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9-06-12严文枫
严文枫
摘 要:本文对当前我国反窃电工作中的难点进行论述,分析了窃电行为追究难、窃电证据提取难的法律问题,并基于我国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进程下,提出了几点法律环境改善建议,旨在为反窃电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反窃电;法律问题;改善建议
一、窃电行为法律追究难的重要体现
(一)认定窃电事实困难、刑事责任难以追究
电能是一种人类肉眼无法观察到的能量,但它却为国民生活来带了极大的便利,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电能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可以说,电能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商品,执法部门在进行窃电犯罪的查处时,往往只能够查获到遗留在犯罪现场的工具并获悉窃贼使用的作案手法等,但供电企业电能的具体损失却只能够通过用户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或者用户之前的月平均正常用量进行推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数据的真实性。
由于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所依据的《供电营业规则》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并不认可《供电营业规则》可作为追究窃电用户违约责任的依据。因此,供电企业想要将搜集到的证据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窃电用户的违约责任十分困难。民事责任难以追究,追究刑事责任更是难上加难,因我国刑法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条件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许多窃电用户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由于案件很难进入到诉讼阶段,且即使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用户的违约用电违约金也难以追讨。窃电者在窃电后却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他们常常行走于法律边缘,不仅窃电者并未得到应有的惩罚,窃电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给国家的供电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二)查处窃电的执行力度不够
1999年5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家开展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此后,供电企业的供用电监督与管理职责转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企业由政府部门转变为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由于供电企业只是负责電力供应的企业,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因此在查处窃电行为方面受到诸多限制。由于供电企业与用户均属于民事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在用户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很难追究用户的责任。且对于供电企业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对用户的计量装置进行检查以及当发现窃电行为,为保存窃电证据,是否可以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此外,在查处窃电行为的过程中也存在反窃电专业水平过低、技术人手不足、执行能力差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对有力打击犯罪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窃电证据提取的法律问题
由于窃电通常具有瞬间性的特性,而窃电证据的保存是整个窃电查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窃电证据保存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了整个窃电查处行动的成败。若无法保存窃电证据,供电企业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发生相关纠纷时,用户可能会以供电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供电义务为由诉至法院。为此,依法对窃电证据进行保存,对供电企业来说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2]。
例如:某供电企业在对某化工厂实施负荷监测的过程中,发现其负荷呈现为异常特征,时大时小。随即安排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检查。经由负荷监测系统对其进行实施观察,当检查人员未到达现场时,其负荷在150kw左右,而当其进入现场之后,负荷瞬间达到了500kw。供电企业虽然认为该厂可能存在窃电行为,但由于其窃电手段较为隐蔽,故多次检查后仍未发现窃电的证据。
为了能够获得该厂窃电的相关证据,供电企业对同类型企业进行了走访了解,发现该厂存在生产规模与用电量严重不符的情况。供电企业将调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后,以“涉嫌窃电”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公安机关缺乏相关操作手段,在会同技术监察部门,并邀请计量专家共同参与检查行动的情况下,几经波折,才最终在现场获得了窃电的相关证据,依法追究了该厂的法律责任。
从以上例子可见,由于无执法权,供电企业对于窃电证据的获取及保存困难重重,用电检查人员在对窃电行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必须以合法的手段来实施有效的检查。在发现有异常情况时,通常应该与公安机关联合采取行动,借助执法机关的力量才能获取并保存相关窃电证据。
三、改善地方反窃电的法律环境
改善地方反窃电的法律环境是广大用电检查人员、供电企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反映最突出,要求最迫切的现实问题。目前反窃电工作之所以难以有效开展,主要是因为缺乏具体的针对反窃电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都对窃电行为及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且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却未对具体的情况作出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供电营业规则》虽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其仅为部门规章,现实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不会承认以其作为检查窃电及计算窃电量的合法依据。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电力供应需求的实际情况,国家针对反窃电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但因其修改的程序和审批程序都非常的繁琐,导致其出台和审议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无法满足当前反窃电工作的需求,自然也就无法落实其效果[3]。针对该点来看,不管是从国务院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还是国家立法机关、供电企业等,都已经认识到当前反窃电法律所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问题。在国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进行修订之前,为了能够更好地提升法律法规中防窃电执法行为的效率和质量,本文认为目前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地方政府应当出台反窃电相关规定。在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之前,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反窃电相关规定,这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反窃电相关规定的出台速度,而且也简化了相应的操作程序,更能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不少地区当前已经积极参与到了反窃电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中,例如:云南省就颁布了《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这是当前全国范围内较为成功的地方反窃电条例,其不仅较好的实现了政企分开操作原则,同时使得供电企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改革方向得到了集中体现,有效解决了当地反窃电问题。在云南的反窃电法律条例中,其最主要的操作思路是,基于新型政企关系下充分展现供电企业与政府部门的优势,密切配合调整电力执法期间出现企业无权利,政府无能力的现状。
此外,云南省在对反窃电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过程中,还加强了对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借助用电检查来改变以往执法不到位、不落实的情况,建立起了电力行政执法与用电检查协调关系,使得两者均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弥补不足。同时,借助这种处理方法,不仅使得供电企业的检查人员和检查手段得到充分运用,同时也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基于该立法的思路下,反窃電的相关条例的实施,使得云南省的用电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并且授予了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行为过程中所具备的“五项权利”,包括了收集证据权、中止供电权、提请处理权、补收电费权以及依法收取违约金权利。而供电企业能够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进行单独的权利行使。与此同时,为了能够保障企业这五项权利,同时还配套出台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具体包括了有权查封窃电装置,有权查阅复印资料、有权申请证据保全等,在这五项权利和五项保障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供电企业能够在发现和查处窃电行为中发挥较为较好的职能作用,促使地方用电检查不断规范化发展和窃电行为得到有效遏制[4]。
(2)各个地方在各个部门、机构建立起联合打击机制,针对窃电案件均出台了相应的联合通知。例如,由省高检、高法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联合颁布了《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将其作为当地窃电行为处理的主要依据,在打击窃电行为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在面对窃电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若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做出解释的情况,可以由有权部门作出相关答复,并作为以后处理相关情况的判断依据。针对技术层面的问题,则可以邀请电气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由第三方给予鉴定意见或者结论,基于此来进行判定。关于窃电金额方面,同样需要司法机关引起高度重视,同样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和判断,根据他们所提供的权威性的结果来进行确定。
四、结论
总而言之,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反窃电工作的法律问题随之越来越突显,这也充分体现出了当前我国电力方面法律落后的问题,在迎接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出台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借助地方立法以及出台司法解释等相关方法来对窃电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罚,以此改善电力供应的法律环境,推动反窃电工作有效开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学深.内外并举反窃电全力以赴维秩序[J].农村电工,2019,27(02):15.
[2]魏梅芳,郭拥军.反窃电工作中“违约使用电费”追补的法律效力危机[J].大众用电,2018,32(10):7-8.
[3]彭荣才.窃电该如何定罪[J].农村电工,2018,26(07):18.
[4]玉梅,王昕,任关友,高海丽,殷要红.基于用户行为的窃电嫌疑分析[J].云南电力技术,2018,46(02):57-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