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2019-06-12杨国倩
摘 要:从所处的位置来看,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符合我国增强权利意识的正当性需求,是对法律关系理论的遵循,也当然的符合总则编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从内容来看,以遵循《民法通则》中的成功经验为前提进行创新和突破,具有合理性基础,并在事实上进一步促进了《民法总则》整体内容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权利立法;正当性;合理性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中存有两大分支,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潘德克吞式,和以《法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法学阶梯式。而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立法既未采取德国式,也未采取法国式,而是采取李永军教授所言的“权利宣示模式”,这必然有其缘由。为了更好的理解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章,了解该章立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基础显然是必不可少的。
一、民法总则设置民事权利章的正当性基础
(一)符合我国增强权利意识的正当性需求
中國有长达数千年的“义务本位”法制传统,个人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十分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长期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靠个人崇拜、阶级斗争、政治运动治国,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以“十年文革”对权利意识的践踏最为甚。虽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制定了许多保护人民私权的单行法,但规定相对散乱,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必然会有所欠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民法总则》作为系统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必然要奠定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遵循法律关系理论的逻辑要求
现行的通说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也就是法律关系理论的精髓,民法作为私法秉承着“权利本位”的原则,权利应当是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要素。在《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民事权利,以列举的方式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进行概括式规定,恰恰是在总则编中对“权利”这一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要素的体现,彰显着民法作为私法对“权利本位”原则的贯彻,当然的具有其正当性基础,既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民法总则的逻辑起点,又是对法律关系理论的遵循。
(三)符合总则编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
我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采取设置民法总则的立法体例是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总则编的设置实际上就是一种从抽象到特殊的逻辑构建,找出维系总则与各编的共性。具体来说,第109条、第110正面规定了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法有直接关系;第112条规定与亲属编联系;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是与物权编的联系所在;第118条至第122的规定与债权编联系;第124条与继承编联系。另外,第130条至第132条三个条文,基本确立了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具有一般性,或者说共性。从这些方面来看,民事权利章体现了“总则”的特征,符合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具备一般性的特点。
二、民事权利章内容安排的合理性基础
(一)对《民法通则》成功经验的延续
《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增强了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意识,有了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和实现自己权利而斗争的勇气。《民法通则》保护民事权利的精神代表着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不仅不会被中国的法治进程所湮灭、所否定,相反会影响着我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因此,《民法总则》继续采纳《民法通则》中的成功经验,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延续了《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传统规定是有合理性基础的。
(二)民事权利章内容的创新与突破
1.巧妙的将人格权写入总则中
《民法总则》第109条以《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为基础,确立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制度,既是将宪法上赋予的权利作为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和落实,又是对人格权本质属性的遵循。其次,《民法总则》正式确立了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并将自然人的人格权与法人的“人格权”进行区别规定,以显示两者权利范围的不同,也避开了“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的争议。总之,将人格权写入民事权利章是由于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同时还解决了学界关于人格权如何立法这一问题各执一词、争锋相对的窘境,总之利大于弊。
2.内容上的创新和突破来源于时代需求
“法律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时代在发展、在进步,法律自然不可固步自封、停滞不前。民事权利章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127条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以及第123条第2款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大规定,是对高科技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回应,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创新性国家的时代需求。
3.体现民商合一的立法精神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说,不仅在民事主体部分贯彻了民商合一的精神,在民事权利章也进行了规定,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与民事主体部分相联系,因为民事主体在商事领域所享有的权利同样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在民事权利章加以规定当然符合“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也是对民事权利内容的完善。
综上,《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具有其正当性,符合总则编的立法要求,该章的内容安排也具有合理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内容也是对时代发展的顺应。当然,民事权利章内容的构建尚不完善,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讨论,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出台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总则》评议[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
[2]王利明,周友军.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J].比较法研究2017.
[3]杨立新.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思考[J].中国法律评论2016.
作者简介:
杨国倩,女,彝族,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