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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的现状与问题
——基于云南省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村委会的调查

2019-06-11庄红花杜国海林怀满

关键词:边民边境地区跨国

庄红花,杜国海,林怀满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中国与老挝是山水相邻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两国边境线长505 km,老挝上寮的丰沙里、琅南塔和乌多姆赛等三个省份与中国接壤[1]。中老边民自古以来就有互市、通婚的习俗。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深入实施,云南与接壤的东盟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云南边境村寨的跨国婚姻也大量涌现,由此引发众多的现实性和潜在性问题,这对云南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边境地区的稳定发展不容忽视。笔者长期关注云南边境村寨的跨国婚姻问题,2018年就边境村寨跨国婚姻问题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大广村地处勐满镇东边,距县城56 km,南邻老挝,全村国土面积17.48 km2,该村辖河图、红星、坝腊等10个村民小组,该村的主要产业为橡胶。共有农户673户,3 095人,其中男性1 484人,女性1 611人。该村小学生就读大广小学,中学生就读勐满中学。此次调查采用调查问卷对基本数据进行采集,通过调查员直接对外国配偶、中国公民、跨国婚姻家庭子女和村集体负责人调查,结果见表1。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46份,收回有效问卷44份,回收率达95.7%。本文主要对大广村的44户中老跨国婚姻家庭进行研究和分析。

表1 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村中老跨国婚姻配偶基本情况 单位:人

一、大广村中老跨国婚姻的现状

(一)同族通婚为主流,相互容易适应

大广村中老跨国婚姻多为跨境同一民族内部通婚,不同民族跨国通婚的是少数。中国和老挝在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没有清晰的边界线,随着中老边界的划定,历史上同一民族成为了跨境民族。跨境民族源于同一民族,地域相连,语言相通,有着共同的文化、共同的风俗习惯、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族群意识[2],具有血浓于水的亲情与强烈的民族认同。自古以来同一民族的同胞之间就有通婚习俗,并不会因为国籍不同、地域不同、国家政策限制而阻断他们之间的往来[3]。在笔者调查的44户中老跨国婚姻家庭中,中国人哈尼族44人,老挝人哈尼族36人,爱伲族8人,同族通婚的36对,占81.8%,异族通婚8对,占18.2%。从对中国公民和外国配偶的调查来看,双方目前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相互容易适应,认为中国与老挝两国的文化、生活习惯、风俗没有差异。

(二)境外单向流入为主,缓解“婚姻挤压”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迅速,医疗教育体系完善,老挝嫁入云南边境地区的人数逐年增多,云南省出境通婚者少。云南省跨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使得境外适龄女青年倾向于边民通婚,呈现女性入境通婚为主的一边倒态势。在大广村中老跨国通婚44户家庭中,都是老挝籍边民到中国安家,以女性为主。老挝籍边民所占比例高的原因,一方面是云南省边境地区村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境外少数民族地区生活条件艰苦,经济发展水平低,且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下,边境地区的老挝籍妇女希望能到嫁入中国,寻求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另一方面,跟内地相比,云南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大部分边境村寨女青年通过上学、打工等形式远嫁内地,男女比例失调,出现大量未婚男性,且娶外国新娘花费一般比娶国内新娘低,一些贫困的边民家庭选择娶境外新娘。调查显示,大广村入境通婚者有44人,其中女性40人,占90.9%,老挝男性入赘4人,占9.1%。从年龄结构来看,中国配偶平均年龄为42岁,最大年龄54岁,最小年龄23岁;老挝籍配偶平均年龄为35岁,最大年龄50岁,最小年龄19岁。

(三)呈现“弱弱结合”,整体水平较低

由于中老边境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其教育水平也较为落后,所以在大广村中老边境跨国通婚的成员整体文化层次都普遍较低。从调查对象来看,老挝籍配偶文化水平较低,文化程度均在小学以下,文盲占63.6%,小学占36.4%;云南边境村民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81.8%,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18.2%,具有高中、中专及大学文化程度的为零。他们从事的主要工作为割胶,其中有8人身体状况“较差”,这给嫁入的老挝籍配偶融入中国社会和未来子女的教育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中老边境跨国通婚中,通婚对象云南、老挝村民都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这种“弱弱结合”的家庭,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传统的角色[4]。

