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歇尔·福柯历史社会学浅探
2019-06-06卞佳欣
摘 要:福柯的学术研究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的社会学研究,他早年沉浸于哲学与心理学等学科,但是对于社会学的研究是贯穿福柯一生的。福柯的学术成就应当属于历史社会学研究一类,是不同于过去法国传统哲学家经典成就的另一种显著的“转向”。福柯的社会学研究主要选取与综合的方法是丰富的历史事实,和在这些史实基础上进行的“指向性分析”——即为了证明他的社会学观点而对特定的史实材料进行选取和处理。
关键词:米歇尔·福柯;历史社会学;学科定位;史实分析
作者简介:卞佳欣(1995.10-),男,汉族,籍贯:江苏泰州,现就读扬州大学文学院2018级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9)-14--03
引言
作为法国当代思想史上的一颗明星,米歇尔·福柯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成果获得了国内外学者的许多关注与讨论。目前,在学界外的大众传播领域,人们大多将他的学术身份概括为思想家、哲学家等等,大致因为福柯在巴黎高等师范学校(E.N.S)求学期间师从“高师”的哲学教授让·依波利特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阿尔都塞,系统学习过黑格尔哲学思想,也接受了尼采思想的影响,从“高师”毕业以后福柯所从事的研究也可以划归到“哲学研究”的领域中去;而学界内部在这个话题上的讨论,不是将他定义为传统哲学家就是完全避而不谈,对其学术身份进行专门探讨的论著是不多见的,甚至连为福柯写传记的法国哲学家迪迪埃·埃里蓬都未曾正式确认他的学术身份。在这部传记的序言中,埃里蓬如此解释:“简言之,米歇尔·福柯是一位作者,他的作品广受评论。”[1]这样不偏不倚的评价似乎是埃里蓬最为认可也显得最为公允的一种,然而这个定义却显得失之清晰。而美国哲学家加里·古廷则在《20世纪法国哲学》一书中将福柯归入“结构主义”哲学家阵营中,与索绪尔、列维·施特劳斯及德里达等学者并列。实际上,福柯的研究范畴和内容是相对复杂的,他的作品常涉及多个学科的專业知识,他的学术身份相较于笼统意义上的“哲学家”,是很难加以简单归类和框定的,以至于福柯留给学术界的形象是“神秘和模糊的人”[2](布尔迪厄语)。
本文试图通过明确历史社会学的学科概念与辩清福柯研究的具体内容这两个方面,来简析福柯的历史社会学研究。
一、历史社会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
首先,有关所谓“历史社会学”这门学科的具体概念,需要作出明确的定义,并且明确历史社会学这门学科与历史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区别究竟在何处。在韦克难主编的《社会学通论》一书中,是这样辨析历史学与社会学关系并对历史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作出学科定义的:“历史学……基本上是研究人类已经历的事件与活动……社会学关心现实社会,用社会学的方法对现实的社会事件、社会过程进行分析。随着社会学的发展,它也进入历史领域,从而出现分支学科——历史社会学,它是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历史的交叉学科。”[3]然而这个定义并不太准确,以上观点认为历史社会学的中心点或核心概念是落在历史学学科上。但无论是“历史社会学”这个词的短语结构(从该词的英文构形historical sociology可见该偏正结构的中心语是“社会学”),还是其事实上所研究的对象和核心内容,都说明了历史社会学是运用历史方法来进行社会学研究的一门学科。
自孔德于1838年出版《实证哲学教程》,首创社会学概念,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学科发展到现代,其面貌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是基本定义、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等等。历史社会学是社会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分支学科,但它并非是边缘化的一门学科,它应当“通过重新处理时间观和叙事观,克服现代社会学本身所具有的非历史化趋向。”[4]
