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闲置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甘肃省静宁县的实证研究
2019-06-11刘小慧
刘小慧,陈 英
(甘肃农业大学 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准占地以及农民向城镇转移后宅基地未能及时退出等现象[1-2]。有关数据显示,2000—2016 年我国农村常住人口由 8.08×109人减少至5.89×109人,减少27.1%,但同期农村宅基地面积反而由 16.47×107hm2扩大为 19.87×107hm2,面积增加20.6%。农村地区“减人不减地(宅基地),地增人不增”与城镇建设用地形成“双增”现象。农村陷入了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与“空心化”的怪圈[3-4]。宅基地闲置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不仅无法保障农户自身的权益,还会对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和粮食安全造成极大危害[5]。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不仅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用地空间,还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6]。当前学术界有关闲置宅基地的研究中,有从宏观的历史渊源[7]、城镇化进程[8]、宅基地管理制度[9]、退出机制的缺失[3,10-11]、使用权模糊[12];也有从微观的农民收入增加[13]、宅基地地理区位[1]、传统观念[9]等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缺乏有关宅基地闲置成因的量化分析。基于此,研究以甘肃省静宁县7镇32村为对象,选取2010—2017年闲置宅基数据,探讨闲置宅基地扩张的时空变化特征;并基于Probit模型量化分析影响研究区宅基地闲置的影响因素。为“分区+分类”设计多样化的宅基地管理政策并有效引导农户合理使用宅基地及为土地管理部门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理论预期
闲置宅基地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包括管理制度的缺陷、农村人口的流失、乡村规划的不合理、农户传统风水观念、分家观念影响、宅基地退出制度的不完善等,以上因素均从一定程度造成宅基地闲置[7-14]。然而从微观角度分析,宅基地的闲置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单一因素的变化微乎其微,只有当多因素共同作用时,宅基地闲置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具体来说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向城市迁移,农村劳动力进城“捞金”, 其中就有部分农民选择在城市定居。在为城市建设贡献的同时,他们在农村的土地被闲置废弃,包括宅基地。同时受农户认知水平、宅基地流转制度的限制以及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本已人走房空的宅基地再利用“雪上加霜”。除此之外,从农村地区建新不拆旧分析,经济发展使农民收入增加,有能力进行房屋建设,但是由于农村地区宅基地管理规划等制度的缺陷,使农民违法占用农地进行建设,造成原宅基地被闲置现象。基于这一理论判断,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流转率、退出率越高的区域宅基地闲置率越低;
假设二:农户认知水平越高宅基地闲置可能性越低;
假设三:区位条件优越的区域宅基地闲置率低。
二、材料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1.研究区概况
甘肃省静宁县属黄土高原六盘山余脉梁峁沟壑区,位于甘肃中部,六盘山以西,华家岭以东。地理坐标为105°20′~106°05′E,35°01′~35°45′ N,全县属陇中南部温和半湿润季风气候区。2016年末全县户籍总户数13.66×104户,总人口4.87×105人。国土面积21.93×104hm2,耕地面积7.01×104hm2,其中果园面积6.7×104hm2,人均果园面积0.156 hm2。静宁是农业大县,独特的地域、气温、土壤特点,非常有利于苹果生产。尤其以仁大、李店、深沟、治平等为代表的南部各乡镇,果园产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迅速发展,农民家庭总收入快速增长,农村兴起盖洋楼、建新房的热潮。反之,中北部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发展经济果园带动农民增收创收的机会不比南部,农民选择外出打工的可能性比南部乡镇大。
2.数据来源
