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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取消29项证明事项 涉及学籍证明、留学生报到证明等

2019-06-11云阳

留学 2019年9期
关键词:事项证明教育部

云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9年4月,教育部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涉及“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十项证明事项”“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十二项证明事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七 项证明事项”等共二十九项证明事项。

据悉,新规实施之后,会给学生和家长带来诸多便利。例如,根据新规,学生因病休学、因病转专业时需要的医疗单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被取消,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即可。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通知》还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七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其中包括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其中,新规中有四项政策与留学相关。包 括: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十项证明事项中的第九项: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针对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十二项证明事项中的第七项: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领馆提交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改为网上留存电子证照。

第八项: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第九项: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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