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
2019-06-13于存芳
于存芳
摘 要:随着企业货物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对此,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分析和评审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评标。投标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招标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维度对投标竞争性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为评标的分析和评审工作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
关键词:有效投标;投标竞争性;分析;评审
一、案例背景
随着企业物资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在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由于不同评委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同、业务能力不同,常常会出现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况,或出现评标意见不统一、致使评审工作无法顺畅进行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公开招标项目,采购N台机电设备。资金计划安排205万元。开标日,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进行了投标,其中A报价220万元,B报价161万元,C报价180万元,D报价197万元,E报价202万元。依据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评标委员会否决了A的投标。B所投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被否决。C商务条款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供货日期不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被否决。剩余D、E两家投标单位。
出现上述情况后,究竟是否决所有投标,还是继续评标?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从法律层面看,该条规定对“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方式是具有选择性的,否决与否,权利在于评委,而并非强制必须执行的否决条款。即评标过程中,因否决不合格投标或废标后,在有效投标人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剩余有效而缺乏竞争的投标文件”全部否决,但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同时,该条规定也明确了否决所有投标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剩余有效的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否决全部投标,这是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即在上述特定情况下,评委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评审经验对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对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具备竞争性的,则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继续评标。
那么,投标的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价?本文结合实践中的一些做法,给出几点参考,供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二、法律法规有关投标竞争性的阐述
(一)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本身就是一种竞争。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只要投标具备“响应招标”和“参加投标竞争”这两个条件,那么,投标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性行为。其竞争性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招标”的准备过程,其中包括对招标信息的收集和筛选、资格审查报名、成立项目机构及组成人员、调查投标环境、研究和编制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工作。二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实际“参加投标竞争”。
(二)开标前投标信息的保密、招投标程序合法是竞争性的体现。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个招标项目,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标底等相关信息都是保密的,在正常情况下,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获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下,为了最大限度争取中标,投标人不仅要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响应,还需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及定价策略,提出合理而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
(三)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一个招标项目,投标人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契合招标项目的需求,是判断该项目竞争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投标竞争性的分析评审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日常工作实践,对投标的竞争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评审:
(一)招标的方式
招标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决定了项目的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招标,因而竞争程度最为激烈。邀请招标由于投标人的数量是招标人确定,有限制的,故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一般来说,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能正常开标,则存在充分的竞争;邀请招标相对于公开招标,在竞争程度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透露投标人名称及数量等不规范行为的风险,从而形成围标、串标的隐患。
(二)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法合理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据此,招标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可以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技术规格等是否造成对有资格投标的投标人的歧视,如不能以企业规模条件(注册资本、营业额等)作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置门槛要适合项目需求,防止过多过滥,以便实现充分竞争;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需求是否明确、契合项目,如不能以某个投标人的产品样本或企业标准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范本,否则将导致招标工作失去公正性和竞争性;评标的标准是否公开合理,公平公正,切合实际,如确定评审因素后,对选定的评分指标进行量化赋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制定评标标准时,不仅要依据评分指标的重要性设定分值权重,还要注意得分差距的設定。
(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等的响应程度
招标采购的所有要求和条件皆体现在招标文件之中,因此,投标文件做出的响应都是基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响应包括商务性条款响应和技术性条款响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规定,应当分析商务条款、技术性条款对招标文件的满足程度,如交货日期、付款条件等履约能力的响应程度,体现投标人不同的竞争能力;技术指标的满足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招标项目的成败,只有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特别是关键、主要技术指标必须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报价才有意义。
(四)投标报价的分析
对招标人来说,投标报价直接反映招标项目的成效,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对投标报价分析是评价投标竞争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是参照近期同类项目,分析投标价格是否在市场价格的合理变动区间。二是依据企业资金计划安排,查看投标报价是否在企业计划资金控制范围之内。三是依据投标人对商务及技术条款的响应程度,综合分析投标报价在该项目投标报价中,是否具有价格优势。
(五)谨慎评估重新招标的利弊
从招标人、招标项目的角度权衡利弊:如果项目非生产急需设备或材料,该项目市场竞争充分,采购时间安排也比较充裕,假设重新招标依然能使招标人获得更大的利益,則建议否决全部投标后重新招标。
如果招标项目为急需采购项目,时间安排紧急,项目延期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或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在招标人预期的资金控制范围之内,则可以继续评标。
参考以上分析,再看篇中案例,首先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竞争充分。其次,经评标委员会查看招标文件,编制较为合理,不存在瑕疵;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办法和标准契合招标项目。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D、E两个投标人均较好地满足了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参照近期同类项目成交结果,两家投标报价均在市场价格变动范围之内,符合招标人预期目标,因此判定剩余两个有效投标具有竞争性,最后对D、E进行综合评分,通过比较(见下表),投标人E较好地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且价格适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E的投标更具竞争性,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投标竞争性的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由于受业务水平的局限,不同评委对同一招标项目的评审和裁决截然不同。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既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又要多视角、多维度对招标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既要遵守法定的评审规则,又要充分考虑招标人的利益及风险,综合各种因素,做出科学的评定和推荐,为招投标采购营造科学良性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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