以静宁县行政区划图作为底图,基于同心圆理论,以县城中心圆点,分别以10 km、20 km、30 km、40 km、50 km的等距离缓冲5个同心圆,以圆点为中心,将整个区域包含在同心圆内。由于静宁县形状接近菱形,面积主要落在县城以北、以南、以西,因此,以圆点为中心作相切于最北侧原安乡与最南侧仁大乡的切线,以保证大面积的乡镇都在切线以内,最终确定偏西方向187°角范围为所调查样本区域。首先,以县城为圆点向周边辐射,根据区位远近、经济发展、宅基地用途变化情况,可从不同级别的同心圆中选取乡镇; 其次,按照距离县城远近、宅基地功能用途及经济发展,采取分层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从5个同心圆中选取 7 个乡镇 32 个行政村进行实地调查。按照从北到南依次选取原安乡、城川乡、甘沟乡、四河、治平、李店、仁大乡等;然后根据村庄地势、区位从各乡镇随机选取村组进行入户调查和对户主访谈。资料收集主要集中在2018年6—8月,由于宅基地闲置随时间动态变化,不是某一个时期的产物,所以根据闲置时间可将闲置宅基地最早推到2010年,最新为2017年。由此可得2010—2017年逐年宅基地闲置数据,以2010、2013、2017年为基准年进行分析。
抽样调查主要以独立农户为调查单元,共发放问卷 300 份,每村社发放8~9份,收回问卷 291 份,经核查校正,剔除无效问卷 11 份,最终有效问卷 280 份,有效回收率为 93.3%,有效问卷的样本容量满足 95%的置信度下的抽样误差设定为 0.06 的要求,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对村庄闲置宅基地全范围调查共收回问卷230份,剔除无效问卷6份,最终有效224份,有效回收率97.4%。
(二)变量选择
1.因变量
根据文章研究内容将农户宅基地闲置行为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字母Y表示。其中,Y= 0 表示宅基地为未闲置,Y= 1 表示宅基地闲置。
表1 宅基地闲置情况调查统计
2.自变量
自变量是宅基地使用者状况、宅基地资禀赋状况及宅基地制度政策环境等变量。
宅基地使用者状况主要指农户或其家庭基于某些因素对宅基地利用与否做出的选择。包括农户年龄、受教育水平、家庭供养人口数量、家庭人均经济收入状况、农户兼业化程度、农户土地观念、对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程度等。宅基地资源禀赋状况包括宅基地区位条件、地上建筑物结构、房屋建设年限等。一般来说,宅基地所处区位越偏僻、距离城市越远、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越差农户闲置宅基地的可能性越强烈。宅基地上房屋结构越差、建设年限越长,农户新建房屋的可能性较大,鉴于拆旧成本,农户闲置原宅基地,新选址进行建设可能性越大。宅基地制度政策环境包括宅基地流转、宅基地退出。闲置宅基地流转、退出为促进闲置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宅基地流转、退出率的提高,农户闲置宅基地的可能性较低。
(三)模型方法
二元选择模型是模型中被解释变量只有两种选择的变量模型,一件事发生与否,可分别用响应1和响应0来表示,对于这种形式的被解释变量,为避免估计结果有偏,选择 Probit 模型[15]。当自变量有多个时可按矩阵形式定义模型:
Yi=Xiβ+μi[E(μi)=0]
(1)
可将(1)式进一步转化为:
(2)
Y是被解释变量,即宅基地是否闲置;C为常数项;X1i( i = 1,…,7),X2i( i = 1,…,5),X3i( i = 1,2)分别表示宅基地使用者状况、宅基地资源禀赋状况、宅基地制度政策外部环境三个要素的解释变量;β1i( i = 1,…,7),β2i( i = 1,…,5),β3i(i = 1,2)分别表示各特征解释变量的待估计参数;ε为随机误差项。
表2 变量定义及预期
三、结果与分析
(一)宅基地闲置总体现状分析
调查农户宅基地共382宗,面积合计12.72万m2,其中有闲置宅基地的农户109户,闲置宅基地130宗,面积达2.6万m2,户数占被调查农户的38.93%,面积占20.43%。具体分为:(1)建新房不拆旧房,67户,占闲置宅基地的61.67%,闲置宗数80宗,占闲置总宗数的46.15%,闲置面积1.6万m2;(2)人口进城导致的宅基地闲置,共32户,占29.36%,闲置宅基地40宗,占30.76%,闲置面积8 000 m2;(3)鳏寡孤独者去世造成的宅基地闲置,共4户,占3.67%,闲置4宗,占3.08%,闲置面积800 m2;(4)独生女出嫁导致的宅基地闲置,共6户,占5.5%,闲置宗数6宗,占4.62%,闲置面积1 200 m2。
表3 不同类型宅基地闲置情况
1.2010—2017年时间变化分析
由于抽样调查样本量太少,难以说明研究区闲置宅基地扩张变化情况。因此,在进行闲置宅基地时空特征分析时,对32个村庄宅基地进行全样本调查,获得2010—2017年宅基地闲置数据,分析7年鉴宅基地闲置现状及变化特征。经统计分析,从2010年到2017年,研究区域宅基地闲置率不断上升,由2010年的6.91%上升到2017年的10.83%。其中宅基地闲置最多的是仁大乡,2017年宅基地闲置宗数51宗,占总体闲置宗数的22.77%,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苹果种植使农民人均收入普遍增加,农户建房之势高涨;其次为李店镇,闲置宗数达到43宗,占总闲置户数的19.19%;治平乡闲置40宗,占17.86%;城川宅基地闲置宗数最少,仅有7宗,占3.12%,原因是城川距离县城最近,宅基地区位价值高于其他区域,宅基地流转率较高。其余各乡镇闲置情况基本一致,总体呈上升趋势。
2.各乡镇空间变化特征
以187°角范围内的区域为底图,通过Arcgis10.2软件将2010—2017闲置宅基地宗数可视化(图2)。选取初期与期末2010、2017与其中2013年三个时间段分析宅基地空间扩张变化。主要有以下特征。
(1)宅基地闲置宗数整体呈现由点向面的扩张趋势。2010年各乡镇闲置宅基地主要呈现点状分布,基数较小,共有143宗;而2017年闲置宅基地宗数达到224宗,闲置率上升了56%,其分布呈现明显的片状、面状特征。
(2)在以县城为原点进行辐射,从郊区到远郊闲置宅基地扩张趋势明显。距离县城越近的城川、甘沟等乡镇宅基地闲置率明显低于周边地区;反之,离县城越远的乡镇宅基地闲置趋势明显。主要原因是区位对宅基地功能用途的影响,距离县城越近宅基地资产功能发挥程度比郊区高,宅基地价值功能更加凸显。