近年来,一批社会学研究者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著,对历史社会学的学科内容与特点作了一些介绍。综合国内研究者的成果,可以将历史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总结为以下几点:“(1)对社会变迁的过程的描述。(2)对社会变迁中各种局部变化之间相互联系的研究。……(3)对社会变迁‘合理性的解释,也是对现代性的合理性的解释。”[5]
由此可以发现,历史社会学本质上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其与传统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区别在于:历史社会学偏重使用历史材料来对某一特定时代的社会质态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实证主义社会学这一社会学重要流派所倡导的定量分析法;也非马克思·韦伯为代表的反实证主义社会学所倡导的,以主体的主观考察来对被研究对象进行重新建构的方法。
已有研究者明确表示,历史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有其发展的光明趋势和未来道路,但也指出了目前学界对待这门学科应当有的正确态度:“严格地说,迄今为止,历史社会学的学科规范性是很不够的。在历史社会学的研究中,人们所使用的概念、方法存在着严重的不同一、不规范的情形;而且,作为一种理论型的学科,历史社会学尚缺乏应有的体系性。”[6]归纳以上观点,可以发现两点问题:一是历史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规范性,因为它的学科界限更为狭窄,从基本定义到研究对象的范畴等基础性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获得定论,其学术地位自然不如经典学科高,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提高。第二个问题是,历史社会学究竟能够解决哪些学术问题?如果一门学科内部目前处于“没有问题需要解决”抑或是“无法解决问题”的现状,说明这门学科并没有实际存在的价值。历史社会学不应当是以上所描述的学科,它应是一门区别于过去两大类基础学科——历史学与社会学的全新学科,同时也应当顺理成章是运用历史方法研究社会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二、福柯的研究方向是否属于历史社会学的范畴
因为福柯是学哲学出身,后来转向实验心理学。福柯早年在巴黎“高师”读书期间曾跟随阿尔都塞等哲学家学习,后来又得到了精神病理学的学位,对心理学也颇有研究,在里尔大学任教前便已在巴黎“高师”教授心理学课程,那么他是如何转向社会学研究道路的呢?
福柯曾在其早期的一本著作《精神病与个性》中给“精神病”下过定义:精神病是指人在其中被历史异化的社会矛盾的结果。这是尚处在精神病理学和心理学专业研究阶段的福柯提出的理论观点。虽然这本著作日后没有得到福柯的承认,但作为其早期著作,还是可以从中窥得他研究方向的某种转向。
从《福柯传》中也可发现:福柯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传记中译为乌柏沙拉大学)供职期间,基本完成了他的早期著作《古典时代疯狂史》。在此之前,他常到乌普萨拉当地的精神病院工作,那里的一些医生建议福柯为精神病理学这门学科的历史写一本书,然而福柯并未作出承诺。埃里蓬的《福柯传》中提到,他感兴趣的是“医生与病人”或“理性与精神病”之间的关系。另外,在写给乌普萨拉的兰德诺斯教授的信中,福柯讲明了自己写作这部专著的目的:“它不是要写一部精神病科学的发展史,而是要写一部精神病得以从中发展的社会、道德、想象等背景的历史。”[7]
由以上两例可见,福柯确实对单纯为某类主题“写史”并不感兴趣,他也不太愿意把自己的著作归到“史”的一类中去。此外,在福柯的博士论文《精神病和精神失常——古典时代疯狂史》中依然能看到他有关自己写作目的的自述:“精神病学的语言是理性有关癫狂的自白……我并不打算研究这种语言的历史,而是要研究这种沉默的考古学。”[8]
在其早期的著作《词与物——人文精神的考古学》中,福柯就表示出坚持“所从事的是话语的历史,而非意识的历史,精神的历史一类的工作。”[9]他重点探视的是话语的问题,“总之,福柯是要分析处于其外在性维度中的话语,而不是依据精神的相继形式,或沉淀的深意义度来撰写一部精神的历史。”[10]至于所谓“话语”究竟表述何种内涵,在《词与物》中已有详尽的解释,无需在此赘述。我们所应当关注的应当是福柯研究的历史是一种类型的话语的历史,与传统历史学的研究对象范畴有很大的不同,并非是对历史实体对象作的阐释。这也说明了该“话语历史研究”对传统史学的超越性价值。而译者莫伟民也在译著前言中直陈:……福柯所要做的工作并不像梳理观念史或科学史那样来梳理人文科学史,而是从事一种“人文科學的考古学”,要阐明那个已撇开了任何理性价值或客观进步的认识论领域。[11]……与其说是传统意义上的一种历史,还不如说是一种“考古学”。但福柯特地指出,他所讲的“考古学”并不确切地指一门学科,而是指一个针对某个时期、某个社会的研究领域。[12]也就是说,在1966年即已出版的《词与物——人文精神考古学》中,就已经完整地体现出福柯对于“纯历史学”模式的批判性思考和有意识的背离了。
