失去胜诉可能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因此诉讼时效的时限规定不宜过短,应当充分考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力滥用导致诉讼时效成为债务人逃避履行的保护伞。应努力唤醒权利人使其积极行使权利,而不应一味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以实现充分保障权利人权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