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19-06-09王建文
王建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明确了具体的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世界银行《2019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已跃居全球第46名。
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法治是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好坏的关键指标。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法治对于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法治可以保障经济活动的秩序。法治对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引导、规范、保护和制约的作用,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都必须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市场经济是追求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形成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信用关系,保障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如果没有法治环境的保障,市场竞争将失去规则,契约精神将难以维系,经济活动将无法有序开展。
法治可以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市场经济法治的目的在于区分好政府与市场的角色。政府既要在市场活动中扮演好监管者、调控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也要避免对市场过多干预,确保市场主体的营商自由。法治对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规范,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内在需求。如果政府过度干预市场,不仅无助于交易的开展、不利于市场的自我发展,甚至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羁绊。
法治可以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就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防范风险,实现成本和风险的可预测性。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重要保证,能够给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明确的利益预期,从而增强社会公众投资兴业的信心。如果政策不稳定、规则不透明、执法难预期、司法不公平,就会妨碍正常市场秩序的建立,大大增加营商风险,导致外资不敢进、民间资本外流。因此,只有不断强化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功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增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招商引资工作才能“请得进”“留得住”,从而使企业安心搞创新,投资者放心办企业。
法治可以保障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的发展壮大有赖于法治的保障。法治保障产权,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企业家是市场主体中不可替代的关键力量,企业家精神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助推剂和润滑油,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不仅应充分保障企业产权,还应妥善维护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惟其如此,才能给企业和企业家带来必要的安全感和信心,让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专注发展、全力创新。如果无法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及人身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企业家也无法全身心投入到创新创业的时代洪流之中。
近年来,江苏始终把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一项基础性、品牌性工作来抓,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体系。比如,围绕“3550”改革和“不见面审批”,从“减”字入手促进简政,破除了市场主体反映较多的行政审批方面的堵点痛点;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全面提升了监管服务的水平和效能。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对标先进水平,聚焦短板弱项,江苏还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调整各类主体的利益关系,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统一起来,更大力度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优化科学系统的法规环境。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首要在于优化科学、完备、管用的营商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要按照“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制定和完善与营商环境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审批流程,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和平等使用,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二要加快清理和修改相关法规政策,对妨碍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束缚私有制经济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措施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三要在产业、技术、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推出更多务实管用、便于操作的政策举措,做到能给的优惠给到位,该给的支持要支持到位,让民营企业享受到更多政策优惠。
二是强化规范严明的执法环境。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严明的执法环境至关重要。目前执法随意、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在少数地区仍然存在,成为影响营商环境的短板。一要促进执法规范化,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借执法之名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二要启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三要推动“互联网+监管”,推进监管信息“一网通享”,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
三是维护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升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让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要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坚决防止“办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跑了一批企业家”,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要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效率及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提高司法服务效率。针对企业反映的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执行不力等问题,要在基层法院设置速裁团队,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推进“简案快审、类案专审、难案精审”。针对实践中受侵害企业“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问题,要通過适用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等举措,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针对“僵尸企业”提供无效供给、占用经济资源的现状,围绕“府院”联动,探索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效能与拯救价值最大化。
四是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培育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基础。在“放管服”背景下,尤其要注重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管的核心在于对市场主体信用和信息的监管。一方面要抓住诚信体系建设这个关键,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建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提高诚信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失信的惩治力度,让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另一方面,要搭建统一联网、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地市、省级与国家级平台的对接,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政务信息“大系统”。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开放数据,并与政府审批服务、监管处罚等工作有效衔接,进一步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作者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