有关福柯的思想转向,还应当考虑到现实生活对其个人世界的影响。作为一名同性恋者,福柯曾长期遭遇冷眼和敌视,到1968年“五月风暴”事件后,他逐渐成为一名社会活动家。由于对社会现实的敏锐洞察力,福柯本人也较同时代的其他人文学者显得更加“入世”。他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意图通过呼吁社会改革来获取对“阴影下的群体”的平等权利,由此把研究的目光转向了前人几乎未涉猎过的“疯癫现象史”和“刑罚现象史”。
《规训与惩罚》出版后,从“犯人的肉体”一章中可以发现,福柯就有关本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作了说明:他提到自己写的是“暴动所反抗的监狱实体”[13]的历史,且他的研究兴趣只在“关于现在的历史”,而非过去的历史。这就说明福柯的理论研究范畴并不是单纯的历史学研究,而是将历史材料作文研究参考手段的社会学研究。如果是纯粹的历史学研究,那么福柯应把目光集中于欧美(以法、英、美为主)的“监狱发展史”或“刑罚发展史”等具体形态的专题历史上。但他没有这样做,而是分节展示欧美各国(以法、英、美为主)近代政府对人的肉体至精神的规约与惩罚经历了怎样的流变,由此揭示欧美近代社会变迁的内因。
在《规训与惩罚》的“普遍的惩罚”一章中,福柯对近代英法等国社会的司法改革和刑事改革作了相对深入的解析。福柯论著中重点讨论的是改革的原因:它首先来自于一种“权力功能失调”。这种失调是结构性的,从下层司法机构,到检查机构,到法官,一直上溯到国王——即专制君主。也就是说,混乱的根源来自于君主“至上权力”的随意性与无序性,集中的专制权力互相干扰和冲突。其二,是在经历了早期资本主义发展后,各国的当权政府试图更加高效地控制各阶层的非法活动的地下权力,这种隐性的权力在当时正处于高涨的势头。两种原因的社会性相交造成了一类重大问题,那就是“传统司法中惩罚的过分性质”[14],也即福柯所描述的历史事实:18世纪前后,英法等国的社会犯罪情况有一种“危险的增长趋势”[15]。
那么政府当局应当如何应对权力集中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福柯从大量的历史新发明中选取了一个并不“显眼”但契合英法等国政府刑罚改革的“全景敞视主义”。对于边沁所提出的“全景敞视建筑”(panopticon)概念,福柯将其扩展为一个抽象的规训模式,并且对边沁的创制表达出了赞赏。福柯的这种赞赏并非因为认为它拯救了社会,而是它实际上表明了权力在其运行和施加的方式上显得更加文明温和。在这种平和的形式基础之上,权力得到了巩固和加强,对被管理者的治理变得更加容易且“合情合理”。
在介绍了“全景敞视主义”的功能和机制之后,福柯正式提出了“规训”的定义。他认为规训是一种权力类型或轨道,是有关权力运用的“技术学”。只有当它从一种建筑类型扩展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化管理管理机制时,它才具有历史性意义。它的核心概念是:用温和的生产原则代替原先的“征用——暴力”制度,以期将权力细微地嵌入到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中去,以此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变革所带来的矛盾问题。由此,福柯将一个规训社会的形成总结为广泛历史进程中的组成部分,并且指出这种进程所包含的经济、政治和科学三大层面。
“惩罚的温和方式”一章中提到了监禁为何由原本的非法惩戒快速转变为一般性的合法方式,并且举出了几个范例:阿姆斯特丹教养院,以及佛兰德的根特监禁所的“根特范例”与美国沃尔纳街监狱的“费城范例”。福柯举出这几个典型范例,是为了证明欧洲(包括美国)惩罚机构的目的方向、改造手段、惩罚的覆盖度和强度等几个层面都伴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在《规训与惩罚》第四部分的“彻底而严厉的制度”一章中,福柯针对“监狱”这种规训场所(规训行为的主体)在欧洲近代社会的产生与改革作了具体的分析。在论及“监狱改革”这个专题时,福柯就使用了“回顾”一词,并且在论述中不断引用历史事件作为论据。例如,1801至1841年之间的一系列“技术研究调查”、有关从监狱内直接流出的出版物,以及美国社会当时的两种监禁制度——“奥本模式”与“费城模式”的争议,还有法国七月王朝时期有关罪犯劳动功能的争论等等,都是从本章的论点出发,选取当时当地的历史事实作依据,最终在对史实的论证过程中印证论点。这种阐释模式始终贯穿于《规训与惩罚》全书的论证之中,可以说是福柯写作行文中一个常见的思维方式与论证逻辑。
