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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首例!破坏长江生态赔偿1400万

2019-06-11张双山

公民导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渝北区废水处理废水

张双山

“全体社会公众:长江水域生态系统的维护涉及到千家万户乃至子孙后代的利益,通过法庭审判,我们对于自身过错和危害后果已经有了深刻认识和悔意,在此真诚地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引以为戒,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2018年年初,重庆日报、重庆晚报等媒体上刊登了这样一封道歉信。

原来,因为污染环境,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金阁公司)与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旭公司)这两家公司,被市政府及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至法院。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776万元,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致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这是自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中西部地区首例一审判决已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利用暗管直排废水入长江

建于2005年的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园,有数十家电镀企业入驻。而成立于2012年7月的藏金阁公司,专门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承担着处理园区入驻企业废水的职责,取得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拥有废水处理设施设备。

2013年12月5日,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委托运行协议,首旭公司承担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废水处理项目的运行,首旭公司使用藏金阁公司所有的废水处理设备进行废水处理。

2016年4月21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对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水处理站中两个总铬反应器和一个综合反应器设备均未运行,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外环境。

随后的几天内,执法人员采样检测分析发现,在外排的废水中,四项重金属浓度均大幅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

当年5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藏金阁废水处理站1号综合废水调节池中含重金属的废水未经正常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并流入市政管网再进入长江。经采样检测,1号调节池内渗漏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浓度分别超标29.5倍、9.9倍。

经过深入调查又发现,首旭公司自2014年9月起,一直利用池中一根可直接连通外环境的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

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违法排放超标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并于2017年4月出具了鉴定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载明:本事件污染行为明确,污染物迁移路径合理,污染源与违法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水中污染物具有同源性,且污染源具有排他性。污染行为发生持续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违法排放废水共计145624吨,主要污染因子为六价铬、总铬、总锌、总镍等,对长江水体造成严重危害。

最终,评估报告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出二被告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量化数额为1441.6776万元。

刑事处罚后又被索赔偿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藏金阁公司罚款580.72万元。

对这一行政处罚,藏金阁公司存疑,于是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环保局做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之后,藏金阁公司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渝北区法院驳回了藏金阁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来,早在藏金阁公司提起诉讼前,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已于2016年11月28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首旭公司以及其法人代表程龙等人起诉至渝北区法院。

2016年12月29日,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首旭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万元;判决被告人程龙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九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到1万元。

判决后,被告未提起抗诉和上诉,该判决生效。

虽然涉事公司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应该接受的处罚还没结束……

2017年,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与重庆市政府又先后向重庆市一中院,分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重庆一中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赔偿1400万生态修复费

“两原告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故将两案合并审理。”时任重庆市一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贾科说,该案在审理时有一大争议——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藏金阁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贾科说,本案中,作为排污主体的藏金阁公司具有监督首旭公司合法排污的法定责任。另外,藏金阁公司未按照正常处理方式对废水池中的暗管进行封闭,而首旭公司正是通过暗管实施违法排放,客观上为违法排放提供了条件。

审理还发现,待处理废水是由藏金阁公司提供,所以藏金阁公司知道需处理废水的数量;同时,由于藏金阁公司负责缴纳排污费,也知道合法排放污水的数量;作为园区物业管理部门,藏金阁公司对实际用水量也是清楚的。综上所述,藏金阁公司应该知道首旭公司存在违法排放的行为,却仍将废水交给首旭公司处理。

“因此,可以认定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贾科说,基于此,市一中院审理后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776万元,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致歉。

“判决这两家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是因为偷排废水进入长江,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贾科说,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要求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付至重庆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原告将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用于开展替代修复,“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设立专用账户,这也是一个创新之举。”

“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形,危害了生态环境,就必须为自己的違法行为买单。”贾科说,企业的法治意识也应增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编辑 郭刚 yuan377@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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