表2 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村中老跨国婚姻的缔结情况 单位:人

(四)大多为自由恋爱,婚姻关系相对稳定

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一般是通过自由恋爱或者是亲戚朋友介绍缔结的。在对老挝籍配偶进行“婚姻缔结方式”的调查中,自由恋爱的28人,占63.6%,亲友介绍的16人,占36.4%;在同意结婚的理由中,“相爱”的20人,占45.5%,“中国配偶好,孝顺父母”的8人,占18.2%,“中国环境好,经济收入高”的8人,占18.2%,“亲友介绍”的4人,占9.1%,“家庭困难”的4人,占9.1%。在对中国公民进行调查中,“相爱”的20人,占45.5%,“在中国找不到合适的”16人,占36.4%,“老挝配偶做事勤快,孝顺父母”的占8人,占18.1%。可见,村民认为中老边境村民跨国结婚多是自由恋爱的结果。因自然环境、社会条件、妇女地位等因素,不论是“相爱”还是其他方式结合婚姻,老挝女子一旦与大广村村民通婚形成事实婚姻后,老挝籍配偶基本都能定居下来,一般不会逃回老挝。双方对目前的婚姻关系状态比较满意,满意的理由有:家庭和谐、子女孝顺、邻里关系友好、中国生活水平比老挝好等。

(五)结婚年龄提前,早婚现象突出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婚姻法》赋予民族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有些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本民族地区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所调查的大广村中老跨国婚姻中,不少老挝籍配偶结婚时尚不足18周岁。从结婚年龄来看,中方配偶结婚时平均年龄为29.3岁,最大年龄46岁,最小年龄21岁;老挝籍配偶结婚时平均年龄为21.7岁,最大年龄30岁,最小年龄17岁,主要是中国境内的中青年男子与老挝的青年妇女通婚。结婚时中方配偶44人全部为“初婚”,初婚率为100%;老挝籍配偶20人为“初婚”,24人为“再婚”,初婚率占45.5%。从结婚时间来看,20世纪80年代结婚的占9.1%,20世纪90年代结婚的占36.3%,21世纪前十年结婚的占27.3%,21世纪后十年结婚的占27.3%,20世纪80、90年代的中老跨国婚姻少于2000年以后的,也就是云南边境村寨的中老跨国婚姻逐渐增多,这些入境的老挝边民都几乎有了子女。

二、大广村中老跨国婚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理结婚登记少,大多为非法婚姻

中国、老挝边境村民跨国结婚在当地是长期存在的现象,但大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属于非法婚姻。大多数普通村民对这种婚姻形式表现出宽容和认同;只有极少数村民认为这些外来人侵占了当地的资源,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在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村44对被调查的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中,举办婚礼的有28对,占63.6%,未举办婚礼的16对,占36.4%;有32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办理的12对,非法婚姻占27.3%;非法婚姻家庭子女有16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结婚对象没有中国户口,是非法入境者,不敢、也不能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结婚登记;二是跨国婚姻办理婚姻登记成本相对较高,一般家庭难以承担。民政部发布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以下两项证明材料:(1)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证件;(2)经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经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5]。这些证明材料,对于中方来讲很方便出具,但由于老挝的复杂情况,加之开具证明往返的交通成本较高,有相当一部分边民仍然提供不了身份证明、无配偶的证明材料。边境村民收入不高,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费、交通费等对经济窘迫的边境村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大多数边境村民有办证的愿望,但是没有办证的能力。三是传统的婚姻习俗制约了边境地区跨国婚姻的结婚登记。由于中老边境地区远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双方边民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国家法律的实施在这些地方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他们的结婚模式受传统民族习俗的影响,更加愿意按本民族的婚俗进行,当地村民也认可这种按照传统风俗举行的婚姻,有的甚至同居了十多年仍然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外籍配偶缺乏合法身份,存在潜在的认同危机