应星在《略述历史社会学在中国的初兴》中指出了历史社会学研究的三种基本方法,包括“利用长时段构建理论模型”、“宏观比较历史分析”与“事件社会学”,而他将福柯的研究归入到其所列的第三类方法“事件社会学”中:“遵循这个研究路数的学者在欧洲远多于美国,其代表人物有 E.P.汤普森、伯克( Peter Burke) 和福柯等。”[16]应星还认为,“事件社会学”的方法重在将历史事件重新放置进先存在的结构或局势中,而人的行动也同样是世界的多重起因之一,可以起到重塑世界的功能。由此可见,福柯的研究方法特点的确与社会学专业学者所介绍的历史社会学方法相契合。
截至目前,学界内有部分研究者已经在为福柯的历史学家/社会学家身份进行争辩,力求获得认同,例如吕一民的《作为历史学家的米歇尔·福柯》,徐爱平的《福柯的社会学家身份探讨》,成伯清的《福柯对社会学意味着什么》等,这些论著的价值在于:明确指出了福柯的历史观是“反历史史观”,历史方法是所谓“考古学”与“谱系学”等等。以及福柯作为所谓的“社会学家”所探究出的社会学研究新方法——抑或不是,或只需要探究他对社会学研究有何贡献即可。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许多社会学研究者还是显示出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倾向。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学界对福柯学术身份的看法差异是巨大的,这从侧面证明了他的思想的多元性和解读上的丰富性。
结语:
福柯的学术思想为西方哲学史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学界至今几乎没有给福柯的历史社会学思想理论予以承认,目前只有少数学者在论著中略微提到了他的历史社会学研究,遑论进行专门讨论和深入探索。
本文试图寻找社会学界研究中的“未开垦的野地”,并为福柯的历史社会学思想论述做一些工作,同时这两个层面的工作对于“福柯研究”和“社会学研究”这两个学术关键词来说是有比较紧密的交叉点的。碍于学识不足,本文并未能将福柯的所有理论著作放到全文中作详细的论证,而是有重点地选取了福柯的《词与物——人文学科考古学》与《规训与惩罚》等经典著作。若要充分论证福柯的历史社会学思想之概念、内涵、价值等等层面的内容,相对于观照福柯学术生涯的整体层面,这样的尝试依然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国内的法国哲学、社会学研究界来说,福柯仍然是一个无法避开的话题,这恰恰证明了他对哲学学术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相对于国内学界对福柯学术身份模糊界定的现状,厘清这个概念应当是必要且迫在眉睫的。
注释:
[1](法)迪迪埃·埃里蓬.米歇尔·福柯传[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2]同注释[1].
[3]韦克难.社会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8:8.
[4]应星.略论历史社会学在中国的初兴[J].学海,2018.3.
[5]张晓瑾.历史社会学形成的内在逻辑与發展趋势[J].前沿,2012.21.
[6]吴忠民.国外历史社会学述论[J].社会学研究,1991.1.
[7]同注释[1].
[8]同注释[1].
[9](法)米歇尔·福柯.词与物——人文精神的考古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7.
[10]同注释[9].
[11]同注释[9].
[12]同注释[9].
[13](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33.
[14]同注释[13].
[15]同注释[13].
[16]同注释[4].
参考文献:
[1](美)加里·古廷.20世纪法国哲学[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5.
[2]李明超.历史社会学兴起的学科基础探析[J].学术探索,2008.4.
[3]吕一民.作为历史学家的米歇尔·福柯[J].世界历史,1995.1.
[4]成伯清.福柯对社会学意味着什么——谨以此文纪念福柯逝世20周年[J].社会,2004.8.
[5]徐爱平.福柯的社会学家身份探讨[J].唐山学院学报,2010.4.
[6](美)罗伊·博伊恩.福柯与德里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