(3)中南部乡镇宅基地闲置密集程度大于西部、北部乡镇。中部区域如治平乡、李店镇、仁大等乡镇宅基地闲置率更趋明显。2010年中南部乡镇(治平、李店、仁大)共闲置86宗,占当年闲置总数60.13%;中西部(城川、甘沟、四河)共闲置51宗,占36%;北部(原安)仅闲置6宗,占4%。2013年中南部乡镇共闲置118宗,占64.83%;中西部共闲置46宗,占25.28%;北部闲置18宗,占9.89%;2017年中南部共闲置134宗,占59.82%;中西部共闲置52宗,占23.21%;北部高达38宗,占16.96%。尽管中南部闲置率有所下降,但所占比重依然较大。主要原因是该区域内农业产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农民盖房需求高涨,加之缺乏有效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农民“建新不拆旧”,导致“一户多宅”普遍存在。
(二)闲置宅基地影响因素分析
1.共线性检验
为了避免模型中变量间存在多重共线性,影响到模型的准确性,因此需对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提取方差膨胀因子 (VIF) 和容忍度,由于X3、X6、X7、X10、X12、X14等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均大于10,容忍度小于0.1,说明以上变量与因变量存在强相关性,变量之间存在共线性,因此决定剔除以上变量,对其余变量再次进行共线性诊断,结果见表4。表4中 VIF 最大值为5.148,小于10;容差最小值为0.319,大于0.1。因此认为在剔除部分变量后所选变量通过多重共线性检验,都可以同时纳入 Probit 回归模型。
表4 变量间共线性检验
表5 农村闲置宅基地影响因素的Probit模型估计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 和 1% 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数据来源: 运用 Stata 15.1 软件进行回归得出
2.回归结果分析(表5)
(1)家庭可供养人口数、农户兼业化程度、家庭人均收入通过显著性检验,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其中家庭可供养人口数回归系数为负,说明家庭可供养人口数越多,农户生计压力就越大,闲置宅基地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农户兼业化程度不同,对宅基地的态度迥异,纯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较高,而兼业农户尤其对II兼型农户来说,家庭收入结构中非农收入占比重高,农用地及宅基地常年处于闲置状态;家庭人均收入对闲置宅基地影响显著:农民家庭收入越高,进行房屋建设的可能性高,加之农村宅基地疏于管理,农民建新不拆旧的现象比较普遍;农户受教育水平未通过显著性,说明户主教育水平高低与宅基地闲置与否影响不大。
(2)宅基地与县城中心的距离和村主干道的距离分别通过1%和5%的显著性水平,回归系数均为正值。说明宅基地距离县城中心和村庄主要道路越远,被闲置的可能性越大。原因是宅基地的区位条件深刻影响宅基地价值及用途,位于县城周边、交通便捷,其资产价值得以显化,理性农户不会选择将该区域的宅基地闲置,而更有可能流转出去,以获得宅基地资产性收入。宅基地上房屋建设年限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回归系数为正。说明宅基地上房屋建设时间越长闲置的可能性越大。对于建设时间较长的建筑物,其可用性价值较小,尤其是部分“危房”,已影响农户正常生活,农户鉴于拆除成本另选址建房,旧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处于闲置状态。
(3)闲置宅基地流转具有显著负向影响。说明宅基地流转率高被闲置的可能性低。宅基地退出与流转成为治理闲置宅基地的有效手段,通过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重新组合,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最佳效益。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在理论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预期结果,并运用甘肃省静宁县7镇32个村280份调研数据进行实证验证。研究表明:静宁县存在宅基地闲置现象,并且闲置率岁之间变化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空间上中南部宅基地闲置明显高于西、北部,从郊区到远郊扩张趋势由慢到快。农户自身条件、宅基地资源禀赋条件、宅基地制度三者不同程度影响宅基地闲置。其中农户兼业化程度、家庭人均收入、距城中心的距离、距离村主干道的距离,对宅基地闲置具有显著正向;家庭可供养人口数、宅基地流转情况对宅基地闲置具有显著负向影响。以此验证理论假设:宅基地流转率越低,闲置的可能性越大;农户家庭收入越高,越趋于II兼型,进城落户的可能性大,宅基地闲置的可能就越大;宅基地距离县城越近,资产价值越高,被闲置的可能性低。该结论具有如下政策启示:应该采取因地制宜、分类分区的闲置宅基地治理路径:(1)对县城周边与人口进城的季节性闲置宜采取流转、出租方式促进闲置宅基地利用;(2)对人口进城的常年性闲置,村集体应尊重农民意愿采取有偿收回方式;(3)对农民违法占用农地、建新不拆旧的“一户多宅”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