由于嫁入中国的老挝新娘没有中国国籍,许多社会活动和劳动生产无法参与,经济和社交不独立,只能依赖其配偶,这导致她们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较低[6]。调查显示,这些嫁入中国的老挝妇女的社会交往结构比较单一,他们的活动范围仅限于配偶、邻居、配偶的亲戚、本村同国人,平时交往最多的也是临近的同是老挝来的妇女。她们在本村大多与其他家庭有血缘关系,因此在本村活动很少受歧视。但是,她们在中国不具有合法身份,是属于丧失权利的群体,在村选举、社会保障等政治和社会活动中,没有最起码的资格条件,所以她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表3 老挝籍配偶参加政治、社会活动的情况 单位:人

由于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缺乏必要的婚姻登记,嫁入中国的老挝妇女难以取得中国国籍、户籍,使他们成为“生活在中国的无国籍女人”,“老挝也回不去,中国也不方便随意走动,就连去县城都很麻烦。”他们生活在中国,是中国丈夫的妻子和中国孩子的母亲,长期定居在中国,渴望成为中国公民。据调查,未加入中国国籍的32名老挝籍配偶都有加入中国国籍的强烈愿望,主要原因为“行事方便”“享受相关优惠”“为子女的利益”“中国条件优惠”等。但由于其政治身份的缺失,普遍存在政治知识缺乏、政治兴趣低,由此使子女对其国族身份产生质疑。长期生活在边境一线的跨境民族有自己的道德规范,法律意识淡薄,对走私、出境入境、居留、跨国婚姻普遍接受。

(三)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家庭经济愈发困难

未进行登记的跨国婚姻家庭,其子女可依据《国籍法》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取得中国国籍,老挝籍配偶则不能取得中国国籍,其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第一,大多跨国婚姻家庭由于嫁入的老挝籍配偶不能取得中国国籍和没有取得当地的户籍,不能分田分地和外出务工,务工率低,生存技能不高,家庭成员只能依靠有限的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使得原本贫困的家庭更加无法摆脱贫穷。调查显示,跨国婚姻家庭主要收入以割胶为主,8名老挝籍配偶有外出1~2次打工经历,时间为2~3个月,36人没有外出打工的经历,原因为“在家做家务”“家里忙”“没有合法的身份”。第二,由于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中的老挝籍配偶在中国境内缺乏合法的身份,无法享受国家、当地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和福利,无法享受在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可能成为“户无可登,地无可耕,医无所保,老无可养”的困难人群。据调查,12人参加了中国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参保率为27.3%;32人未参加,原因为“没有户口”“相关政策不允许”;仅有4人享受过生育保险、农业保险。

(四)边民居住比较分散,部门监管难以到位

中老边境跨国结婚的村民大多住在边远山区,居住比较分散,边境沿线几乎没有天然屏障,边界的划分难以阻断边民的交往,交通不便,信息闭塞,难以管理。由于嫁入中国的老挝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流动性很大,给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监管部门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她们多数没有通过正常手续直接到男方家共同生产生活,既不能轻易驱赶这些已入境的老挝新娘,也无法为他们进行合法登记和落户,从而成为“黑人黑户”。大广村的跨国婚姻44名老挝籍配偶中,已加入中国国籍的12人,未加入中国国籍的32人,其中只有8人办理了居留手续,办证率只有25%,未办理居留证的原因中“没有作用”的8人,“政策不允许”的8人,“没有户口”的4人,“来不及办理”的4人。婚后出入中国办理出入境手续的8人,不办理出入境手续的36人,未办理手续者高达81.82%,严重影响了出境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

