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农产品交易中法律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2019-06-11刘泓妤
刘泓妤
摘 要:农产品交易中农民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加强,国家对农产品交易中的法律建设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从农产品交易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农产品交易中法律保护意识的重要性,认为加强农产品交易中法律保护意识的培养,健全法律保护机制是我国农产品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
关键词:农产品交易;农产品;法律意识;法律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3-0007-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5 文献标志码:A
农产品交易,是指直接的农业产品或农业类商品的购售、买卖等商品交换行为。在农产品交易贸易中,农民是最初的售卖主体,也应该是最终收益的主体。随着现今网络的发展,“互联网+”和云计算技术飞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代替了农产品原来简单的现场实体交易模式,农产品的实体市场交易融合了网络平台。当前,网络平台交易成为农产品销售的重要载体,大大扩大了农民农产品的销售渠道,而且使农产品的销售规模日益国际化[1]。在农产品交易形式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之时,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存在的隐患也日益彰显,为了使农产品交易顺利进行,要保护农产品交易的合法利益。在农产品交易中,农民的合法利益,越来越需要健全的法律保护来保护,农产品交易中法律保护意识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1 发展健全农产品销售模式的需要
目前,我国涉农网站不断增多,惠农网、农产品交易网等,都在致力于打造我国农产品的交易、交流平台,国家也以农业为经济发展之重,不断健全农产品销售模式。但是,我国部分农业发展也有自身封闭落后的现实问题,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比较晚,这些农产品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层次参差不齐,总体呈现出水平不高之态。农民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但其上网比例低。虽然,国家致力于农村的网络覆盖,但是农村电脑还是不够普及,上网设备少。即使有了电脑,硬件设施配备到位,但是农民中,懂电脑业务、熟练操作办公系统的人才比例非常低,而且长久以来,农民习惯于市场实体交易,这样也导致农村农产品交易的电子网络营销观念比较落后[2-4]。
为解决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农业专家、科技专家、网络技术专家等都出谋划策,努力在为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而提出切合实际的新举措。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产品电子商务覆盖面,扩大农业企业现代化经营规模,努力开发健全农产品销售的多种合理模式,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加速农业产品的全球化销售进程,必须加强农产品交易中的法律保护意识。在市场调控的同时,利用好国家的宏观调控,给农产品交易的各个环节保驾护航。例如,在实体市场交易之中,不能违背经济规律,但是又不能“谷贱伤农”;对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能哄抬物价,也不能随意提高补贴,要规范农产品的交易流程,保障农民的收益;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也要规范法律法规,使农产品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真正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为此,应该通过完善维护农民经济权利、平等受教育权利,普及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建立简单、实用于农产品交易的法律制度体系,转变农民农产品实体市场交易的单一模式,让网络技术化农产品电子商务观念普及并实施,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方法与渠道。这些都是健全农产品销售模式的需要,更是提升我国农产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信心体现[5]。
2 促进农业经济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
农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存根基,国家非常重视,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农业政策,这些政策,对加强农产品交易的法律保护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大环境。近年来,国家经济大发展,将农业发展问题作为重点,这也从侧面说明在工业强国实力发展中,农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然而,当前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产品交易的乱现也频频出现。有时候会有出现农产品市场价格飙升的现象,如“蒜你狠”等,而田间农产品会有卖不出去的现象,农民甚至让收获的“丰收硕果”自然销毁,这样忽高忽低的市场乱象,使广大农民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农产品流通的各种交易平台和中介组织却也会抱怨利润空间不大,这是农业经济交易环节出现了问题的反映。
频现“买贵卖难”现象,最终会成为连锁反应,影响下一年农业的种植规模。这些农产品流通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会影响到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农产品流通交易、完成销售是农产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重要环节,加强农产品交易中的法律保护意识,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农产品市场流通。只有加强农产品交易中的法律保護,农产品交易市场才能从根本上步入健康发展正轨,农业现代化的整个过程才能推进,形成良性发展。例如,黑龙江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之一,多年来得益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政府的重视,大力推进大农业,农产品交易平台流通体系已初步打造完成,但与国内其他省份的农产品交易平台相比还差很远。其原因在于,黑龙江交通不便,冬季寒冷,路面覆盖冰雪,物流流通发展较其他省份相比仍有欠缺;农产品交易流通的市场导向作用还需要很多措施才能真正发挥;农产品交易过程存在保障性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问题。可见,基础设施加上对农产品交易的法律条款保护,才能有双重保障,配以现代化电子交易平台和物流运输体系等设施,才能使农产品交易真正达到顺畅[6-7]。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给农业发展提供了发展方向,对提高农业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提出了新的标准。“农超对接”作为我国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一次创新,为农产品的交易价值实现提供了新方法,也是加快我国农产品交易流通早日步入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农超对接”的优势也逐渐显现,它帮助农户、超市和消费者实现了快速融合,实现多方共赢,使农户的生产端与各方形式不同的销售端联系更为紧密,市场的调控价格浮动等反应更为快速。我国粮食质量不容质疑,在养活13亿人口的同时,可以让粮食走出国门,畅销全球。那么质量追溯保障是更为关注的问题,粮食等农产品出口,是全球市场参与主体中的分配均衡和全面发展的体现,加强农产品交易中的法律保护意识也是全球化发展的客观需要[8-10]。
我国本身就是农产品种植、生产和消费大国,农产品的生产、交易和最终消费,在国家层面来说,更是关系到以粮食安全为核心的国家安全战略性问题。民以食为天,倡导“以人为本”,农产品的生产、交易和消费关系着农民的“钱袋子”,农产品的消费关系着百姓的“米袋子”和“菜篮子”。农产品市场上偶尔会发生“价低伤农”与“价高伤民”的弊端现象,凸显出保持农产品市场稳定的重要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根本上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积极稳步促进农业商品的交易完成及农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近年来,全球经济发展不是非常稳定,各种金融风险频繁,而且农业受自然风险的影响也很大,农产品市场出现了超常波动,并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给国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9-13]。要保障农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价格波动在可控范围内,使农产品交易不能有太大波动,保障农产品市场参与主体中的分配均衡,使我国农产品出精品,让精品流通畅通无阻,销往海内外[14-16]。
农产品固有的季节性生产,有利有弊。针对农产品的自身特点,可以制定相应政策,保障农产品储备与销售二者平衡,让局部性农产品生产交易与全国性消费、全年性消费特征稳步同时。改变我国当前小农经营状态,国家制定一系列措施是根本保障,要加强农产品交易中的法律保护力度[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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