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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可否领取年终奖?

2019-06-11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5期
关键词:年终奖劳动法人民法院

【来信】

编辑同志:

我在哈尔滨市一家房产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二十余年,有着丰富的业务经验。2018年8月,我年满60周岁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不久,由于房产公司未能找到合适人选接替我的岗位,便返聘我继续发挥余热。2018年11月,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月薪為3500元。

在工作中,我认真负责,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我的业绩也很满意。2019年1月末,公司为员工发放年终奖。看到同事陆续领取奖金,我也满怀欣喜地期待着,最终却被告知自己不在发放年终奖的人员范围内。我对此不能理解。我认为自己付出了与他人同样程度的劳动,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领取年终奖理所应当。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是否有资格领取年终奖?

读者胡建波

【答疑】

根据胡建波同志的来信,本栏编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首先,年终奖在我国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年终奖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以劳资双方协商或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为主,而非劳动法强制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式,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或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其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时,不再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聘用合同进行约定。也就是说,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所产生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在本案中,胡建波是退休返聘人员,房产公司与他按照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该公司对本企业职工制定的年终奖支付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必然适用于胡建波。

胡建波可以仔细阅读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若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约定了适用企业内部年终奖制度,那么,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支付约定的年终奖金;若合同中并未就年终奖做出说明,胡建波的诉求则无法满足。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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