老挝边境村民未持任何有效入境证件非法潜入中国境内,不但扰乱了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我国主权[7]。以赶集、走亲戚、换工、打工、参加传统仪式活动等为代表的多种跨国流动日趋频繁,有的以访亲为名非法出入境,甚至从事犯罪活动,给两国边境地区社会治安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此外,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这些跨国结婚的老挝妇女丧失了回家探亲的机会,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滞留在云南边境村寨的老挝籍妇女普遍结婚生子,不具有合法的身份,可能被视为“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务工)遣返回原国籍国;她们本身不愿意回去,中国边民对清理遣返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老挝方对我国遣送出境的边民管理力度不够,形成了“遣返—回流—再遣返—再回流”的现象。

(五)非法生育子女无法落户,子女成长深受影响

按照我国《户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是无户口者在中国境内不能享受入学教育、政策优惠、社会保障、就业以及其他法律权利[8]。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家庭所生育子女就可能成为一个生长在中国境内的特殊群体。据调查,大广村中老跨国婚姻家庭几乎都生育了子女,共生育子女72人,其中儿子24人,女儿48人,平均每个跨国婚姻家庭生育子女 1.64人,具体情况详见表4。在大广村跨国婚姻家庭的子女中,基础教育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调查对象中有12名孩子连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了,其主要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习的费用。子女总体受教育程度低,知识、技能掌握能力弱,缺乏社会竞争力。这些边境跨国婚姻家庭子女具有跨文化、跨国度的特点,在基础教育及职业教育方面应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特色和掌握本国、老挝技能文化的独特优势。

表4 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村中老跨国婚姻家庭子女的基本情况 单位:人

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中子女在身份认同方面普遍认同自己属于中国,对自己的身份感到“自豪”,对自己今后选择配偶的国籍倾向为“中国人”,普遍认同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80%的子女对政治感兴趣,原因为“经常听老师讲”“热爱祖国”“学习时事政治”,但参与民主实践教育的机会不多,只有40%的子女参加了民主选举。同时,由于生活在边境地区,母亲是老挝人,不是一名完整的中国人,家庭也不完全属于中国,许多亲戚都在邻国老挝境内,他们很容易受到老挝政治、文化的冲击,他们潜意识中有自己的道德行为规范文化。地处边境地区的中老跨国婚姻家庭子女,对走私、非法居留、非法出入境、跨国婚姻等违法犯罪现象的看法,其行为规范是民族化还是国家化,存在着一些迷茫。

三、规范大广村中老跨国婚姻的法律建议

云南边境村寨与老挝的跨国婚姻日益增多,由于跨国婚姻的结婚登记手续繁、操作难、成本高,加之邻国管理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云南边境村寨村民难以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登记和入籍、落户等手续,由此给跨国婚姻中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影响了云南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和谐边疆的构建。从维护云南边疆社会稳定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考虑,建议从法律层面上采取措施有条件的承认和规范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逐步解决老挝嫁入女性的婚姻合法化和身份合法化,落实边境村民的待遇,从根本上解决因贫困带来的非法跨国婚姻问题,促进云南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发展。

(一)签订双边条约

加强中国与老挝对跨境民族婚姻方面的协商,实现国家间法律法规的对接,消除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缔结中老边境跨国婚姻和入籍落户等双边协议。云南边境村寨与老挝的跨国婚姻、入籍等事宜按照中国与老挝缔结的双边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办理。

(二)适用冲突规范

若中老双方无法达成双边协议或协定,根据国际私法确定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来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和22条规定:云南边境地区中老边民结婚的条件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由此可以看出,结合实际情况,不论是结婚条件还是结婚手续,中老边境地区边民的结婚主要指向适用中国法律。从平等互利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出发,中国应在边境跨国婚姻、入籍落户等方面给予边民宽松的政策。

(三)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老边境地区都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可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范边境跨国婚姻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如建立边境跨国婚姻的登记备案制,简化结婚缔结手续,允许边境跨国婚姻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条确定的“血统主义兼出生地主义”入籍、落户。同时,解决老挝籍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7条的规定因“中国人的近亲属”而申请获得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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